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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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社区矫正制度首次写入我国刑法,新规定给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挑战,本文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等方面探讨检察机关应该如何充分发挥自身法律监督职能为社区矫正保驾护航.

[关 键 词 ]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意味着在我国试行了近八年的社区矫正制度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得到明确,这既是对过去八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充分肯定,同时也对今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积极作用,作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而要做到这点,我们先要了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现状;

1.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业务规范初步形成;

随着2003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下发,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序幕,此后几年一些指导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使得各基层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时基本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队伍已初具规模

自高检院到各基层院均已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人员专司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新要求,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积极探索在开放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监管的新举措,经过多年不断努力,一支业务素养高、专业知识强的高水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队伍已初具规模.

3.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效果已初步显现;

从一开始的不为人所知,甚至是抵触到现在被广泛运用,这九年来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刑罚执行手段,据统计,截至2010年6月,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25万人.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6个地(市)、1572个县(市、区)、19507个乡镇(街道)展开.1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又犯罪率始终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2可以说社区矫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一成绩的取得与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是密不可分的.

二、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法律法规缺失,造成检察机关执法依据不足;

在《刑法修正案(八)》未颁布之前,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主要依据是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通知》,由于其本身不是立法,作为执法的依据就显得不够充足,当然,在目前还没有专门社区矫正立法的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八)》仍然规定了对上述三类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主要是考虑到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社区矫正法,刑法应当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并与将要出台的社区矫正法相衔接,3并非意味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与制度已经建立健全.

2.检察机关定位不确定,监督手段单一,导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困难;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三类罪犯要采取社区矫正措施,但对具体如何操作并未有明确,究竟是应当以法定执行主体机关为监督的对象还是以司法局作为监督的对象,或者说还是同时以前述两者为监督对象,这些在法律上都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也影响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当中的效能.4此外,目前的社区矫正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无非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5对于被监督机关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很可能导致监督无法落到实处,更谈不上监督力度.

3.机构和队伍的不完善;

目前,检察机关面临人案矛盾突出等问题,再加上“重监内监督,轻监外监督”的传统观念,专职社区矫正的检察人员配备就更少.6故目前不论是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还是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人员编制、待遇尚未解决到位等等都给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带来挑战.

三、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建议

1.完善立法;

针对目前我国在社区矫正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比较滞后,我们可以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这九年来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加紧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适用范围、相关职能机构的职权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彻底解决检察机关在进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面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2.建立社区矫正同步监督工作机制;

建立与政法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包括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互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7检察机关可以将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对进入审判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预判,对可能被判处社区矫正的人员,提前建立跟踪档案,做到判决一旦生效监督即刻开始.同时定期与法院、机关、司法局核对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名单,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新增情况、刑期变化情况以及矫正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形成全程动态监督.

3.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运用科技手段保障检察监督;

通过在公、检、法、司之间构建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检察监督效率,在今后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加大资金投入,引入“电子”、电子地图、全球定位等系统切实防止脱管、漏管情况发生,这样检察机关就可以随时掌握服刑人员情况,同时还可以此为依据作为考核服刑人员日常表现,执行机关工作业绩的手段,一举多得.

4.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侧重“以人为本”的理念;

作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产物,社区矫正制度的创立,目的就是为了让那些犯过罪的人通过接受矫正重新回归社会,不让他们因被歧视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既要严格执行矫正措施维护刑罚的威慑性,同时也应当注重给予服刑人员人文关怀,使其真心悔罪认真接受改造.检察机关可以适当延伸检察职能,加强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合作,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共同维护服刑人员,特别是未成年犯、女犯、家庭特别困难犯的合法权益.通过为每位服刑人员建立维权档案,全程跟踪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思想出现波动、遭遇重大家庭变故等情况及时跟踪维权.

社区矫正在中国仍然是个新生事物,需要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从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的这九年社会效果来看,全社会还是比较认可这项制度的,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以《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为契机充分行使检察监督职能,给社区矫正制度提供坚强的保障,为不断完善这项制度贡献自己的力量.

注解:

①周斌:《中国刑罚拟明文规定社区矫正,缓解监狱拥挤现状》,[N],法制日报.2010-08-26.

②中途之家矫正模式国际论坛在京举行,[N],法制日报.2010-08-05.

③参见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一)》,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6期.

④李剑:《浅析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载《法制与社会》2011?06(上)

⑤徐丽静:《浅析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及对策建议》,[EB/OL],正义网,2011-11-04

⑥周伟:《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9期.

⑦周伟:《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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