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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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未尽人意.如何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好的发挥,这不仅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实现社会法制的公平正义的理论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实践课题.

【关 键 词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路径探索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够健全

虽然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了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但各个监督环节的制度设计上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各种监督手段不能相互衔接.并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在违法行为发生前不能起到预防作用,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不能起到制止作用.第二,检察监督程序的可操作性不强.检察监督的程序不够完善,在实践中无法充分发挥监督的效力.例如机关的立案、侦查行为,审判机关的裁判、执行等情况,通常只有在有关当事人控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获知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程序的操作性不强无法保障监督结果的落实情况.第三,检察监督制裁手段和制裁机制的缺乏.针对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仅能通过纠违通知书等方式实施监督,缺乏刚性的保障和制裁力度,难以发挥监督应有的效果.

(二)监督意识欠缺

一是在日常检察工作中,部分检察干警常常满足于做好批捕、起诉和侦查工作,对依法监督重视不够,没有把监督工作放到应有的位置.还有些检察干警在工作中只注重打击犯罪,不注重保障相关人员的人权,重实体而轻程序.二是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为了和机关、审判机关更好的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在工作中重视配合而忽视监督,出现不愿监督、不忍监督和不敢监督的观念,严重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三)法律监督程序不完善,导致监督力度不足

1.立案监督层面

立案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立案行为纳入监督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检察机关有权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可以通知机关立案.但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向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通知立案书》后,机关不执行、拖延立案时间、立而不侦等情况,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催问或发《纠违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督促,没有有效的约束力.

2.侦查层面

一方面检察机关通常是通过案卷来发现问题,实施监督,在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方面,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扣押和冻结等方面,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检察机关的监督只能是结果的监督,而不是过程的监督.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提前介入,但是介入不规范,法律也没有对如何提前介入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缺乏刚性效力,使监督的有效性大大缩减.

3.在审判监督层面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公诉案件的庭审活动和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等方面,常常忽视对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方面实施监督.在法院内部机制来看,检察机关的监督明显存在被虚置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疑难的案件,下级法院往往先请示上级法院,然后再定案,一旦检察机关抗诉或者当事人上诉,上级法院的审判就会维持原判,削弱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和当事人的上诉权.

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路径探索

(一)完善法律监督立法,为加强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1.在刑诉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中突出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和作用,完善和充实相关法律监督的内容及保障性规定,形成法律监督的统一体系,使之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相协调,与加强法律监督职能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2.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概念,肃清实践中和理论界对法律监督内容的争论,巩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程序,增强法律监督程序的可操作性,保障监督结果的真正落实.

3.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一定处置权,保障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不但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的相关内容,还要明确被监督对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检察机关所拥有的制裁手段,确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拥有刚性保障,达到法律监督的应有效果.

(二)强化监督意识,更新执法理念,提高监督能力,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效果

1.加强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干警的监督意识不容忽视,应在日常的工作中对检察干警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干警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增强对法律监督的认同感,进一步坚定信念,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铸造检察队伍的“软实力”推行检察文化建设,培养检察官职业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把法律监督工作作为一项神圣职责.

2.转变执法理念,一方面要加强理论的学习和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从而逐步转变落后的执法观念;另一方面还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完善执法过程的控制机制,健全法律监督执法工作考核体系,更新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达到执法理念和行为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3.岗位练兵是培养检察人才、提高监督能力的有效手段.一方面应根据检察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岗位练兵,例如通过辩论赛,法律文书写作,汇报案件等方式提高检察干警的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夯实法律监督能力的基础.另一方面应资深检察官或者专家教授授课等方式对检察干警进行针对性教育,总结法律监督中取得的好的经验,提高检察干警的监督能力,增强法律监督的效果. (三)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程序,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1.完善立案监督

第一,应适当扩大立案监督的范围.首先,检察机关对立案的监督,不应只包括机关的立案,还要把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刑事立案纳入监督范围.同时还要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纳入监督范围.第二,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介入调查权.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是否享有对机关立案的案件调查权没有规定,为保障检察机关对机关的立案监督,应明确检察机关享有对刑事案件的调查权,以便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三,加强立案监督程序的强制性.进一步完善监督程序性规定,完善被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义务性规定和不接受监督的制裁性规定.针对立案机关的程序违法,检察机关不但要有纠正违法行为的建议权,还要有制裁违法行为的决定权,被监督对象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无条件纠正,并在法定的期间内将纠正结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完善侦查监督

第一,完善对侦查机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扣押、搜查等强制措施的监督程序.第二,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权以及对违法办案人员建议更换权、惩戒建议权.检察机关做到可以随时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如果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可以向侦查机关发放《侦查人员违法侦查惩戒建议书》及《侦查人员建议更换书》,侦查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相关文书时必须立即执行.

3.完善审判监督

第一,扩大刑事审判监督的适用范围.加大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力度,多途径多方面检查审判机关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第二,赋予检察机关对法官的制裁权,如果法官对检察机关纠违的正确意见得不到法官的执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权力机关对法官实施弹劾予以制裁.

(四)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相关制度和机制,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的发挥

1.加快检察机关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切实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政府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其职责是对机关、审判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监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然而我国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检察院的人事权受地方党委政府控制,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不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只有改变当前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才能使检察机关摆脱对地方的依附.

2.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法律监督

改革创新是一切事业发展壮大的不竭动力.通过改革进一步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完善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整合法律监督资源,依托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增强法律监督的合力;创新各项执法办案工作机制,深化公诉方式、审查批捕和查办及预防职务犯罪机制改革.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规范检察干警的行为,强化检察干警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完善检察业务的考核机制和错案认定和执法过程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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