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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发展,我国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也需要不断完善,加强和完善军人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军事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近几年来军委总部高度关注边海防部队基础建设,福利待遇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相比之下军人保险的发展一直比较滞后,现行军人保险工作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反映出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和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特别是边海防部队军人保险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关 键 词 】 完善 海边部队军人 保险制度
军人保险制度是国家在军人遇到伤残、死亡、年老等情况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等.对于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制,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军队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不断完善,加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军事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我军边海防部队大多驻守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岛屿,担负着最现实、最紧迫的使命,巡逻、执勤、保障、遂行作战等任务重,存在工作环境风险指数高、面临就业压力大、家庭特殊困难多等现实问题.近几年来军委总部高度关注边海防部队基础建设,在改善官兵生活环境的同时,相继提高了边海防部队执勤分队伙食费标准,建立了边海防部队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有了很大的提高.现行军人保险工作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反映出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和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特别是边海防部队军人保险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一、现行军人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1、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不够完善.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规定,军人因战、因公伤亡和义务兵因病致残可以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干部和士官因病致残和死亡不能享受,非因公伤亡也不能享受,这就把军人伤亡保险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由于边海防部队军人岗位的特殊性,大都工作生活在边远艰苦地区,还有的同志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恶劣的工作生活条件,高强度的军事训练,急难险重任务等压力,使军人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患病的概率大大增加,甚至危及生命.在和平年代,他们的奉献不是在战时,而是在平时,他们的伤亡不是因战,而是因病,这部分人未纳入伤亡保险是不适应时展要求的;从保障对象讲,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工以及与军人密切相关的家属子女,都未列入伤亡保险范围.其次,非因公伤亡不享受伤亡保险待遇也值得商榷.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计算,每周5天工作40个小时,工作时间仅占每周时间的24%,非工作时间出现意外伤亡的概率要相对大一些,且一旦出现意外,对军人家庭的冲击是巨大的.
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现行的退役医疗保险目前仅解决军人退出现役后与地方保险的接续问题,具有明显的衔接性和过渡性,军人服役期间仍享受免费医疗政策,但是由于当前的医疗条件,军人到军队体系医院看病还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边海防部队驻地大都偏远和分散,而体系医院相对集中在大中城市,官兵到体系医院看病不方便,看病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二是军人医疗保障水平低,在目前军队卫生事业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医疗经费是通过床位分配来管理的,造成军队医院只愿意收治军队的轻病人,不愿收治重病人,难以对全体军人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三是军人大病医疗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由于边海防军人职业的特殊性,患大病的几率较高,对于大病医疗的开支,目前只能靠上级补一点,单位贴一点,个人凑一点的办法.上级拨付的大病统筹经费实行限额管理,一般难以满足治疗的实际需要.
3、军人保险制度发展已不适应时展要求.保险制度的目的是统筹利用社会资源,提高个人及家庭应对风险的能力,目前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与趋势已经很明朗,即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国家以法律强制实施的工伤、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险,单位和部门根据自身条件举办的补充性保险,以及个别家庭及劳动者个人通过自愿方式进行的储蓄性保险.尽管军人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为军人提供了保障,维护了军人的社会权益,但由于受经费开支和保险基金积累程度的影响,保障标准普遍偏低,保险范围和受众面较窄.加之边海防部队工作环境的高危性,这就体现了军人保险与国家社会保险发展不相适应,保险制度发展相对滞后,保障水平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
4、军人保险军地衔接制度不够完善.做好保险关系在军地之间的衔接转续工作,对军人保险工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也是军人保险待遇能否落实的重要环节.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关系的军地衔接,现役军人特别是随军配偶保险军地衔接手续还比较繁琐,问题还比较突出,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军人保险的险种实施模式与社会保险实施模式不相同,导致军地险种之间没有接轨的基础.虽然军人保险发展思路源于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也基本依据社会保险,但为了兼顾军队的一些传统特点和保障军人职业特殊风险补偿的需要,在实施模式上或多或少与社会保险存在差异.比如在军人养老保险方面,军队对转业到地方企业的转业干部实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政策,以补偿军人个人账户没有积累的问题.但社会养老保险除了个人账户以外,还有单位向社保机构缴纳的统筹资金,而统筹资金是社保基金构成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以后基础养老金的主要来源.对于地方社保机构来说,每多接收一名军转干部,就多一人挤占统筹基金,所以地方社保机构对保险关系在军地间的转移显得比较被动.同时,士官转业大都安排在企业单位,但现行的保险制度规定只有军官、文职干部享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这在某些层面上不符合实际需求.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实施模式上差异,导致了在军地衔接工作中矛盾的凸显,虽然实行了一些政策来解决衔接上的问题,但这些衔接制度或多或少具有滞后性、临时性与不适应性,如果不改善实施模式、健全制度、建立相关协调机构,军人保险的军地衔接问题将严重影响到广大官兵的利益和军人保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