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中海上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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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保险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一个相当确定的法律原则.但在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和海事司法的实践中,会经常产生一些理论上的问题,本文从海上保险利益的概念、效力、转移及其在贸易术语中的应用,对海上保险利益相关问题做一些思考.

关 键 词 :保险利益;效力;转让;应用

中图分类号:D922. 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海洋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但在船舶航行中极易遭遇各种风险的侵袭与威胁,货物常因这些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害或灭失.多年来有关海上保险利益问题一直是海商法、保险法等领域讨论的热点话题.

一、海上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立法现状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具有重要地位.由于我国法律未对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进行具体规定,因此保险利益的判定标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

可见,保险利益的概念,在我国法系和欧洲法系的保险利益原则基本上都是强调“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和强调“经济上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利益范围界定,既不应该局限于法律上的权力也不应该局限于实体上的权利,而应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突出强调经济上利益.因此海上保险利益可以定义为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

二、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效力

1.时间效力.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什么时间具有保险利益,它决定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与否.英国《海上保险法》第6条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不需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标的灭损时,他必须对其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他不能在他知晓该灭损后,通过任何行为或选择而获取保险利益.”也就是说海上保险中,如果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反而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在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人效力.保险利益原则即约束投保人,也约束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般是同一个人.英国海上保险法中,也没有投保人这一概念,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人就是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没有特别规定,但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三、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如转让货物以其他方式放弃保险标的利益,他并不因此将其根据保险合同转让与受让人,除非与受让人之间订有明文的转让保险利益的协议.”根据此规定保险利益的转移应与保险单转让而转移.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也就是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因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保险单同货物所有权同时转移,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不必经保险人同意.


在实际操作中,国际贸易的一般都是以单证的方式来完成,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通常是以持有提单来实现占有,而保险单能否有效转让以及保险利益的有无,都与风险的转移有着紧密联系.风险的转移决定有无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也是因承保风险是否造成的货物损失来决定是否赔偿.因此,笔者认为海上保险利益的转移应以风险转移作为判定标准.

四、国际贸易常见价格术语中保险利益的转移

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联系最密切且最常见的价格术语条件是FOB、CFR、CIF.这三个价格术语条件下,经常会出现关于保险利益转移的问题.笔者谈谈这三种贸易方式下,保险利益转移的问题.

(一)FOB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移转

FOB即离岸价格,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因此从起运港至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等一般由买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买方才能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但如果在货物灭失时,买卖双方未能就货物的交付方式和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则风险由卖方承担.则买方是不享有保险利益的.

(二)CFR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移转

CFR即成本加运费价是指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卖方负责运费.保险一般由买方负责投保,但其风险的转移,往往是不确定的,因为卖方需将提单、、等单证交付给了买方,货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如果单证与货款的交换顺利,那么货物所有权和风险一并转移,买方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否则风险仍由卖方仍应承担,买方不享有保险利益.

(三)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移转

CIF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是指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卖方负责运费,同时也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CIF价格条件下因保险单是随提单一起转移,因此在买方取得上述单据的同时,对货物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因此该贸易条件下,争议要相对少一些.

综上所述,海上保险利益在国际海上保险法体系中的地位不容忽视.随着海上保险业和海上保险法制的不断完善,保险利益原则将对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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