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险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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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军人保险制度历时十几年,取得了巨大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也逐步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意在通过分析我国军人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得出完善我国军人保险制度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 】军人保险制度;完善;有效途径

一、引言

军人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形成专门的军人保险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疾病、年老、退役等风险时,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军人职业连带风险影响军人家庭生活时,给予本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等.我国军人保险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酝酿萌芽、研究论证、起步实施和发展完善四个阶段,为保障军人合法权益、解除军人后顾之忧、促进军队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起步晚,加之受当时军内外条件的限制,在险种设置、理赔标准、军地衔接、保险立法、管理体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改革和完善军人保险制度,已成为军队保险工作的重点研究课题.

二、目前我军军人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标准低,险种少,覆盖面窄

军人作为社会的一员,面临着和普通公民一样的生、老、病、死、残等方面的社会风险,然而,军人在服役过程中,面临更多的是职业方面的特殊风险.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在保障军人社会风险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缺乏保障军人职业风险方面的险种,导致军人在发生职业风险时缺少应有的保障,使军人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出现不平衡、不对称,军人职业特点得不到充分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军人的积极性.

(二)军地保险政策衔接还不够流畅

一是立法体系不够系统.2012年4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至此,我军第一部具有权威性的军人保险法规才算问世,但是仅有一部法律还远远不够,法律的有效施行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体系.二是监督措施衔接不力.当前,国家对军地保险衔接没有明确纳入地方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在军地衔接上没有形成有机运行的责任机制,从而造成军地保险衔接管理的混乱.三是财力衔接不够紧密.目前,军人保险在涉及社会保险统筹资金来源上,政策比较笼统,对哪些资金需国家统一负担、哪些资金需当地政府承担,以及如何划拨等方面没有具体明确,弹性比较大,导致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保险机构在接收退役军人保险关系时,出现推诿现象.

(三)资金的管理还不是很合理

一是军人保险资金筹集方式有待完善.例如传统的退役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职责仍由国家和军队承担,与养老保障的社会化发展方向不一致.二是军人保险基金投资渠道限制过死.例如目前我国军人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投资渠道往往限制在特定的狭窄范围内,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效益较低.而且随着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利率水平不断降低,因此这种运营方式已经很难实现保值增值的需要.

(四)军人保险编制体制不顺

一是军人保险管理体制不合理.目前,我军只在总部设立了专门的行政保险机构和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大军区级单位只设立了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部队只在总部财务部下设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保险机构与财务部的工薪业务并在一块.军以下部队((师)及其以下部队)尚未编制专门的军人保险行政及基金管理机构或人员,军人保险管理的各项工作由各级财务部门来完成,特别是由师、团两级财务部门,具体办理所属单位军人各种保险费的收缴、各种报表的统计上报以及每笔保险金的支付.随着军人保险险种的增加,基层财务部门人少事多的矛盾愈来愈突出,已严重影响了基层军人保险工作的具体落实.二是军人保险管理机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的缺乏方面,现行制度下,在某些险种方面存在着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空白问题,缺乏一个司法矫正机制,而且军人也无法走诉讼程序.

三、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提高赔付标准,完善现行险种内容

对于军人伤亡保险,一是扩大保险对象范围,将在特殊工作环境下因病伤亡的干部、士官纳入保险范围.二是进一步提高病故保险金赔付标准.对于提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具体的办法是按照退役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来对军人进行医疗保障,而不是按照服役期间的缴费标准所对应的水平进行保障,从而实现军人退役前后医疗保障水平的平稳过渡.对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方面,具体的做法是改变现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制度的对象、条件和标准.一是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士官、义务兵纳入到补贴对象中来;二是在保障对象全覆盖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人员类别,按其在部队服役的军龄,参照安置地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缴费基数,为退役人员建立一次性养老补贴制度.即有军龄就有补偿,且保障标准至少与地方水平持平.

(二)加快军人保险军地接轨

一是健全和规范军人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要以《军人保险法》为母法,制定出保证军人保险政策顺利实施的专项配套的法规条例,形成与军人社会保障法相配套、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二是建立健全军地保险衔接监督机制.不仅要在军队和地方两级内部加强监督,健全机制,更要重视军地保险衔接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将军地保险衔接纳入地方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在军地衔接上形成有机运行的责任机制,对相关人员进行有效地绩效评价,从而形成有力的约束机制.三是明确政府责任,确保经费足额供.军人保险基金作为财政预算的一项直接支出,除了由个人缴纳少量的保险费和基金运营收益外,其他均应由财政支出.必须充实军人保险个人账户,尽快建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以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建立随工资和物价增长的军人保险水平定期增长机制,保证军人保险给付水平不下降.

(三)创新军人保险资金管理制度 一是改革军人保险资金筹集方式.例如对于退役养老保险国家和军队负担过重的问题,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在确定缴费比例时,充分考虑军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开始时个人缴费部分尽量低一些,由国家负担大部分,随着军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应地提高个人缴费比例,逐步增加个人缴费的比重.二是拓宽军人保险基金运行渠道.可以适当给予军人保险处一定比例的运营权,以激发他们的管理积极性,同时可以投资一定比例的市政债券或投资性基金,也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基金以稍低于市场利率贷给军人购房.要健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适时适当给予基金管理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使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基金管理好坏挂钩.

(四)改进和完善军人保险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一是完善军人保险管理机体制.就改革部队保险管理体制来说,可作如下设想:第一步,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给支队(团)级以上单位的财务部门增配一名专门负责军人保险工作的财务干部或士官.第二步,在条件成熟时,恢复与组建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具体阐述如下: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应尽量体现出这种地位的优越性和相对独立性,尽量消除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影响.将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隶属总部,以增强基金管理的独立性.另外,将部队(师)、支队(团)中由财务部门管理的军人保险基金划分出来,设立由后勤部门直接领导的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军人保险基金的管理以增强业务的独立性和针对性.二是健全军人保险管理机构.对于健全军人保险管理机构,我认为主要是要促进军人保险监督机构的建立.例如对于军人伤亡保险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空白问题,可以借鉴工伤保险的认定程序,引进司法介入机制,使当事人在行政申诉得不到满意结果的情况下,可以诉诸司法手段进行救济.

军人不仅有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私奉献的义务,同时还应当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军人职业的特殊性更决定了军人的相关权益必须得到特殊的保障.我国的军人保险制度,是军人物质生活待遇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特殊保护,也是对军人待遇的一种提高.建立健全军人保险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补充,既要考虑官兵的实际需求,又要结合经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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