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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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FTA)是成员间缔结的优惠贸易安排,尽管FTA的涵盖范围越来越广泛,逐渐延伸至服务贸易和投资,甚至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劳工、环境等新的领域,其名称也发展为更紧密经济关系(CER)、经济伙伴(EPA)、综合经济伙伴(CEP)等,但在货物贸易领域内削减关税和非关税仍是其最核心的内容.

作为区域内成员享受货物贸易自由化成果的必要条件,在所有FTA中,原产地规则(RoO)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原产地规则在制定和使用中也会形成一定的贸易壁垒,对区域经济合作有一定负面影响.特别是当区域贸易协定越来越多,多个FTA产生重叠时,原产地规则的复杂性进一步加大,从而使贸易自由化的效果不能充分显现.

本世纪以来,东亚各经济体签订的FTA数量迅速增长,其中的RoO既有趋同特征,但也仍存在较大差异.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必要对RoO的简化和协调进行探讨.

一、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概述

在国际分工越来越细化、生产网络遍布全球的今天,判定一个产品的原产地变得越来越困难.RoO在实施关税征收、配额分配、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政策工具方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也是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FTA中的RoO的主要功能在于:(1)确认产品身份,以确定该产品是否符合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地域条件;(2)抑制贸易偏移,即防止第三国将其生产的货物通过区内低关税成员转运至区内其他关税较高的成员境内.一般地,成员间关税水平差异越大,产生这种贸易偏移的危险性将越高,RoO也会越严格;(3)RoO通过累计规则等条款鼓励中间产品或初级产品的区域内生产,同时限制区内成员使用区外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从而起到促进区内贸易投资、并对区内制造商提供保护的作用.

目前各FTA中的RoO在结构和主要内容上有趋同的特征.按照原产地标准的划分,产品可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地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境内完成生产或制造的产品,主要是农林渔产品和矿产品.完全获得产品经过严格定义后,基本没有争议.RoO的焦点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地的原料,或未在其境内完成全部生产或制造过程的产品.

对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判定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附加标准两个层面,基本标准采用以下标准之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复合标准:(1)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VC),又分为直接判定法和间接判定法;(2)税则分类改变标准(CTC);(3)加工工序标准(SP).附加标准则包括使RoO趋于宽松的微量条款(De Minimis)和累计条款(Cumulation),以及使RoO趋于严格的不充分行为(Minimal Operations and Processes或Non-Qualifying Operations)条款等.

尽管在一般原则和条款设置方面大同小异,但由于RoO的前述三个主要功能,RoO在设计上有着明显的倾向性,导致在基本标准的选择、标准的高低宽严,以及RoO的实施规程、操作程序以至证书格式等方面,不同的协定仍存在显著差异.在实体性规则企业适应性成本.包括简化原产地证签发程序;扩大有权签发机构范围,允许私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签发原产地证,适当推行企业自证;制订和提高最低限额标准,对低于限额标准的批次出口产品免于原产地证;降低对提供支持性文件的要求,尽量利用已有信息,减少额外数据和格式文件的要求,降低簿记成本,等等.简便易行的程序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寻租成本、减少腐败可能性,这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三)结合本区域特点协调RoO标准和内容

东亚国家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生产分工体系,形成了外向型的生产网络,内部联系密切,中小企业众多.东亚自贸区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些特点,在以下几方面进行RoO的简化和协调:


1. 制定可选择的基本标准.目前东盟签订的FTA多以RVC或RVC+CTC为基本标准,但日、韩签订的FTA(除与东盟外)则以CTC为主,辅以RVC.相比而言,RVC标准简单、直观、准确、具有普适性,但资料提供耗时费力.CTC客观、统一,对小企业来说,CTC更易于执行,适应性成本较低,但税目的经常更新使之缺乏稳定性,且税则分类的目的是便于贸易统计,并非依据工业标准,不同税目的改变程度迥异,经常需要辅之以复杂的产品特定规则.因此应考虑基本标准的可选择性,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原产地判定标准.

2. 引入吸收原则,协调累计条款和微量条款.吸收原则和累计、微量标准,主要都是针对中间产品.目前东亚FTA除极少数外,一般没有纳入吸收原则,累计条款既有完全累计,也有双边累计,鲜有斜边累计,微量标准则从7%-10%不等.允许吸收和较高的累计及微量标准,可以减少中间产品的贸易扭曲,特别是对于垂直分工程度很高的机电产品生产来说,实行完全累计,提高微量标准,可以有效促进规模经济,提高生产效率,将明显有利于区域生产网络的发展.

3. 增加外加工条款.东亚区域生产网络的发展,使生产工序越来越细分,较高收入国家越来越多地向较低收入国家转移和外包劳动密集型生产阶段.为适应这一生产特点,RoO也应增加外包加工内容.目前新加坡的多个FTA中即包含此类内容,例如日本-新加坡协定在不充分条款中规定:不能仅因一原产地产品在任一成员境外进行任一不充分加工即丧失其原产地条件,韩国-新加坡协定更列有专门的外包加工条款.

4. 减少产品特定规则.产品特定规则为每一列明产品规定了特定的判定标准,在某种程度上说,与不同产品有不同的关税相类似.产品特定规则固然使得原产地的判定更加清晰无误,避免曲解,但也使RoO变得更加复杂.此外,产品特定规则通常包含大量SP标准,对生产过程、工艺要求的详细规定有落后于技术进步、阻碍技术创新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对那些技术和生产工艺发展快的行业和产品以及新产品、新领域,通过特定规则(无论是CTC还是SP)来判定产品原产地,也容易引起分歧.因此,应尽可能采用普遍适用的基本标准,以可选择的标准体现灵活性,尽量缩小产品特定规则范围.

5.原产地证申请和签发过程中的无纸化.适当采用电子证书、电子核查系统,是简化程序性规则、降低企业适应性成本和管理机构(签发机构、海关等)管理成本,从而提高FTA利用率的有效途径.当然,这需要建立在强大的能力建设基础上,因此成员间必要的经济合作和技术支持,也是促进RoO的简化和协调、提高FTA利用率的重要手段.▲

注释:

①为表述方便,且考虑到东亚国家的贸易协定主要以扩大双边贸易为主要目的和内容,本文仍将各类贸易协定简称为FTA.

②本文中,东亚国家包括中、日、韩及东盟10国.香港、澳门、台湾3个特别关税区不在讨论范围内.

③日本一直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随着区域贸易协定的迅速增加,日本担心被边缘化,于2002年与新加坡缔结了第一个FTA;与墨西哥签订的第二个FTA则是出于在北美市场竞争力下降的担忧.参见Takahashi & Urata(2009), Cheong & Cho(2010).

④Estevadeordal于2000年最先提出以指数化方法衡量FTA的限制性,并于2003年在Rules of Origin: A World Map and Trade Effects一文中予以详细计算和表述;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PC)在2004年报告中、Cheong & Cho在2007-2009年的研究中改进并利用了该指标体系.参见Estevadeordal(2003), PC (2004), Cheong & Cho(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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