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环境下高校横向科研涉税问题

时间:2024-03-12 点赞:46816 浏览:93415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该文为营改增类函授毕业论文范文,与“营改增”环境下高校横向科研涉税问题相关论文代修改,可作为改论文专业营改增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免费下载教你怎么写营改增及增值税及高校科研方面的优秀学术论文范文。

一、科研经费分类

目前高校科研项目主要分为纵向科研和横向科研.纵向科研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由政府部门(如基金委、发该委、科技部、地方科技厅、科技局)支持资金的项目;而横向科研则主要指由各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某教师或课题组研究、从企业单位得到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如“四技”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及技术中介)所取得的收入.纵向科研款项不涉税,大部分应开具带有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即财政性票据,用于高校收取的单位间往来性质的非经营性款项结算.横向科研属涉税科研,应开具税务性票据.该种票据根据其经营活动性质的不同,应到税务部门办理领取相应的票据.横向科研项目一般涉及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二、“营改增”政策下高校科研形势

2012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试点地区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随着社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的刚性需求将会是科研的主要目标,而政府支持资金的纵向科研经费所占比例将会越来越少.横向课题的数量与层次,将直接反应高校师资队伍的素质和整体的科研能力,是高校科研水平综合实力的体现.“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调整对高校横向科研有很大的影响,利弊程度也有待观察.


三、“营改增”对科研教师及高校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科研人员的影响 税收调整对高校横向科研教师而言,主要是缴纳税款的变化,而税款缴纳到底是增多了还是减少了,则要看高校纳税人的性质.以南京工业大学为例,南京工业大学是独立会计核算的独立法人,属小规模纳税人,教师的横向科研大部分属于“四技”服务,营业税税率适用5%.“营改增”前,如果一笔技术咨询服务科研收入10000元,账务处理为其收入10000元,另外需计提营业税10000×5%等于500元,城建税500×7%等于35元,教育附加税500×5%等于25元.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适用3%,同样的一笔科研业务,税改后账务处理为收入等于10000/1.03×0.03等于9708.74元,计提的增值税等于10000/1.03×0.03等于291.24元,城建税291.24×7%等于20.39元,教育附加税291.24×5%等于14.56元.税改后科研人员承担的税负由560元(500+35+25)减少为326.19(291.24+20.39+14.56)元,降幅达41%.可见,“营改增”税收调整后,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体的高校,税收减免幅度是很可观的.

而对一般纳税人影响则不同,以南京工业大学科技开发中心为例.南京工业大学科技开发中心是独立会计核算的非独立法人,属一般规模纳税人,其横向科研也大部分属于“四技”服务.同样,在“营改增”前,也还是同一笔科研业务,其账务处理为收入10000元,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计560元;“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调整为6%,其账务处理为收入等于10000/1.06等于9433.96元,计提增值税等于10000/1.06×0.06等于566.04元,税改后科研人员承担的税由560元增加到566.04元,增幅1.08%.可见“营改增”税收调整后,以一般规模纳税人为主体的高校,税负没有降低反而提高了,虽然提高的幅度不是很大,但是如果科研款项比较大,由此增加的税负也是很可观的,如这部分税都由科研人员自己承担,其影响也不小.

无论高校是何种性质纳税人,对于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科研活动,原属免征营业税的现均可申请免税增值税,一旦通过了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即可开具零税率.这对科研人员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以南京工业大学跟南京工业大学科技开发中心税改后已申请到免税的科研量可见一斑.

从上面分析可知,“营改增”政策调整对高校横向科研的影响取决于高校的纳税人性质和科研合作单位对的需求形式,此外还取决于科研合同的性质.

(二)“营改增”对高校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调整对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税负是降低了.而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虽然税率是调高了,但撇开已办理免税的科研部分,再加上涉及税改的这部分科研的进项税抵扣的额度增加了,并且其抵扣规模呈递增趋势,南京工业大学科技开发中心的账套证明了这点,所以整体来讲,税收调整对高校横向科研是利大于弊的.

四、“营改增”形势下高校横向科研涉税问题建议

(一)加强科研合同管理,规范科研合同内容 教财[2011]12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在关于严格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一条中指出,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及科研项目合同合理使用科研经费.而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在免税的审批程序中也明确指出,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见,加强横向科研合同的管理以及科研合同的规范化操作是非常必要的.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该做好法规制度和财经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把好科研第一道关口,规范科研合同的内容,使用国家统一制作的标准合同文本,由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按规定订立合同,由学校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高校的联系 加强对科研老师与经费相关政策的宣传,尤其是涉税业务的政策,不要所有信息都在需要办理涉税业务的时候才从学校的财务部门了解.个别老师因为涉税信息了解过于滞后,科研合同已经签订,导致开具时享受不到相关优惠政策,对于科研人员个人是一项损失,对于他所在的学校来说也是一项损失.江苏省自2012年10月启动“营改增”试点后,出台的主要政策有:2012年11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营改增”后普通规范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164号);2012年8月,收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2012年8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13);2012年7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小组的通知(苏国税函[2012]17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三)加强科研人员对成本核算的了解 目前高校会计普遍实行项目管理,在“营改增”政策调整后,以南京工业大学为例,虽然每一个科研项目相应的设立了销项税与进项税科目,实现了全校总体增值税的核算,但还未做到对每一个科研项目的应纳增值税款独立的核算. “营改增”在全国各个行业的推行势在必行,科研老师也应该加强对成本核算的了解,并对横向科研的账务处理进一步细化到应纳增值税款按科研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做到合理支出.

(四)提高高校科研队伍建设,在增加科研数量的同时提高科研质量 高校对教师的培养也应“因材施教”,对适宜从事科研的教师加大培养力度,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更大的空间,提高整体科研水平,多争取一些免征增值税的技术开发类科研,在提高科研数量的同时提高质量.

相关论文

营改增背景下高校的选择和应对

本论文为增值税方面有关论文代修改,关于营改增背景下高校的选择和应对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可用于增值税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

营改增试点改革对物流业的影响

这篇增值税论文范文属于改论文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增值税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与营改增试点改革对物流业的影响相关论文修改网。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变动

本文是一篇营改增论文范文,营改增相关硕士学位论文,关于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变动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适合营改增及增值税及服务。

营改增下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与探析

本文关于营改增及增值税及参考文献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营改增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与营改增下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与探析相关电大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