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高校的选择和应对

时间:2024-03-16 点赞:43962 浏览:84708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论文为增值税方面有关论文代修改,关于营改增背景下高校的选择和应对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可用于增值税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免费教你怎么写增值税及营改增及高校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 】鉴于高校之前很少接触增值税业务,文章从分析高校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现状入手,提出高校的选择和应对之策,最后对高校和国家税务部门提出几点建议.

【关 键 词 】营改增 高校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除去之前已经纳入试点的十一个省市的高校,全国其他省市的二十几万所高校营改增的改革也已启动.高校过去较少接触增值税业务,关于营改增对高校带来的影响的讨论研究,国内同行涉及较少.本文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为高校的“营改增”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高校营业税和增值税现状分析

营改增之前,高校大部分涉税业务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是对流通环节中的增值额进行征税,高校涉及较少且大部分免征,多数情况下,高校以最终消费者的身份出现,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由于校办企业多为独立法人,构成纳税主体,不在本文讨论之列.高校涉及增值税的业务包括出售光盘、书籍、软件、培训资料费等收入.目前免税业务主要有直接进行科研的进口仪器设备,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等.

营改增后,高校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要由缴纳营业税改缴增值税,使用的票据也由地税票改为国税票.随着试点范围和内容的扩大,增值税将逐步替代营业税成为高校除个人所得税之外的又一重要税种.

二、营改增背景下高校的选择和应对

1.选择合适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高校作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在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上可以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选择,如果高校的年应税收入不超过500万元或者虽然超过了500万元,但应税业务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不具有一贯性,也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高校可以取得进项税额的设备等不可能无限购买或者根本就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造成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或根本就不能抵扣,学校可能面临比营业税更高的税负;二是学校科研经费按课题核算,由于学科的多样性,不同经费的支出范围甚至完全不同,比如,文科和理科之间就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即便同是理科,实验性学科和理论性学科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各类经费不同的使用范围很可能造成了各个课题税负有差别.如果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上述问题便迎刃而解且明显降低税负,能够受到普遍的欢迎.

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使合作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一些单位不愿与高校合作,影响科研项目的引入.尽管可以请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以北京为例,增值税专用需要放弃免税权,且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将使高校丧失免税的优惠.

我国高校会计核算普遍较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根据科研业务的需要,确实需要一般纳税人身份,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高校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对不同的纳税人身份所带来的税负变化和会计核算方式等多方面利弊,综合权衡后作出满足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2.明确高校的涉税业务.根据学校的规模和性质,高校可能的涉税业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和广播影视业中的部分内容.

高校一般根据教学、科研、实习的需要都设有车队,而且主要以大型车辆为主,车队在满足高校教学、科研需求而有余力的情况下还对外提供运输服务,实现创收,这部分应税业务属于营改增中交通运输业的范畴.

高校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的核心是高校的科研活动,除了占主导地位的基础研究,高校还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存在大量的横向科研联系,主要表现为高校为企业提供研发和各类技术服务,这部分业务是高校营改增的主要应税业务.

高校在软件、信息系统等相关领域的规划、设计、开发、维护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相关领域的对外合作也在不断增长,是高校重要的涉税业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展览服务,虽然在高校这部分业务量较小,很多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式开展合作,但也会有所涉及.艺术类高校和综合性大学中的艺术类院系会涉及广播影视服务.

3.营改增后的计税方法、收入确认、税负变化和账务处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营业税是价内税,税金包含在商品价值或价格之内,以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确认收入并作为计税依据;增值税(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例)是价外税,税金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确认应交税费,按不含税的销售额确认收入.营改增后,要改变以往税金计算和收入确认方法:转型前,高校营业税的适用税率主要是5%;转型后,高校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或6%的税率;转型前高校应纳营业税以及在此基础上核算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负为营业收入乘以5%的税率;转型后高校应纳增值税以及在此基础上核算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负为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

通过简单计算可以看出,相比营业税,增值税税负降低的绝对值为科研收入的2.34%,降幅为41%.

账务处理上,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以全部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暂存款”等科目,贷记“科研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应缴纳的税款借记“科研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税的销售额确认收入,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确认应交税费.按合同约定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暂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科研业务收入”等科目. 4.加强票据管理.营改增后,相关业务要缴纳增值税,开具《国家税务局通用》或《增值税普通》和《增值税专用》,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在的领购、开具、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明确不同业务使用的票种,加强票据的分类管理.高校在与相关单位合作中,对方往往要求先由高校开具正式合法有效的,对方支付相关合同金额需要以先收到高校开具的为前提,如高校不能及时出具,对方有权相应推迟支付合同款项.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先开具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当天,由此造成了当月没有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发生了纳税义务,次月要向税务局申报纳税.导致高校在预先开具时要先垫支这部分税款,因此高校要对垫支税款的经费来源、预开票的数量、开票时间做出适当的规定,在具体的工作流程上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在款项的催收方面也要安排专门的力量,此外,在签订合同时对合作方作出适当的约束,尽可能减少因款项支付滞后造成税负实际增加.

三、几点建议

1.高校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首先,要重视税收工作.高校的资金来源已经由单一性转变为多样性,财政拨款早已不是唯一的资金来源,随着涉税收入的增加,高校的涉税风险必然增加,高校领导要切实改变以往在税收征管上意识淡漠,重视程度不高的状况,及时跟踪国家在税制改革,税收政策特别是营改增方面的最新动态,重视纳税管理,做好税收筹划,加强财务部门关于营改增政策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方面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特别是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其次,要加强高校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联系.通过邀请税务部门人员举办讲座、座谈等多种灵活的方式,让师生了解各种税收政策,取得师生的普遍理解和支持,增强师生的纳税意识,同时也让税务机关更加了解高校的特殊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得到税务部门的支持.

2.高校应主动提出自身的利益诉求.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依然是困扰我国高校发展的主要问题.从高校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的视角来看,高校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合理减免税收.国家税制改革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其出台的相关政策与作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高校未必完全匹配.在“营改增”试点初期,高校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通过主管部门加强与国家税务部门的沟通,以期在税率、计税标准、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针对高校做出更加合理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规定.

3.国家要针对高校出台相关的细则,减轻高校税负,支持教育事业.高校的科研活动在原始性创新研究、科技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杨柳,2007).我国高校作为重要的科研机构,很少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益处.高校在教育科研过程中产生的一部分涉税收入也是为了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完全是为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在教育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下,应重视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间接增加教育经费来源,在营改增的试点阶段,国家应该出台针对高校的相关细则,完善制度设计,使相关政策更加符合高校的实际,减轻高校税负,支持教育事业.

(作者为财务部会计师)

相关论文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应对

本论文为营改增方面有关sci论文润色修改,关于"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应对相关自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可用于营改增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

营改增试点改革对物流业的影响

这篇增值税论文范文属于改论文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增值税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与营改增试点改革对物流业的影响相关论文修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