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改革对物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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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业作为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其发展受到广泛关注.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规划纲要都要求“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国务院于2011年8月发布了《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要求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营改增试点改革在继上海市实施之后,从9月1日起陆续在北京市等省市推开.总结上海市的试点经验,研究分析营改增试点推广对物流行业及相关企业的影响,对一些营改增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对策是非常必要的.

一、营改增试点改革对物流业的影响

我国现行营业税制度将物流业务划分为交通运输业与服务业两类税目,此次营改增试点改革,仍然将物流业划分为交通运输业与物流辅助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的税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以前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变成了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物流辅助服务业的税率变化相对较小,由以前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变成了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对于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业而言,挑战是巨大的,涉及增值税的方方面面,例如:不同类型的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金抵扣涉及以增值税抵扣,销售额减除项目抵扣,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某些劳务是否可以享受零税率、免税还是在应税范围之内;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及复杂的会计核算和开具流程.

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服务业所出现的这些复杂问题是由一系列因素造成的.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服务业从性质上来说,都涉及人或者货物在不同地区之间的移动.然而,目前仅在上海一个地区进行增值税试点改革,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十地将在年底陆续开始试点工作,这就很可能会涉及到抵扣链条的不完整.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服务业通常仅有很小的利润空间,如果其增值税负不能全部转嫁给消费者,那么这本来就很小的利润空间将会受到重大的影响.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移动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但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

下面,我们以陆路运输服务为具体讨论对象.许多从事陆路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试点政策下所面临的问题在于:自2012年1月1日起这些纳税人在对外提供服务时要按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但除非他们购买新的卡车或其他的运输工具或者缔结新的租约,否则不会有较大金额的进项税额来进行抵扣,这样就会造成纳税人在支付增值税和进行进项税抵扣之间的时间差.陆路运输企业面临的问题更多地来源于现实,改交增值税后,在对外提供服务时会有增值税销项税产生,但除非他们购买新的运输工具或者固定资产,否则不会有较大金额的进项税额来进行抵扣.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企业可抵扣的项目主要为购置运输工具和燃油、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多数相对成熟的大中型企业,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不可能有大额资产购置,实际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很少.在货物运输业务中,燃油、修理费等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足40%,即使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负担率也会显著增加.此外,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也是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

对陆路运输企业而言,更加深层次的问题在于行业的细分.大型企业一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些企业在签订服务合同后会将一部分业务分包给当地的小型服务提供商.由于这些小型服务提供商往往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会导致重复纳税的问题,缩小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我们再以物流辅助服务中的仓储服务为例,对于原来在营业税框架下不适用差额缴税方法的仓储企业而言,现在也只可以根据其取得的增值税完成进项抵扣.对于从试点地区以外的企业取得的仓储费用,仍不可以在缴纳增值税时抵减其销售额.购买固定资产以及其他仓储设施的进项税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得以抵扣也对仓储服务提供商有着重大的影响.企业所购买的仓库由于适用营业税框架下购买不动产的规定,因此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企业购买的建筑劳务也因为同样的原因无法抵扣进项税.但购买其他的固定资产和设备是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仓储服务合同往往为长期合同,仓储服务提供商是否能够将增值税税负转嫁可能会受到合同的限制.这也是仓储服务中的常见问题.

此外,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目不统一、税率不相同,是多年来困扰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瓶颈”.为此,《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而试点方案依旧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实际经营中,各项物流业务上下关联,判断某项服务是归属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物流辅助服务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人为划分不仅不适应现代物流一体化运作的需要,也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二、应对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建议及物流企业的对策

(一)试点政策调整建议

在营改增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将物流业按一个行业来对待,适度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把“货物运输服务”从“交通运输服务”中剥离,纳入“物流辅助服务”,采用6%的税率.明确设立“物流综合服务”统一税目,与物流相关的各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

适当增加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项目.对于占有物流企业较大成本比例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房屋租金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对于一些相对固定但在实际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的支出(如燃油消耗、修理费等)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计算销项税额.建议对存量资产(非不动产),建议采取过渡性抵扣政策.即对于近5年内购置的存量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允许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核定为可抵扣进项税额.在增值税税收体系下,对物流行业销售额的抵扣范围有前瞻性的规定,改变抵扣范围采用列举的方法,比如是否能规定为分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都能作为销售额的抵扣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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