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与中的相关制度法律问题

时间:2024-02-04 点赞:51446 浏览:104942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这是一篇关于华中科技大学电大毕业论文范文,与高校科技与中的相关制度法律问题相关硕士论文开题报告。是军事法学专业与华中科技大学及科技进步及科技创新方面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可作为华中科技大学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通过对华中科技大学在科技创新领域中进行的个案调查、研究,初步探讨相关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弊端,结合在一些涉及科技创新方面,在高校中普遍存在存在的问题,分析隐藏在背后的重要因素,试图找到一些初步的解决方案.

关 键 词 科研经费产权归属利益分配

作者简介:张拯,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77-03

高校作为“产学研一体化”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高校的科技创新和发展的制度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十分值得我们去研究、探讨,以便高校更好的进行自身的定位.华中科技大学是我的母校,也是在科技创新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高校,本文就将以该角度来探讨这些问题.

一、华中科技大学的有关科技创新的具体制度

通过调查研究,华中科技大学有关科技创新的制度文件主要有:《华中科技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华中科技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办法》、《华中科技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暂行)》等.其中相关具体制度将在下文展开.由此可见,华中科技大学对于科技创新的有关问题还是有比较全面的制度规定.

二、科研经费的来源

华中科技大学主要的科研经费来自于国家财政,其次是企业,少量来自于地方政府,而国家财政资金的投入占到了六成以上.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的有关规定,我们学校的科技项目按其来源分为纵向、横向、国际科技合作和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纵向科技项目是指我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国家、部委、湖北省及武汉市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主要有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简称:“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博士点基金、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基金、霍英东教育基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简称:“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技术创新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电子发展基金、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卫生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等项目.横向科技项目是指我校接受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项目.国际(境外)科技合作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境)外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合作和由我校负责承担的我国政府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是指由学校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十六大以来的重大专项基金项目,其每年的总资金可达上百亿.华中科技大学大约拿到了十到十一个.由此看出,华中科技大学目前主要的科研经费还是来自于国家财政,社会资本的进入还太少,技术产业化水平还不够,科研技术的商业化还有很大空间.

三、科研成果的产权归属

通过了解,华中科技大学绝大部分科研成果的产权归属于学校这个法人.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我校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另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属于我校.而“我校职务智力成果”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科研项目.除此以外的非职务发明(设计)需申请专利的,须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

可见,项目承担者即各相应的“课题组”基本上不能获得科研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当然也有例外,如涉及“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的情况,具体规定为:(1)由我校主持,依据我校意志而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我校是创作者,其专有权属于我校.(2)由我校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应由合同约定,一般应由我校与合作方共有.(3)我校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可以由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属于我校.

但大多数的职务性专利、发明依然归属于学校.分析其原因,并结合的观点,学校认为这样做的正当性基础之一就是学校为这些科研项目提供了巨大的资金帮助和大量资源、设备,学校理应享有该权利.之二,这种规定也符合我国《专利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四、科研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以及技术入股问题

除了国家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科研项目外,其他的社会科研项目都以“委托开发”的方式为主,也有“共同开发”的项目.但即使是企业“委托发发”的科研项目,学校任然会以“知识产权共享”的方式来实现科研成果的商业化.但是在调查中发现,学校并不鼓励“技术入股”.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为什么学校不鼓励技术入股.《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也规定,我校知识产权转让或投资入股,必须由国家认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通过采访,我们了解到,技术入股将使学校成为企业的股东之一,而企业运行总是有风险的,收益也难以保证.因此学校也将承担这种风险,一旦经营管理不善反而会使学校成为债务人,所以学校不提倡以技术入股.

我认为,技术入股的利弊也应当视情况具体分析,既不可以“自甘风险”,也不宜“因噎废食”,对于一些发展前景一般或者不佳的企业不宜轻易入股,但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管理较科学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他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学校也应当抓住机遇.

五、科研成果的实施情况、转化率以及《科技进步法》20条所规定的“介入权”对华中科技大学的影响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是有关“介入权”问题,其中规定国家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实现介入:一是在合理期间内没有行使的,另一种情况则是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国《科技进步法》系采自美国在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两位美国议员在提出此项法案的过程中首次引入了“介入权”的概念.随着此项法案的颁布、实施,介入权也因此正式成为国家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下,对科研成果进行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法律依据.拜杜法案颁布的一个主要背景是,以往政府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国家所有时,成果的产业化程度非常低.然而,仅仅有正面的授权激励是远远不够的.大学、非盈利性机构或小企业等项目承包方在获得专利归属权后如果不能积极主动地实施和应用该发明,则拜杜法案意欲通过立法促进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目的就无法实现.这就需要从另一个方面确保政府资助产生的发明能得到较好的实施和应用,介入权在此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P.正是鉴于我国现在的高校中广泛存在着科研成果一旦试图从实验室近入实践领域,就面临着被束之高阁的情况.有一个在《科技进步法》颁布之前的数据,也许可以说明一些问题:我国高校虽然每年取得的科技成果在6000项至8000项之间,但真正实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还不到十分之一Q.

经过调研可以发现,华中科技大学每年有大大小小上千项科研成果,但真正实现转化的只有其中的20%左右.而在他的进一步的了解中,也可以发现一个在我国已经习以为常、自然也很少注意到的弊病:即使在科研领域,我国在通常的实践中也是进的门槛很高,而出的门槛却很低.在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或科技部申请科研经费时,申请者往往面临着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查.国家下拨的每一笔钱必须都有详细的预算,并且预算之外的需要则国家财政不会承担,只能由学校自己承担.严格的经费审查在我国已成大致的趋势,即使在审查相对放松的高校,也不得不面对“僧多粥少”的局面.在最后科研成果出来之后,国家有关部门又会对其进行验收.除了对经费经费进行大致的审计(如果预算经费还有剩余,国家将会收回)外,就是成果的考察.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国家有关部门的考察对象仅仅是对论文或所制成的样机.随着考察的顺利结束,就意味着国家项目的完成,有关部门很少再对后续的工作予以过问了.

正是由于我国在财政性科研项目中“进的门槛高,出的门槛低”的现状,项目承担者面临着“进出之间”巨大落差,进而导致了心理上的巨大落差,同时国家又没有更进一步的措施,使得项目承担者缺乏内在的动力或外在的压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自然地,华中科技大学所创造的科研成果转化率只有20%左右,也就不足为怪了.可见《科技进步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两年多了,但现实情况却不容让人有丝毫欣慰.在大多数科研机构,也许《科技进步法》颁布对无论是科技开发的负责人还是科研项目的研发者的影响都是微乎其微的,甚至他们本身对《科技进步法》也是知之甚少.在调研过程中,对于“介入权”的概念,学校有关负责人表示不是很熟悉.进而问道在具体实践中是否存在国家介入的情况,负责人的回答是“基本没有”.当然,这样的结果并非是由于有关部门的忽视,而可能是因为这部法律本生存在的适用性的问题.

就像上面所叙述道的,国家对于科研成果的验收只是局限于对论文或者是样机的考察,没有更进一步的监督高校促进技术转化的措施.如此一来,高校不会在科研成果出来之际便主动的促进其产业化,而是等企业来“问价”,其中绝大部分的科研成果是被“束之高阁”.

法律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保持其自身的活力.我国的立法者当初以美国《拜杜法案》为模本设计有关“介入权”的规定,试图以此来激励项目的承担者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增强国家的竞争力,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今回想,当初的兴奋尽是多余了.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到进行产业化运作,此间路途之艰辛,接受采访的负责人给出了以下理由:一是校的任务是“教书育人”而不是创造利润,二是项目承担人需同时过多的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任务,有些强人所难,三是,大多数老师更擅长于理论层面的研究,不擅长具体实践,四是国家财政投入有限,只够理论研究之用,五是鉴于现实技术的不足,有些成果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

这些理由多少反映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这一问题上的无力.但这并不就是意味着我们不能对此有所苛求,或者鉴于现实情况,除法律之外一些措施的采取是必须的.

(一)观念的转变

西方通常将大学的功能分为3大项:第一是知识产生;第二是知识传播;第三是知识的应用.我国《高教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大学具有教学、科研和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应该说明的是“知识的产生”是由科学研究来实现的,而“知识的应用功能”和“为社会服务的功能”不仅包括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也包括科研和生产实际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功能R.不仅仅是大学本身应该本身应该对此有重新的认识,科研人员也必须转变观念.

(二)完善经费的管理

科学研究需要大量的投入,其中经费无疑扮演了“血液”的作用.每年国家都会有大笔的科研经费预算,以支撑重大科研项目的进行.但现实情况是,由于科研经费的管理混乱,滥用情况严重.除部分用于课题研究,大量的经费被用作管理费用、人员经费、招待费,甚至本应由科研人员个人承担的家庭费、交通费、学费、私家车保险费和维修费也从中列支.

同时科研经费的管理也应有更长远的计划和更合理的分配.除了课题研究所需的支出外,对于后续的费用,比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跟踪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过程、改善科研成果等的费用,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划.

(三)加强与企业的合作

企业是科技成果产业化最主要的途径,因而高等院校应大力加强与企业界的密切合作,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可以深切的了解市场的走向和企业的需要,并以此为基础,有方向地进行研发.同时也可就一些具有前瞻性的项目达成合作意向,以此来推动我国科技的发展与创新.

六、华中科技大学对“产学研一体化”现象的看法

对于“产学研一体化”现象,学校官员表示目前我们国家更倡导的是一种“官产学研”一体化的模式,政府投入是关键,而企业是核心,学校的科研经费主要都来自于政府财政的资助,国家也在努力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对此,我认为,“官产学研”一体化模式会带来一种矛盾,一方面国家不断投入财政资金以促进科研成果的形成,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科研项目因为国家投入的财政性资金还不充分而受到诸多限制,是很多研究成果只停留在了发表论文的状态,更谈不上进行技术转移.而企业的资金投入会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情况.但联想到今年刚发布的民企500强名单,这500家民企一年的总营业额居然不敌中石油、中石化这两家国企的营业额之和.因此也难怪目前财政性资金的投入远比民间企业的投入要高.

总之,在实行“官产学研”一体化模式的同时,也要更加利用起社会资本的力量,因为这将更加促进技术的产业化过程.毕竟,国家投入大量资金为了形成科技成果,最终还是要靠专业到社会去实施.

七、科研成果的利益分配问题

原则上对于产权归于学校的科研项目,该项目成果所获得的收益依然归学校所有,但是实质上这个收益主要被该项目的课题组支配使用,学校只收取10%左右的管理费,剩余部分只要该课题组按照学校的财政政策的规范文件使用,

这是一篇关于华中科技大学电大毕业论文范文,与高校科技与中的相关制度法律问题相关硕士论文开题报告。是军事法学专业与华中科技大学及科技进步及科技创新方面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可作为华中科技大学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学校是不会干预的.也就是说,课题组获得的90%的收益,其具体的支出方式学校没有硬性规定,且比较宽松,比如说给研究人员购买生活用品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这笔收益款用于购买新的机器设备还是要按照规定向学校申报的,因为这属于学校财产,不属于个人.此外,对于禁止性规定,像烟酒一类是明令禁止购入的,必须严格遵守.

由此可见,实际的研究人员虽然可以比较自由的使用科研成果的收益,但这笔收益的所有权其实还在学校,研究人员实际能获得的收益就很少了,此外只有学校颁发的奖金和其他奖励.毕竟,项目成果如果归学校所有,自然其收益也由学校进行支配.但这对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还不够,可以大胆规定学校可以从收益中提取部分金额直接奖承担项目的励科研人员.

八、华中科技大学科研投入与产出比以及价值判断

据有关部门透露,我校的科研投入与产出比并不高,这也基本上是全国各大高校存在的问题.

究竟何为“产出”,绝大多数人会以“金钱”作为产出的判断标准,因为投入的也是“金钱”.但事实却并非如此,金钱的产出只是一小方面,在评价学校的科研产出时要以一种宏观的、长远的眼观来评价.以我校关于“数控”技术方面的项目研究为例,每年至少要投入1亿元人民币,但每年该项目的收益可能不足十分之一.但我校在数控领域的成果使得我国在数控领域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打破了以往的技术垄断,而能够和俄罗斯、德国等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从而迫使国外的数控设备大幅降价,也促进了民族企业的发展,维护了国家利益和荣誉.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产出”是成功的.

由此也引发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也就是高校在科研以及成果转化问题上的价值判断.因为像华中科技大学这样一所大学,培养高素质的老师、学生才是它的宗旨和目的,而非一味追求科研成果的商业化以及高收益.这两种价值追求往往是要产生矛盾的,过多的追求“产学研”一体化也会对高校的教学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高校应当主动平衡好这两种价值追求,做到两种价值共同体现的最大化.

注释:

①唐素琴,李科武.介入权与政府资助项目成果转化的关系探析.科技与法律.2010(1).75页.

②news.sohu./20050112/n223893054.s

③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策研究..sti.gd./data/2006/7/604301599..


相关论文

制度推进高校科技

本文是一篇科技创新论文范文,科技创新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制度推进高校科技相关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范文。适合科技创新及青年。

高校科技的依法治理

本文关于科技创新及创新工作及高校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科技创新类有关论文范例,与高校科技的依法治理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对不。

高校科技英语教学

关于科技英语及英语教学及计算机病毒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科技英语英语自考论文答辩,关于高校科技英语教学相关论文范文检索,。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法律

此文是一篇劳动教养论文范文,劳动教养方面论文范例,与关于劳动教养制度法律相关专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适合不知如何写劳动教养及社会治安及。

高校科技管理评估

这是一篇关于评价相关大学毕业论文范文,与高校科技管理评估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是电子政务专业与评价及指标体系及科技工作方面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