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法官司法的法律之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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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依法司法是司法的最高准则,但法律之外还有较多因素影响法官判决,外部因素主要有人情、舆论、权力等,自身因素主要有个性气质、性别、专业知识等因素.影响主要体现在司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从司法实践中加以审视,并在制度设计层面上作些思考.

关 键 词 影响司法 法律之外因素 司法

作者简介:王迎付,法律硕士学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17-02


公正的判决是由法官作出,但法官终究是人,有着人的种种本性.况且,我国是个人情社会,外部种种因素也影响着法官司法.如曾广受关注的“孙志刚案”、“许霆案”等,甚至曾发生“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备受争议或有违司法正义的冤假错案,给人们带来了种种忧虑和深思.笔者以刑事审判为视野进行调研,从司法实践中加以审视,并在制度设计层面上作些思考,以求抑制影响法官司法法律之外因素的消极作用,尽可能作出公正判决.

一、影响法官司法的法律之外因素

实际上,法官在思考问题和作出决策时,并不身着法官袍,甚至自已也没有认识到潜意识、预感和直觉有时起决定作用.经实际调研,当前,影响我国法官司法的法律之外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社会人情

我国是个人情社会,大多数法官都是土生土长,当地的亲戚、同学、战友、朋友不会少.在我国重人情、面子传统文化浓厚的社会背景下,人情必然成为影响法官司法的法律之外因素之一.为防止人情干扰法官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为此颁布实施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和《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上述规定足以证明,社会人情已成为影响法官司法不容忽视的因素.

(二)民众舆论

随着司法逐步公开及公共媒介的积极参与,法官司法活动日益进入公众视野,许多个案通过媒体的报道迅速扩散到广大民众中;特别是随着现代网络的发展,极大拓展了民众的参与途径和表达方式,为民众意见的自由表达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平台.各种民间舆论通过传统媒体与网络等新兴传播方式交互联系、汇集,形成了强大民众舆论压力,对法官个案司法影响力越来越大.

(三)地方权力

我国宪法虽然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但事实上,人民法院由于人事管理、财务经费、物质保障等诸多方面均直接或间接受制于各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使得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区域化、行政化、地方化趋向.使法官司法的中立性不足,易受影响.

(四)个性气质

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认为,法官的个性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中枢因素,其司法判决公式可佐证之,即:D(判决)等于S(围绕法官和案件的刺激)乘P(法官个性).个性气质一般分为胆汁质、多血质、粘液质、抑郁质四种类型.经调研,胆汁质型的法官,性格豪放、爽朗,但在司法活动中,容易把情绪宣泄在司法过程中.对于多血质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容易忽视某些细节,甚至重要细节,造成冤假错案.而粘液质型的法官,虽然有着以诚待人、工作踏实的优良品质,但在办案过程中易墨守成规、固执己见.抑郁质型的法官,有着敏感、机智、认真细致等个性品质,这类法官容易发现案件事实的细节和当事人情感的细微变化,劝导说服工作有耐心;但往往优柔寡断,容易贻误司法的最佳时机.

(五)男女性别

女性一般比较细腻,对诉讼参与人的观察较细,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对细节较为关注.男性一般粗犷,原则性、逻辑推理能力相对较强,但对案件的细节关注度则大多低于女性.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女性更易受到自身情绪的干扰,母性天然的慈爱之心影响较大,对于自己所同情的被告人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而对于罪、重婚罪往往主张重罚,可能是由于她们出于此类犯罪中受害人一般是女性的同情.

(六)社会经历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法律实证主义代表人物詹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我国法院系统的一大特色就是法官来源多样化,不同来源的法官有着不同的社会阅历,对司法明显有影响作用.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容易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思想.从社会招考的人员有着比较丰富社会阅历,在司法时常注重常识和人情,但善于处理司法中矛盾.而军队转业干部则政治性较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因其在部队形成的固有的政治敏感性,容易将刑事案件看成是敌我战场,在罪与非罪证据存疑的情况下,也容易作有罪推定.

二、法律之外因素对法官司法的影响

法官对一个案件进行审判,其思维过程大致包含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解决纷争两个阶段.就刑事司法而言,一是分析、运用证据,认定涉案法律事实;二是依照法条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法官的个人因素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审判过程的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认定方面

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还原客观事实的过程,这个过程对法官个体的认知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法官个体的认知能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个体的社会阅历,思维方式,经验的积累,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等等.法官对法律事实的确认是一个对材料(证据)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哲学思考过程,这种思考能力是综合的,也具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仅靠书本知识是不够的.

另外,法官认定事实是有选择地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往往只接受那些与其内在评价相符的信息.在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时,总是或多或少受到上述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以至于他对相关信息的收集带有一定的方向性、选择性,收集自己期待的信息.可见,认定事实时,法律之外的因素或明或暗地在起作用.

(二)证据采纳方面

法官采信证据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其影响因素有的是合理的意识,有的是不合理的潜理识.司法虽有法律可循,但判决结果时有出入发生,原因虽有多方面.通过调研发现,法律之外的因素对法官所主持的审判活动有着巨大影响:有意或无意地择定证据或判断证据的方向,对公诉人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示证据时而凭直觉判断等,法官的个性、阅历等差异对证据采信有着不可否认的影响. (三)法律适用方面

由于法官之间不同的知识水平和个人因素,不同的法官可能对法律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对法律作出完全不同的解释.这就理解和解释上的差异,使得法律的适用过程变得不确定.在刑事司法领域,量刑过程是一个包括认知、心理、逻辑等多种因素的法律操作过程.法官作为这一司法过程中的主体,不仅需要而且必然主动地参与到这一过程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去裁决量刑.这种量刑的权力,是法官的份内之事.因此量刑方面,虽然也有刑可以选择的幅度,关于“从轻”、“减轻”或“从重”也只能是一个大致的适用范围,如何判处只能靠法官来权衡.由于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常导致量刑上的的差异.量刑反映了法官对现实的态度、情绪等方面的特征,由于法官个性的差异,使得法官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存在着差异.

三、抑制法律之外因素对法官司法影响作用的思考

“最富有意义的任务或许正是如何把这种个人行为倾向引导合乎正义和公正原则的轨道上来.”这就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上加以思考:如完善法官选拔和培训制度、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等.

(一)优化法官司法的内部条件

一是经济保障,即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条件下,不断提高法官待遇,保证法官在物质生活方面享有与其社会地位相一致的制度利益,而不致于为生计而操心.二是制度保障,即健全和完善法官独立裁司法件的机制,合理配置审判委员会、合议庭、法官的权力和责任,弱化行政管理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影响力,减少对法官独立裁司法件的不当干扰.同时,注重维护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终局性,树立司法裁判的权威.

(二)改善法官司法的外部环境

一是重塑民众法治素养,着重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重的理念、社会责任感和理智的判断力,有效约束非理性的参与影响法官司法行为.二是完善传媒等社会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措施,将传媒等社会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社会监督的规范有序运作,防止造成对法官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

(三)推动民众有序参与司法

一是加速推动法官司法活动的充分公开,案件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认证公开,裁判理由公开和裁判结果公开,使司法以可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在民众面前,从而使民众更加充分地了解司法,增进司法结果的可接受度.二是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是推动民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之一.陪审员参与审判,可帮助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思想动态,了解社会各阶层不同的习惯和偏见,用客观常人的视角和思维方式来观察和分析资源还能与法官发挥知识互补,提高法官专业化审判水平,以避免作出失衡的裁判.

(四)建立司法职业共同体

根据审判过程的一般规律,如能按照统一的理念和思维方式建立法律解释共同体,就能通过集体力量抵制外界的非正当干扰,通过职业化机制使新的法律体系得以维持、改善.另外,法官也有七情六欲,判决会沾染主观色彩.但是他们主观性判断必须经受职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的批评和监督.在司法职业共同体中,成员们往往容易形成共识,就样就排除了个人某些不恰当的消极偏好对司法的介入.正如周永坤先生所言:“法官群体的价值认同感越高,在解释过程中的价值判断就越少个人任意的成份.”

(五)完善合议庭制度

完善合议庭合议案件制度,强调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对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负责,增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合议案件时不能简单表示赞同或反对,而应陈述理由.只有充分发挥合议庭每个成员的作用,法律之外因素对法官个人(尤其是主审法官)的一些过于偏激或不恰当的影响才能受到抑制,正如庞德所认为的“不把最后的裁判权委之于单独的一个法官,而委之于合议庭的全体法官.这样个人的癖性和偏见就能得到消除.”

四、结语

影响法官司法的法律之外因素,反映了许多我国特有的社会背景,也承载着许多社会价值取向.如无视上述法律之外因素对法官司法的现实影响作用,司法就会被边缘化.但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是要依赖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实践中碰到的大多数案件有其特点,有其独特性、不确定性和价值冲突,处理这些情况的能力是法官职业才华的精髓.正如卡多佐所言:“当我决定一个案件时,我到底做了些什么?我用了什么样的信息资源来作为指导?我允许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对结果起作用?它们又应当在多大比重上发挥作用?”这些问题每个法官在审判时都应认真思考.法官应通过其生活体验去分析与事实相关连的背景和环境,并权衡情理,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进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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