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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完善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也是有效解决金融领域内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起点和关键,同时也有利于金融消费者其他权利的实现.
【关 键 词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不断增长,金融产品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传统的消费品相比,金融产品具有多样化、专业化、复杂化的趋势,但是在金融消费立法方面,我国一直存在“盲点”,由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地位的不平等、信息的不对称,致使金融纠纷大量涌现,成为阻碍金融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本文试图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做出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有所助益.
一、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概述
所谓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过程中所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确、及时、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
(一)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1.公平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
一般金融产品都是由金融机构自己开发或从国外引进,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风险性.因此在金融产品的认知上,金融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使得金融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不得不依赖于金融机构提供的片面信息.如果法律不要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金融机构承担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就很难避免金融机构利用优势地位向金融消费者提供虚假、诱导性的信息.为平衡金融消费双方的差距,保证二者达到实质上的交易平等,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依其自我意识判断来决定交易与否,赋予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知情权显得更为必要.[1]
2.真实准确全面获取信息的权利
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享有获知反映产品和服务真实性状的信息权利.金融机构同样有保证金融消费者获取合格质量的金融产品的义务.金融产品质量的合格具体表现为信息质量的合格,即金融机构所披露的信息符合全面、准确、及时和透明的要求.
3.及时迅速获取信息的权利
由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金融市场容易受国内外市场环境和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很多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都经常会发生变动.金融机构如果不能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信息,可能会导致金融消费者投资的预期落空.所以,及时迅速获取信息对于效率决定一切的金融市场显得尤为重要.[2]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必要性
1.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金融纠纷的产生多数是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对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理解,而在交易过程中做出错误的选择,导致金融纠纷的出现.因此,完善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是解决金融纠纷问题的关键,同时也有益于金融消费者其他权利的实现.[3]
2.有利于金融秩序稳固发展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就是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信息的不了解,而受到了金融机构的误导和欺骗,以致蔓延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因此,只有完善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通过法律手段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才能使金融秩序的稳定发展.二、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由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专门法律保护一直空缺,目前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金融立法方面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目前还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该法只是对一般商品消费者的保护,远远不足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另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宽泛的出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核心的金融法律中.这些保护金融消费行为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且相互冲突,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部针对性强的专门法律的出台.(二)监管模式方面
我国的监管模式是“三会一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混业类经营产品不断推陈出新,这就使金融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容易出现“踢皮球”的现象.另外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金融行业一直具有垄断性质,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纠纷时,易出现缺乏透明、规范的制度保障.(三)司法救济方面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之后,不得已诉至法院,但诉讼维权又存在很多瓶颈,且不能保证问题得到解决,使得消费者对司法渠道产成了抵触感.加之金融行业的复杂性和不断的更新性,也要求法院对金融合同的处理不能等同于普通合同纠纷,这同样要求法院必须不断的提高自己在金融案件中司法人员的职业知识及素质,更迅速的处理金融案件,更好的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的保护
为了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必须使法律体系趋于完善,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能更好的从源头上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一)完善金融立法
完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最主要的就是要强化金融领域的信息披露立法.使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时,充分的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正确的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也可以对纠纷的发生起到事前预防作用.这就可以使金融消费者提前预见风险,及时做出选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完善金融监管
分业监管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现有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但是如果直接采用国外的制度也不一定能适应我国的现状.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现有监管制度下,应该实现机构性监管和功能性监管的并举.避免出现交叉领域的真空,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保护.
(三)完善司法救济
首先要完善简易程序.为了便于消费者启动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知情权,应不断完善简易程序.其次要降低消费者举证责任.消费者本来就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因此,应当尽力降低消费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可以考虑信息优势方的经营者负担举证责任义务.另外,还要不断提高司法队伍中的金融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