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合同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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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网络消费合同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在线与网络经营者缔结的商品买卖合同.网络消费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我国对数据电文形式的格式合同的立法并不完善,导致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悉权等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在网络消费合同订立之前,经营者应对消费者负有告知义务.在网络消费合同在订立之后,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撤销权.同时应规定这种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在缔结后,应被留存并可供调取、查用.

关 键 词  网络消费 格式合同 消费者权益 告知义务 撤销权

中图分类号:D923. 6 文献标识码:A

消费者进行网络消费时与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签订的网络消费合同是交易的凭证,也是发生纠纷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根本依据.因此通过合理规制网络消费合同,解决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一、网络消费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般情况下,网络消费合同是指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与提供者或经营者之间通过网络订立的合同.①网络消费合同的订立方式具有其特殊性,通常是“点击”订立.网络商家通过计算机程序在其交易网站等平台上预先拟定好“点击条款”,网络消费者一旦点击“我同意”,则该条款就成为消费者与网站经营者等商家之间的合同条款,并适用于所有点击该条款的网络消费者.②因此网络消费合同也常被称为“点击合同”.这些事先拟定好的条款被称为格式条款,包含这些格式条款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然而大多数的网络消费合同即是这样的格式合同.对于这类格式合同,消费者往往别无选择,只能接受,从而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网络消费合同下消费者最需保护的权利

从消费者在购物网站注册账户成为潜在网络消费者,到收到递送来的商品,整个网络消费过程都存在着漏洞.浏览商品时,网络商家提供模棱两可的描述性文字、价格,隐藏关键信息的图片,甚至提供大量虚假商品信息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订立网络消费合同时,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常令消费者不知所措.网络消费者收到配送的商品时,经常会发现实物与网上描述不一致,购买数量与收到数量不符,货品质量有瑕疵等等问题.综上,网络消费者以下两种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

(一)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③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量过于庞杂,消费者通常要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正确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因而更容易被经营者欺骗而进行不公平的交易.如网络商家所制定的格式条款往往冗长、繁杂,使消费者难以注意到隐蔽其中的不合理、不公平内容,削减消费者阅读的兴趣而蒙混过关.还有的网络商家故意使用模糊不清、前后矛盾的标价方式来迷惑消费者上当.消费者由于时间、精力等因素限制,通常不细加研究就点击“同意”,忽略了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正中商家下怀.

(二)知悉权.

网络消费合同应披露交易信息,并应提供给网络消费者足够有效的信息,以供其作出正确的交易决策.同时也是给网络消费者以审查合同条款的机会,这是民法公平诚实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反映.消费者在网络中消费时,最容易被侵犯的就是知悉权.由于接触不到现实的经营者和商品,就只能凭借网络经营者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和宣传来了解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往往不能知悉其中的关键信息,从而被误导而买错商品.由于我国的立法滞后于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信息披露有所规定,但没有针对网络消费合同的信息披露作出专门规定,网络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虚假广告的影响,损害自身的知悉权.

三、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

网络消费活动中订立的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我国相关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不够完整,缺乏体系,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不利于消费者权的保护.

《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只有几个条文,过于笼统、原则,实际操作中有较大难度,不能满足对消费合同监管的需求.④尽管《电子商务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但其侧重点在于规范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贸易活动,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并不到位.另外,我国规定因格式合同引发争议时,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认定处理权,而人民法院的处理也仅限于个案处理,不能阻止使用方继续使用不公平的条款和其他消费者签订合同.最终结果是维护了个案公平,保护了特定的消费者,其他消费者的权益并未因此得到同样保护.

另外,由于网络消费合同是数据电文形式这一特点,现行立法也没有专门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虽规定数据电文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但实际中这样的规定是不够的.因为如果电子数据交换不以固定形式保存下来,这些电子信息转瞬即逝,消费者很难再找回来并作为证据.

四、完善网络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

首先应完善《合同法》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的规定.除了规定数据电文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还应规定这种类型的合同必须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⑤这样规定能使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同时更有利于调查取证.

其次,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悉权,还应针对数据电文形式的格式合同作特殊规定.如规定在订立该合同之前,网络消费合同制订方对消费者有合理的告知义务,以便让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其内容,不至于盲目订立合同,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悉权.

最后,由于在缔结网络消费合同时消费者不能直观的接触、了解商品,由于获取商品信息的不对等,使得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应放宽合同撤销的标准,具体体现在对退换货问题上应更加宽容.

对于网络消费合同的撤销,目前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双方协商来退换货,二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共同协调买卖双方的请求,并通过买家申述机制来进行退换货以达到与撤销合同相同的效果.但这两种方法都不能很好地解决消费者退换货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网络消费存在商品递送环节,而非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模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所以在买卖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常会发生各种扯皮,最后经常不能圆满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参与协调的第三方平台也是盈利性质的,每当涉及到其自身利益时,这种中间人的角色即会丧失其应有的作用,而只顾追求自身利益却不顾消费者的利益.

所以在退换货问题上,可以借鉴国外立法,赋予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后冷却期内的撤销权.冷却期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⑥冷却期制度的制订为消费者的退换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冷却期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考虑到物流配送等环节消耗的时间,参考目前第三方平台规定的退换货时间节点,给予人性化的合理规定.如规定在消费者收到递送的货物后开始计算冷却期,或将递送时间算入冷却期内,以及适当延长冷却期等等.当然还应考虑到冷却期制度被滥用的情况,对冷却期的具体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如由于消费者自身过错在冷却期内对商品造成损毁的,不能再行使撤销权等.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注释:

①谭琳. 论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许昌学院学报,2010(1):136.

②潘军,崔宏利. 网络点击合同下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0,22(4):22.

③李昌麒,许明月. 消费者保护法. 法律出版社,2005:70.

④李晓娟,孙爽. 消费合同监管简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3):94.

⑤王利明. 合同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05.

⑥董新凯,夏瑜. 冷却期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河北法学,200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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