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改下基建企业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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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国家“营改增”政策的逐步深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日趋完善.建议涉足变革中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企业,从基建期或者设立之初就开始纳税筹划,积极应对政策变化对企业运营的影响.

关 键 词 :基建企业 营改增 纳税筹划

一、引言

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了生产型增值税,2004年―2009年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2012年1月―2013年8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预计于十二五期间完成“营改增”,也就是说2015年全面实现“营改增”,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自“营改增”政策推行以来,专家学者们从税改政策可行性到试点后各行业的税负分析,从税改的商机与风险到下一步的改革建议,从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税负影响到建筑业应主动应对“营改增”等方面做了详尽的研究和论证,但是很少有人立足于跨业经营的基建企业,前瞻性地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以及基建期企业应该做哪些纳税筹划.

多乐公司从1996年成立以来亲历了中国的历次重大税改,此次在“营改增”试点推行之际,多乐公司也在进行着重大的经济转型,拟于2013年―2015年在北京新建一个以“商业、旅游、文化”于一体的城市综合体,营业范围既涉及原始的增值税项目商业运营,也涉足正在执行“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同时涉及即将改革的“营改增”建筑业及不动产交易项目.处于税改中的纳税人,该如何积极应对,这是本文写作的主要原因.

二、基建企业在“营改增”税改下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一)“营改增”的目的、意义

“营改增”是针对1994年税改遗留问题的改革.1994年税改遗留问题有三个:首先是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其次是增值税的实施方案采用了生产型增值税,再次是增值税的适用范围问题.

2003年提出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2007年人大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开始实施,解决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问题.2004年消费型增值税征收的改革开始试点,2009年正式推行,解决了生产型增值税问题.从税制上讲,当前遗留的最大问题是增值税的适用范围问题,也即营业税的重复征税.

可以说“营改增”可以从多个渠道减轻企业税负.首先,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税率虽然从5%升到6%,但是由于有进项税抵扣,其整体税负应是下降的;同时,服务业“营改增”后,也可增加制造业扣除的范围,原来制造业购买服务取得的营业税是不能抵扣的,“营改增”后可取得增值税,这样制造业也降低了税负.从这个意义上说,全面推行“营改增”是避免重复征税、全面降低企业税负的重大举措.

(二)基建企业在“营改增”中面临的问题

多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公司目前处于基建期且没有营业收入,国资委对此类企业只有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没有提前进行纳税筹划等方面要求.所以处于基建期的企业往往将更多精力集中在控制预算上,很少研究基建期纳税筹划对未来运营的影响.

一般人认为,基建企业大部分支出是建筑成本,即使偶尔涉及一些机器设备也因当前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很少确认进项税.但是增值税进项税确认是有时效性的,处于“营改增”中基建企业该如何应对?如果不提前考虑进项税确认问题,我们很难在运营期进行有效的补救.

就像一个新生的婴儿,并不是在其出生后才面临健康问题一样,企业运营期的很多指标在基建期已经定型.所以在“营改增”的背景下,我们应积极思考基建期的纳税筹划对企业运营的影响,因地制宜地考虑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对企业所处行业税负的影响.

结合企业投资实际,笔者认为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筹划.

三、基建企业在“营改增”中的应对策略

(一)尽早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做好基建期进项税储备

税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政策出台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在50万元以内,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内;“营改增”政策出台后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法同时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所以,税法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基本没有限制性的门槛,而且规定超出应税销售额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与此同时,税法鼓励核算规范的企业不受应税销售额的限定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新设立的基建企业一般没有应税销售额,基建期间也不会涉及缴纳流转税.如果没有对税务政策改革的敏感度,这个期间的企业很容易忽视纳税人资格认定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笔者建议在一定投资规模的企业尽可能申请一般纳税人.主要原因是小规模纳税人虽然执行相对较低的3%征收率,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没资格自行使用增值税专用,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虽然适用税率相对较高,但其税负是否增加因企业经营管理差异具有不确定性,优点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可以完整实现抵扣链条,便于企业开拓市场,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当前税法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包括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中抵扣”.但是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步推行,势必有一批处于改革期的企业由于准备不充分,而错失了纳税筹划的最好机时.因为税法规定的进项税认证期间为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如果在基建结束时“营改增”将建筑业和不动产交易等项目纳入了增值税的范畴,而企业在基建期没有及时认证相关进项税,势必会造成这些基建企业税负偏高的窘境.所以首先建议基建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其次要在基建过程中要及时确认相关进项税,并作详细的备查登记.在基建结束期视政策推行的进度,对新政策允许抵扣的部分确认为公司的进项税,新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部分做进项税转出.

(二)选择合格供应商,最大限度取得增值税进项税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怎样能够获取更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首先需要及时向业务人员宣贯相关税务政策,同等情况下尽可能取得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其次在选择供货商及服务提供商时,引导业务人员在考虑总价款时,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进项税对项目成本的影响.在接受同等服务和支付同等价款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进项税的优先.

国内的税改一般是由点到面逐步推行,比如,“营改增”中现代服务业试点地区内外是不同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试点地区可抵扣增值税 17%,非试点地区无抵扣;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地区可抵扣增值税 11%,非试点地区抵扣 7%;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试点地区可抵扣增值税 6%,非试点地区无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地区专用可抵扣,非试点地区无抵扣.所以企业选择现代服务业时,企业应尽可能选择试点地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


同时,为及时提升企业涉税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企业要组织财务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相关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税务知识的辅导培训.这样才能在源头上为企业取得更多、更合理的进项税储备.

(三)优化业务结构,实现企业价值持续增长

随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逐步扩大,抵扣“链条”日趋完整,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将逐步解决.增值税转型改革,不仅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而且有助于企业优化投资结构.

假如企业在经营设计中涉足数个产业,在营业税的政策背景下,对自身不擅长或者经营效益不好的产业,由于委托专业机构经营会导致委托人最终承担双重税负往往被迫选择自营,这样,企业的经营效果大打折扣.在增值税的背景下则不同,在此可以引入波士顿矩阵原理帮助企业优化产业设计,将诸多产业按照资本回报率分为幼童、瘦狗、明星与牛,如图:

图中的第1、2项产业资本回报率小于0,但是市场在高速增长,如果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且具有资源优势,但基于企业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不高,但这些产业将来价值增长潜力较大,在增值税的政策下企业应考虑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这样企业一则可以保留这些有生命力的产业,同时也不必担心重复纳税而加重企业的负担,待时机成熟此部分产业可以顺畅转为企业的明星产业.

第3、4项资产是由幼童型资产继续投资发展起来的明星资产,随着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由委托经营模式转为自营模式;第5、6项资产是企业实现价值的源泉,由于市场已经成熟,企业不必大量投资来扩展规模,这些应属于企业的主导产业,应采取自营的模式以获取最大收益.

第7、8项资产属于蚕食股东财富的产业,这类产业常常是微利经营,但是企业不忍放弃,由于占用了大量的资源,对企业而言是得不偿失的,企业应采用收缩战略,尽快出售或清算,以便把资源转移到更有利的领域.

可见,实行“营改增”后,可以很好地帮企业厘清产业经营方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引导企业突出主业.这样,通过企业微观的经营方式的自我调节,逐步影响到宏观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四)提前规划流

如果基建企业投产后均衡经营,只要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企业就可能一直不需要纳税.但企业一旦出现进项税额小于销项税,企业就会面临集中缴税的流不均衡风险.比如企业在基建期储备了5000万元进项税,运营企业每年销项税为3000万元,进项税1000万元,则其每年的增值税流出见下表:

如上表所示,基建企业前期储备了大量的进项税,尽管运营期前2年进项抵扣可以为企业带来延期纳税的好处,初始时期基本不需交税,随着基建期进项税的逐步减少,后期会出现在集中缴税,给企业流带来巨大压力.由于增值税纳税时间与收入及流并不匹配,如果不提前规划会给企业埋下潜在隐患,尤其不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与健康发展,所以建议企业提前规划流.

四、结束语

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深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逐步完整,企业间的竞争环境愈加公平.所以,建议企业要前瞻性地考虑纳税管理,将纳税筹划提前至筹建初期.在进行产业优化时充分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提前规避“营改增”后增值税缴税的流不均衡的风险,这样也有助于企业的竞争力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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