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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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一直是近年来大家热议的话题,改革重点大多围绕征收模式、免征额及课税单位三个方面.本文从我国以个人为单位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出发,与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的优劣进行对比.提出选择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更为合理,指出了实现从个人计征到家庭计征的转变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按家庭课征可使个人所得税实现调节收入差距、追求实质公平职能,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关 键 词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课税单位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的讨论,已经在国内掀起数轮波澜.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首先必须需强调“家庭计征,综合征收,按年申报”的改革方向.其中,课税单位的选择,是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概述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1].把个人所得按来源的不同分为11个类别,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税的所得税制度.其课税单位是以个人为标准.在征收模式上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有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弊端日益显现,其无法全面、完整体现纳税人真是纳税能力,与个税调节收入目标产生冲突.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

我国现有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收入为单位计征的.现有种课税单位产生了许多弊端,最严重的是容易导致税负不合理.


首先,现实生活中,存在家庭情况(人口、赡养人数、扶养人数等)类似的前提下,家庭收入高的无需缴税,收入低的却需要缴税的情形.举例说明:“假定孙、李均为3口之家家庭,孙家仅有一人工作,月收入为6000元,扣除新调整的3500元免征额后,适用相应税率并减去相应速算扣除数后,计算得出甲需要缴个税145元;李家3人均有工作,每人月工资3000元,全家收入共9000元,但扣除免税额后,3人均无需缴纳个税.”此例体现了现有个税课税单位的弊端,同样的三口之家,家庭收入高的李家的无需缴税,收入低的孙家却需要缴税,税负明显不合理.

进一步分析,生活中,取得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往往其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比重不同,家庭总收入、扶养亲属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指出也存在较大差异.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采用了一刀切的原理,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不够合理,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实际造成税负不公.

举例说明:张和李同为纳税人,每月均获得4000元收入.但两者家庭状况不同,张三配偶无经济来源,且在赡养两个老人的同时还需要扶养一个孩子;而李四未婚,单独生活,无家庭负担.两者家庭负担存在巨大差异,“税收痛苦”程度,张比李高出许多.

最后,现有按月计征个税方式也不尽合理.容易导致生活中有稳定职业、固定收入的人无需缴税,而无稳定职业、固定收入的人需要缴纳大笔税额的情形.举例说明:甲月收入固定为3000元,年收入36000元;乙无固定收入,假定其某年11个月无收入,另1个月收入为30000元.从现有税制核算,我们发现,年收入高的甲全年无需缴税,而收入较之甲低的乙却需要缴纳一笔数额不小的个税.

如何消除上述因按个人征收个税产生的弊端,其他国家在数年前已做过相关研究,最终选择了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方式.我国也有此必要,因为从个人单位到家庭单位的过渡符合个税改革的大方向,是优化个税制度设计中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应按家庭征收个税,即在一个纳税年度,累计家庭的总收入,考虑该家庭婚否、实际抚养人数及赡养人数等实际情况,参考同期的物价水平,拟定不同标准的免税额(如已婚人士免税额、子女免税额、赡养父母免税额、单亲免税额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可以更客观地反映公民个人及其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社会和谐的目的.

三、实现按家庭课征个税所需的现实基础

毫无疑问,按家庭计征是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个税的方向之一.但是,其需要与之相配套的“现实基础”.

(一)必须实现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演变

我国现有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额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项计征所得税的课征模式[2].其优点在于:①按不同性质所得分别采用不同税率,实行差别待遇.②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法,既控制了税源,又简化了征收手续,在提高征税效率的同时降低了征税成本.其缺点在于:①无法综合收入和费用,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②多重来源所得并存,分别征税,容易造成逃税、避税.

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汇总求和,统一扣除费用后,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课征模式[3].大多数国家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其优点在于:①全面考虑纳税人所得,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水平.第二,平等对待各种收入来源,对各种所得适用相同的边际税率.其缺点在于,对纳税申报有较强的依赖性,对征管部门要求较高,真正实施起来比较复杂.

将二者优劣势进行对比,得出:分类税制征管简单,体现效,但难以体现公平.综合税制税基和税率设计合理,体现公平,但比分类税制征管稍显复杂.基于法律的公平目标高于效率目标,所以,牺牲一定的效率换取必要公平符合个人所得税开征目的.

(二)必须采取广泛的个人申报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进行征收[4].凡可以在应税所得支付环节扣缴个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以及年所得超过12万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每个纳税人均需向税务局申报自己取得的全部收入.如果不建立完善的收入申报制度,有关部门无法准确掌握每一个家庭的具体收入及负担情况,就无法确切适用家庭计征制度,所以,必须采取广泛的个人申报制度,摒弃单位代扣代缴制度.

(三)必须建立全国地税系统纳税人信息网

不少学者、专家表示,实现家庭综合征收改革还必须实现地税系统纳税人信息全国联网.地税纳税人信息网的建立,能够解决个税按家庭征收改革的最大技术障碍――如何统计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地使征管部门高效、准确地把握纳税家庭的相关信息.

建立全国地税系统纳税人信息网,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建立纳税人的全部个人纳税制度,且具有规范、唯一、终身有效特性.

第二,及时、准确地修改数据库中纳税人家庭成员人数及家庭总收入变化.

第三,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如个人住房信息、公积金账户信息、保障性住房信息等均需要实现共享,以供征管部门随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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