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域下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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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刚性需求旺盛,房价飞涨,引起了政府和人们的担忧.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缺乏在市场中获得住宅的能力,以致出现了一系列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让每位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努力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保护和实现公民的住宅权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一项较为成熟的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制定适合本国的国情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一直是各国持续关注并努力的方向.文章试从经济法价值取向的角度探讨一下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

关 键 词 经济法价值 住房保障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宋国强,徐州市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095-02

《黄帝宅经》:“宅者,人之本.人因宅而立,宅因人而存.人宅相通,感通天地”. 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具有商品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属性.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这项社会民生问题,十届三次会议报告首次明确“社会要更加和谐”“住有所居”“让人民生活的更有尊严”十七大报告又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让人民等住有所居.”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指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改善符合国情等提高政府保障能力等合理调整分配关系等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等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要实现这些民生目标,必须解决解决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孟子曰:“民之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那么对于居民来说“房子”就是“恒产”.解决住房问题的前提是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制定位阶高,具有权威性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逐步解决我国住房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近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过度市场化,引起房价不断攀升,远远超出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并且出现越调越高的情势.

上述情势就为以适当国家干预、需要国家干预为实质的经济法提供了制度和现实支撑.

一、坚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必须坚持社会本位原则

在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的同时,市场机制由于本身具有内在固有的缺陷,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低效运行的非理性状态,致使“市场不普遍、市场不完全、信息失灵、外部性、公共产品、经济周期等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 让资源达到更加优化配置就需要以国家干预的形式这种“看到见的手”来弥补“看不见的手”自生的缺陷.正是由于这种市场的失灵的存在才为以适度国家干预为内在特质的经济法提供了平台.

我国住房过度市场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地产经济领域的乱象,出现住房市场的失灵.因此必须通过以“社会本位”为原则,以实现实质社会公平正义为其价值理念的经济法来对我国住房市场的失灵进行干预.

我国对住房市场的干预是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的一种的并且主要是法律的调控.只有建立法律基础上的对住房市场的宏观调控才能让广大群众参与,集思广益,富有理性,才能使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社会的和谐.


经济法的干预主要有两种调整方法:(1)国家公权介入的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国家经济进行调整的措施和手段. (2)国家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主要是指国家以非公权力的手段直接参与到宏观经济活动之中并以此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

国家对住房市场干预的两种调整方法都是在尊重住房市场运行规律,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之下进行的干预.有利于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坚持经济法价值取向必须以政府主导为前提

住房市场的重要法律手段,发挥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的功能.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是运用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来保证住房这个产品的分配公平.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建立的住房保障法一定能保证低收入家庭住居住问题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构成要素,这就决定了住房的属性首先是社会保障性,其次才是经济性,这就表明住房问题已不单单是经济建设领域内部的问题,还具有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政治意义.保障性住房是准公共产品,具有鲜明的保障性,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法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法又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经济法是国家或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因此,政府理应成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的主体,担负起社会全面发展的职责,在架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为规范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行为,对保障住房建设执行不力还必须启动行政问责,因此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成为必要.

西方发达国家虽然主张自由竞争,但他们也真切地认识到市场机制并非万能的,政府的合理干预必不可少.他们的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通过市场的金融政策、法律和税收、土地制度等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和调控,解决住房市场的失灵,建立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住房保障体系.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承担了一国经济和社会的管理的宏观调控责任,担负着国家,社会全面发展的职责,所以在构筑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法律体系过程中担负主导作用亦是应有之义.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关乎民生、社会和谐的一项系统工程,尤其是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收入差距巨大,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要有一个切实代表人民利益,切实代表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权威机构来主导,那么这个权威的机构理只能是我国人民政府.因为没有政府的干预和介入,没有完善的国家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提供的法律支撑、没有资金的支持,彻底解决我国住房问题是不可能的.从这一点上来看,我国在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程中政府担当主导的职责也是义不容辞的. 我国住房保障法制化建设比较滞后,有关住房保障的政策和制度基本上都是以通知、指导意见、办法和条例的形式发布,指导性、稳定性较差,随意性较强.这就导致在住房保障房的建设的实际操作中缺乏足够的指导和约束力,因此我国必须制定一部权威的住房保障法.的分配公平.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是国家干预房分配的公平,从而彰显社会的真正公平和实质的正义.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国家的宏观调控来规制住房市场失灵方面、还是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行政干预方面、还是在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建立方面,政府都具有天然的优势.我国在制定《住房保障法》和构建住房保障体系中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

三、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应有之义

经济法公平正义是其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是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正义是实质上的结果上公平和正义,它是通过国家对经济干预来弥补和调节“市场分配”的缺陷.事实上,社会中不同的个体或群体由于本身的自然条件、所临境遇、对机会的把握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别又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发生变动,使市场竞争被各种耦合因素所抑制,那么竞争的结果一定会是不同的,出现收入的剪刀差也会进一步扩大,使富者愈富,穷者来愈穷.而这种不平等是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其结果会是相当一部分人们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市场再次分配所导致分配不公平的内在缺陷,需要借助政府的干预力量来加以克服.这样客观上起到了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些不公正的现象的干预,这些不公正的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市场仅仅以私权自治、合同自由为指导原则,忽视了那些因自身能力不足,而无法得到最低保障的人们.因此要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角度给予他们基本的人文关怀.要给予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那部分人一定的补偿和救济.这样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建立的住房保障法一定能彰显社会的真正公平和实质的正义.因此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和实质正义是包括建立住房保障法在内的社会主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公平正义是其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它是在承认经济法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存在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正义即实质的公平正义.

法学自诞生之初就和公平等思想观念密切联系在一起.每人的思想意识的一个固有部分就是对“制度”的公平和公正的评判.可能没有什么永恒的公平,“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起保守方面或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或许“公平的概念只有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才有意义.” 从法学视角得出的公平应当是一种社会关系上的公平.它既是法外在的价值目标也是法内在的价值尺度.法通过规范、原则、概念的权威形式表现公平,经过国家认可构筑一套反映公平标准的法律体系.公平是住房保障的理论支点.这种公平既包括横向上公平即人人都有获取住房的权利,也包括纵向上公平即不同经济地位的人实行差别待遇.横向和纵向公平的实现将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充分运用,即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达到最高效率.

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来看,公平具有统领的地位,从整个社会系统来看,公平既是基点又是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效率只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而已.

确立公平优先的原则是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公平的体现,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目标.强调确立住房保障法的公平优先原则,并不排斥效率.因为社会公平有更好地利于促进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即公平具有促进效率的功能.同时住房保障法确立公平优先,本身也要追求效率,只有最大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效率,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平和社会的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和实质正义是包括建立住房保障法在内的社会主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

住房作为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准公共性保障商品,政府对此应该有所作为.通过政府主导建造保障性住房,不仅能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还能分流人们对住房的需求,缓解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有利于商品房泡沫的抑制和压缩,使房价回归理性.从而促进我国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构建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既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民生的手段,也是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

注释:

黄帝宅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2.

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5-37.10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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