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真理性源泉――权利的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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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也应然地进入到了人们的视线中.处在不同社会形态中的各大法学家依据不同的理论和观点详实地阐述了他们对于这一真理性源泉的认识.当我们回顾以往的学说和理论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四者之间存在着一种阶梯式的发展模式,同时带有同源性的它们(权利、自然权利、道德权利、法律权利)最终也被归结到了利益(生存、需要)这一根源上来.

关 键 词 发展性 同源性 表层来源 深层来源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09-03

权利、自然权利、道德权利乃至法律权利四者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前三者是容易区分的,关键在于权利和法律权利这两个概念,当下人们一谈到权利就会认为是我们说的法律权利.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权利是一种自由,是人们为了生存或者为了获得一定的利益而活动的自由.而法律权利是一种资格,是国家通过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其最终的目的也在于维护人们的生存利益.此外,它们的外延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权利的外延要大于法律权利的外延.对于这一点的了解,将会帮助我们更深一步的了解权利的源泉.

在当前的法学领域内,关于权利的源泉是什么,人们始终争论不休.无论是什么样的学说或主张,笔者认为,权利的源泉在于利益(生存、需要).对于权利源泉问题的阐释,我们不可避免的要对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进行剖析,换句话说,就是要对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产生和发展的这种或者那种权利类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发展的或者渐进式的权利类型的分析,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地知道和了解权利的真理性源泉,同时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发展理论,也不会让我们面对众多的实体(各种源泉的代表物)时无从选择.

一、关于现存的“权利源泉”相关主张的解读

以往的关于权利论述的法学主张,像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权利自由说、格劳修斯为代表的权利资格说、要求说及契约说等等,都是在对权力的本质进行深层次的挖掘.但是笔者认为,本质和源泉是不同的概念,并不能把权利的本质就认同为就是权利的根源.前者是在说权利到底是什么而后者是在告诉我们权利是来源哪里

当行的一些主张认为:第一种,权利来源于上天的恩赐,是作为上天在人类这个群体中的化身――统治者的恩赐.当然这种主张从人类文明诞生的那一天就存在,只不过到了现在,一些学者将其发挥的极致而已,第二种,权利来源于法律,是法律赋予了人们的权利.

笔者认为,上述的两种观点不同程度上存在缺陷.首先,让我们来看头一种观点.他们认为上天才是权利的根源,是上天赋予了人类的权利.只有作为上天的代表者――统治者才是上天赋予的权力(注意是权力不是权利)的化身,被统治者是不具有权利的.也就是说人类的权利是从上天的代表者――统治者的权力那里划分出来的极小部分.这种观点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论,进入到了一种唯心主义范畴中.它不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义无反顾的将人们带到了一个模糊状态的领域中.其次,持第二种观点的人们认为,随着法律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人们在维权的时候经常通过诉讼这一手段,而诉讼所依据的是法律,所以人们的权利来源于法律,也就有了“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权利是法律制定出来的”.这种观点违背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进入到了形而上学领域中.它孤立的、片面的将权利看作了法律的产物,没有透过现象认识到本质.再者,这种主张将权利和法律权利等同起来,存在着所问非所答的弊端.权利具有客观性,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产生要早于法律的产生,只有当法律将某些权利纳入到其范围内才形成法律权利.它并没有回答权利是怎么产生的这个问题,而是在回答法律权利是怎么形成的.

可见,以上的观点并没有明确的、科学的对权利的根源是什么给出一个合理的回答.那么权利到底来源哪里呢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应该站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立场上来解析.权利的产生都一定会在这个现实的社会里找到它的最初原型和客观的出发点,并不是我们凭空想象或者任意捏造出来的.也不是只停留在现象的层次上来回答就能解决的.一定要以一种发展的观点和渐进性的研究模式来对权利的根源进行剖析,只有这样才会得到科学的、合理的答案.

二、权利产生源泉(利益)的阶梯性和渐进性模式的阐述


提到权利,人们就会想到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要想真正地了解权利的源泉,我们就有必要对这些权利类型进行发展性的阐明,同时还要用渐进式研究模式对它们进行展开,只有这样,权利的源泉问题的答案才会最终浮出水面.

这里所谓的阶梯式的发展模式是指,权利的产生及发展是从最为原始的一个客观实体开始,经过提炼后再由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发展到法律权利的一种逐级上升的模式.这个实体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利益或者生存或者是需要.换一句话说,权利的源泉就是利益.此外,这种阶梯式的发展模式也伴随着渐进性,也就是说,以每一层次的权利模式为基础,一种新的权利模式继承性的产生和发展起来,三种权利的模式带有同源性,即都来自于同一根源――利益,但又有所区别:

(一)自然权利产生的源泉

自然权利是指生活在自然界中的人们为了能够得到生存或者是各种利益需要的一种应然性.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来源于人的生存本能的反应.在原始社会里,人类没有阶级观念,没有道德观念,没有社会观念,他们只知道生存,只知道从自然界里无休止的获得生存的必备材料,这是人类天性所决定的.每个人从出生那一刻起,就不断产生这种或者那种的需要.但是,这时的人所拥有的权利是受到自然规律支配的,因为他们无法摆脱自然带给他们的束缚,为了生存他们只有顺从大自然的喜怒无常.而这种权利也是客观存在的,因为人类要生存.同时,这种自然权利也是平等的.因为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只有在没有侵犯他人的正当需要的前提下,所有人的生存问题就得到了解决,当然也包括个人需要的满足.为了实现这种平等生存机会,人们有必要对自己的生存利益进行保护,于是,在这种社会形态中,自然权利应运而生.

显而易见,在这种社会形态中所产生的自然权利就是基于人类生存利益的需要.它既是客观的实体,同时又是我们无法否认的事实.因为在这个社会形态里并没有阶级国家和法律,更谈不上文明的存在.人们唯一具有的就是获得生存利益的权利.生活在这种环境中的人们不用担心现在所谓的秩序的束缚,他们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就是一种最原始、最粗糙的权利.在此基础上,人类不断地向前发展,自然权利的这种自发性和较弱的约束性,已不能充分地、有效地保护人们对生存和利益需要,于是需要有一种新的权利加以干涉,这便是道德权利.

(二)道德权利产生的源泉

从表面上看,道德权利是在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原有的自然权利已经满足不了人们对自己利益进行保护的需要这一前提条件下而产生的.现象毕竟是现象,代替不了它背后的本质东西.如果我们再进一步的挖掘这种现象背后的东西,我们会发现,道德权利的根源无疑就是利益.

所谓的道德权利是指某个共同体里的成员在道德规范调整的下,获得生存或正当需要的可能性.道德权利的产生是需要一定特殊的环境因素,这种客观的环境因素应该包括共同体的产生道德规范的产生和正当需要的产生.最初在自然界生存的人类是以自己为单位的,他们为了各自的生存利益不断地从自然界中获取资料.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意识开始有了变化,他们认识到,在喜怒无常的自然界里,个人的力量是极其有限的,要想生存下去,不被自然界淘汰掉,他们需要联合起来,于是,原始的氏族公社和部落联盟产生了.在这个共同体产生的同时,道德规范也随之形成.如果只有共同体的存在,没有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的话,那么这时的状况无疑和最初的状态一样,人们的生存利益还是无法很好的得到保护.此时的道德规范是由同一个共同体的成员经过长期的生活自然形成的,由它来规定共同体中成员的相关的权利,而此时的道德权利最终要保护的无非就是整个共同体的生存发展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道德权利的产生和发展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形态划分成具有不同品质和不同层次的多种类型.前面提到,道德权利是在原有的粗糙的自然权利已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的前提下产生,它具有客观性,这也就表明它应当具有自然权利的某些特征,或者说道德权利与自然权利之间具有同源性.但是,这并不就意味着道德权利产生以后就停止不前,它是发展的权利.在道德权利和自然权利之间的相继承并发展中,道德权利就体现出了它在不同社会形态中的不同品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人们的意识水平是不同的,人们对于自己生存所需要的权利的认识也是不同的.在最为原始的社会里,当然是在自然权利无法完成使命的前提下,人们只认识到最为简单的为了保护生存利益需要的道德权利,它只在每一个最为简单的共同体内发挥着维护利益的功能.这时的道德权利也只不过就是道德规范和共同体产生之后的最为基础和最为原始的一种.随着人们意识的提升和不断增长的生存物质的需要,人们会发现,在不同的团体和同一团体的成员之间会有因为争夺生存利益而发生的矛盾,于是,人们开始制定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道德规范来加以规定他们之间的谋生的权利.而这时的道德权利的品质应该远远超过最初的道德权利,毕竟它是在人们的精心设计下产生的.

此外,在道德权利和自然权利中应该包括习惯权利.无论是自然权利还是道德权利,他们的范围要更宽泛一些,习惯权利是被他们包含在内的.习惯权利的产生和发展也是遵循着类似道德权利一样的渐进式模式.即使在阶级、国家、法律产生以后的现今的人类社会里,自然权利、道德权利、习惯权利也仍在发挥着他们的作用,只不过在不同的客观环境下,具有不同品质和作用的各种权利在其发挥的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自然权利、道德权利、习惯权利也只有在符合它们自己存在的特定客观环境下发挥着主导作用,也都是在各自的环境中保护人们的生存利益需要.也正是这样的情形下,它们共同地为法律权利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法律权利产生的源泉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由于不具有极强的和广泛的约束力,无法充分地和具体地维护人们的利益,于是法律权利以其不可阻挡之势进入了人们的生活.它是客观的和无法阻却的,符合客观发展规律的.所谓的法律权利是一种资格,是国家通过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其目的在于维护人们的利益.它的产生和发展需要具备客观社会条件和发展规律两种要素:

首先,法律权利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是在阶级、国家、法律产生之后才出现的一种权利类型.那么,作为一个国家或者是一个阶级为什么要通过法律规范来制定这些法律权利呢我们不妨举一个例子来说明:现在存在一个面包,人们都想得到它来维持自己的生命,如果没有法律规范约束的话,人们会不顾及他人的利益想尽一切办法来争这个面包.这样的结果就是一片混乱,最终面包会被某个人或一小部分人获得,而其他的人就必须接受被饿死的现实.要想使每个人都获得一份面包,就必须存在一个强有力的规范来规定每个人获得份额.正像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使得每个人都能从社会当中获得维持自己生存的利益一样,通过法律规范强制性的规定了社会中的每个成员的利益,规定他们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在于使每个人都能生存下来.阶级社会也是如此,统治阶级为了继续维持自己的统治和本阶级的利益,他们会通过法律来规定整个社会上人们的权利.表面上看,的确像是法律权利来源于法律或是统治阶级的恩赐,但从本质上来看,所制订的法律法规无非是在追求利益的获得,他们最终的着眼点在于利益,而不是法律和法律权利本身,所以法律权利的源泉与之前的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的源泉一样都是利益.

其次,法律权利的产生并不是在阶级、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后,由统治阶级或者国家主观上任意地造就出来的,它是有一定的权利基础的.它是在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广泛意义上讲,权利这一特殊的实体是具有自己的发展规律的,不同的社会中总会有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权利类型起着维护人们利益的主导功能.至于它的名称是什么,这不过是为了方便人们的使用罢了.法律权利正是这一规律当种的一种,它的产生是客观的,呈现一种阶梯式发展模式.这样一来,我们就无法否认法律权利和自然权利、道德权利之间是一种继承发展的过程结果.他们之间是存在同源性的,在某种程度上,三者带有相同特性和品质.原因就在于它们都来自于利益这一实体,同时它们也都是符合客观发展规律的权利这一实体中的一员.不得不说的就是,虽然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具有同源性,可是,他们之间是有显著区别的.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产生的社会形态环境是不同的.自然权利是产生于最为原始的社会形态中,所以本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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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最为粗糙的、最原始的权利类型,道德权利是紧随自然权利产生的一种类型,它产生于人们开始注意自己意识当中的那些不为他人所认可的一种社会形态中,本人认为这种社会形态应该是在原始社会末期,法律权利当然是产生于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社会形态中,它是在阶级、国家、法律产生之后才形成的.第二,具体内容是不同的.不同的社会形态中,人们的主观意识是不同,对于外部的认识也是不同,所以三者在具体内容上是有差异的.第三,权利品质是不同的.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权利发展规律这两个客观条件的作用下,它们的权利品质一定会有不同的体现,后者一定会比前者更为精致和全面.以上的不同点也正好反过来验证一点: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以一种阶梯式发展模式中的各种权利类型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发挥着它们的主导主要,都在维护那个特定的环境下的人们的利益或者是生存或者是需要.

虽然法律权利是在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当中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更为基本的东西.笔者认为,不能将这两部分混为一谈,我们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分类,也既表层根据和深层根据的分类.

(四)表层根据和深层根据

所谓的表层根据是指法律权利的直接来源,或者说人们可以想到的、更为直接的来源.而深层根据是指法律权利的最为根本的来源,它是法律权利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那么为什么要这样划分呢笔者认为,尤其是在当下的一种以权利为主导的社会里,对法律权利的源泉进行这样的划分有利于我们法制的建设和人们利益的更好保护.

法律权利是在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吸收了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中的一些优秀的成分,统治阶级或者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将这些来自于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的成分法律化.很明显的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权利品质都要远远的超过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我知道在不同的社会里,人们的意识水平是不同的,对于自己需要什么样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的认识也就不同,在人类文明高度发到的社会形态里的人们的认识水平肯定会高于它之前社会形态中人们的认识水平.法律权利就是从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中精化和提炼出能够在它所起主导作用的社会中适用的一些成分,也就是笔者称的表层根据.但是,正如之前说过的一样,权利这一系列的客观实体是发展性的实体,法律权利也同样是要发展的,也许在将来会有一种新的权利类型出现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形态中.如果我们只是从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那里寻找我们需要的权利内容的话,其结果就是我们抛弃了起点而从半途出发,而且这样产生的权利类型也是带有一定的局限性的.要想使一种权利的类型适合特定的社会形态的话,我们就必须结合权利产生的更为深层的动力来综合考虑,只有将这两者完美的结合起来才是我们寻找适合维护我们自身利益权利的最好方法.

三、结语

无论是自然权利、道德权利,还是法律权利,它们的产生源泉都是利益,利益是这一切权利的最终出发点,是最基本的、核心的本源,同时利益也是权利的最终目的.此外,权利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利益,而人毕竟是一种带有社会性的动物,所以各种权利的类型就是在以一种客观的发展规律穿梭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并发挥着它们的作用.继承性和渐进性的发展是这一发展规律的品质,这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发展论的.如果用一句话来阐述权利的真理性源泉这个问题的话,笔者认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句话最为恰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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