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贿赂公司打的是法律“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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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专业贿赂公司,据报道,武汉国杏医疗投资管理公司为上海一家医疗软件公司牵线搭桥,以考察学习的名义组织医生(这些医生所属的单位均为国家投资兴办管理)旅游,以扩大医疗软件及耗材销量.而所有费用,则全部由上海这家公司报销.国杏医疗公司因充当贿赂中介,被人们称为“专业贿赂公司”.①

二、分歧意见

对于行贿人和受贿人行为的定性,似乎没有什么争议,但是这种充当贿赂中介的行为,怎样定性,司法实践当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贿赂中介的行为与行贿人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行贿罪论处.因为贿赂中介,明知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其受贿人的关系,牵线搭桥,为行贿人行贿提供帮助,其行为与行贿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专业行贿中介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贿人的没有参与到具体的行贿和受贿行为中,法律并没有规定以公司为主体的行贿人介绍关系人的行为构成受贿.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专业行贿中介公司,符合《刑法》第392条规定,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罪,应当直接以介绍贿赂罪定罪处罚.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要分析上述案例的定性,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一)专业贿赂公司的行为不是行贿、受贿的共犯

首先,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案例中,上海医疗软件公司为扩大其医疗软件及耗材销量,而向国家投资兴办管理医院的院长、医生提供旅游报销等非物资利益,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罪构成要件.作为在中间牵线搭桥的武汉国杏医疗投资管理公司,实施的是介绍贿赂的行为,积极主动地为行贿、受贿双方出谋划策、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从广义上讲,介绍贿赂的行为属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介绍贿赂的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中介犯罪行为,而不应当作为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共犯来看待.②

区分介绍贿赂行为与受贿、行贿罪共犯关键是:第一主观要件看行为人有没有介绍贿赂的故意,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实施撮合介绍的目的,在于从行贿人和受贿双方的非法交易中活动利益.受贿罪的共犯的目的在于以权换钱,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第二在客观要件上,介绍贿赂行为并不完全依附于行贿、受贿一方,介绍贿赂者很多情况下是无偿服务,也可能得到费用,但所得到的费用是通过自己介绍行为所获,其没有介入行贿、受贿以及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而行贿、受贿的共犯,行为人总是依附一方,是单向的帮助犯,纯粹是为一方积极策划进行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向他人行贿,则构成受贿或者行贿的共犯.武汉国杏医疗投资管理公司的行为不依附于行贿或受贿一方,是独立的中介行为,其主观上不能确定其有受贿或者行贿的故意.

其次,在主体方面,武汉国杏医疗投资管理公司是一法人,行贿一方是上海医疗软件公司也是法人,而作为受贿方国家投资医院的医生属于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人只能构成法定的特种犯罪,而自然人则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因此,法人与自然人、法人与法人的共同犯罪,只能在刑法规定的法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中才能成立.③我国《刑法》第387条、第393条分别规定了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单位主体的行贿行为不可能同时符合单位受贿罪与行贿罪两个构成要件,单位的受贿行为也不可能同时符合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两个构成要件.

因此,武汉国杏医疗投资管理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要件.

(二)专业贿赂公司的行为定性为介绍贿赂罪存在着不确定性

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④武汉国杏医疗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上海医疗软件公司和国家投资兴办管理医院医生之间的中间人,其客观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客观行为要件,是介绍贿赂的行为,但是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值得讨论.武汉国杏医疗投资公司确实存在为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但介绍贿赂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很明显排除了公司、法人、单位作为介绍贿赂罪主体.单位犯罪首先要肯定的是其有合法的身份,其仍在履行着自身的社会责任或者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武汉国杏医疗投资公司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在分析中需要予以考虑的.

如果武汉国杏医疗投资公司具有合法的身份,那么其主体就是单位犯罪的法人.法人犯罪有其特定的法律概念,须包括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法人内部成员的以法人名义实施犯罪.凡盗用、冒用法人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属于法人犯罪,应依法追究盗用人、冒用人的刑事责任.第二,法人内部成员按照法人决策机构的旨意实施犯罪行为.凡法人内部成员未经法人决策批准、同意而实施的行为,法人不承担责任.第三,法人内部成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实施犯罪行为.第四,法人内部成员为了法人利益实施犯罪行为.⑤武汉国杏医疗投资管理公司的行为,是否有经过法人决策机构的同意,为法人利益而实施行为,在上述案例中不能完全体现,但是笔者认为在实践分析中,必须考虑上面的因素.

根据我国罪刑法定的原则,对于专业贿赂公司这种充当贿赂中介,商业贿赂中介的行为是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处于监管的空白了.当前社会上各种关系、中介盛行,在定性时需要区分一般的介绍贿赂行为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

1.介绍贿赂行为对促进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作用.在实践中,介绍贿赂行为对行贿、受贿的影响有所不同,有的行为人仅仅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之间沟通行贿和受贿的意图,有的则作为中介在行贿受贿双方之间商谈具体条件,有的传送作为贿赂的财物,例如武汉投资管理公司传送的是巨额的旅行款,表现出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是定罪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积极从中运作,对行贿受贿的实现起重要作用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介绍贿赂罪的后果.介绍贿赂罪的后果是多方面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介绍贿赂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是根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安居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以上的;介绍贿赂数额不满足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想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⑥另外,还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介绍贿赂后行贿罪、受贿罪是否成立,介绍贿赂人从中谋取的利益数额的多少、介绍贿赂人对贿赂行为实现的作用程度等.这些都是介绍贿赂罪社会危害性的反映.

3.介绍贿赂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动机、目的和其他情节.例如,行为是否以谋利为目的并从中收取了财物,是否多次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等等,案例中武汉投资管理公司,经调查,其成立以来没有其他的业务,主要是从事中介服务,以谋取利益.其中,因介绍贿赂从中收取财物的数额是反映介绍贿赂行为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

如果该公司从一成立就是非法的,完全是以实施犯罪活动作为其存在的基础.则可定性为集团犯罪,是以单个行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犯罪群体,而且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是介绍贿赂行为,如果认定该群体所实施的行为与构成了犯罪,介绍贿赂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就意味着该群体的每一个参与者都构成犯罪.当然具有合法身份,并不能完全区分单位犯罪和集团犯罪差别,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公司设立时是合法的,但是在实际活动中借合法的身份为掩护,一方面从事合法活动,另一方面又大肆进行犯罪活动,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以前的合法组织逐渐演变为完全的犯罪组织,对于这种情况应依实际情况作为集团犯罪处理.从这方面来分析武汉国杏医疗投资公司,则需要确定其合法身份的性质.

笔者认为,武汉国杏医疗投资管理公司以从事商业中介、贿赂中介为业务,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行为的主客观要件,对于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公司发起人及主要管理者,而不是公司法人,因为公司的成立时,其经营的业务范围,就是在走法律边界的线,如果该公司具有合法的身份,从事其他正当的经营同时,也以投资公司的名义,从事非法中介之行为,对以此我国立法尚处于监管的空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果该公司不具有合法的身份,非法成立的,而且是专门从事介绍贿赂的中介行为的,或者具有合法的的身份而只是作为掩饰来,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为集体犯罪,构成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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