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视域下丹麦农产品营销渠道模式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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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 :在丹麦的农产品营销渠道中,合作社起到牵头作用,贯穿于渠道的上游和下游.本文通过对丹麦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以及合作经济下丹麦农产品营销渠道模式的分析,探讨其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关 键 词 :丹麦 合作经济 农产品营销渠道 启示

丹麦的农业体系是包括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和行销乃至出口业务在内的大农业观念.在这种观念下,丹麦农产品营销体系突破个别企业的单个环节的限制,形成了按农产品价值增值和价值实现为主线的、覆盖面广泛的垂直营销系统,在丹麦的农产品营销渠道中,合作社起到牵头作用,贯穿于渠道的上游和下游.

丹麦合作社经济发展现状

丹麦素有“专业合作社的摇篮”之称,98%的农民都是专业合作社成员.传统的农民合作社最早可追溯到约150年前,之后部分合作社通过逐步合并和整合的过程,进入丹麦全国最大规模的企业之列,并跻身于全球最大的安全优质食品的出口商之列.2011年,合作社的销售总额占整个国家GDP的近10%,以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的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20%.合作社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份额是:猪牛肉98%、乳制品92%、谷物57%、油菜籽53%,合作社成为贯彻国家农业安全、食品安全政策的核心实施者.

丹麦农业的范畴明确地涉足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概念范围.丹麦农业产业链的延长,在农业产业内部创造了大量的脱离土地的就业机会,并反过来又促使土地经营的集中和农业生产规模逐步扩大.丹麦合作社是丹麦农民在从事同类产业的基础上,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组织,通过合作形成了竞争优势,合作社会员从中获益.20世纪90年代以来,合作社数量急剧下降,超过农场减少幅度.全国农业合作社从1992年的112家减少到2009年的22家.下降幅度最大的是农资供应合作社,在成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从83家骤降到8家.合作社成为大型经济组织,业务规模快速提升.如丹麦DLG集团拥有2.8万丹麦农民,饲料销售收入居全球饲料公司第16位,2011年销售收入达到55亿欧元.


合作经济下丹麦农产品营销渠道模式分析

(一)丹麦合作社与农产品产业链纵向协调

丹麦农业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以养殖、种植和加工为重点的现代化农业产业链,有其独特的产业优势和特色.丹麦模式的农业产业化实质是农场主与市场的连接,其特点是合作社与农业经济上、中、下游的完整的“纵向集成”.在丹麦的整个农产品产业链中,合作社既可以充当中介,为农场主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也可以接受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农产品收购,减少农场主与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合作社还可以向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高附加值环节延伸,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比较收益.丹麦合作社与产业链的纵向关系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在丹麦的农业产业化体系中,合作社嵌入到整个农产品产业链中,对农产品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控制,发展合作社纵向一体化,通过对供应链的前向、后向整合,延长产业链、缩短流通环节,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和谈判力量,节约交易费用和改善市场失灵.

合作社为丹麦农民提供诸如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乃至农业信贷和保险等一系列产前、前中和产后的服务,通过对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组合,实现了大规模的专业化分工生产, 把分散的家庭农场经营融入一条龙的生产经营体系, 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合作社在农产品产业链中的纵向协调作用如下:

合作社基于产业链上游的产前服务.丹麦农业合作社的产前服务包括农业机械的合作社、肥料合作社以及咨询服务部门.丹麦农业合作社的最大特点是拥有庞大的咨询和培训体系,它们构成农业合作社充满活力的“两翼”.

合作社基于产业链下游的产后服务.丹麦农业合作社的产后服务包括农产品收购和农产品加工.丹麦合作社产后服务的重点也是畜牧业.大多数合作社的业务都是围绕着畜牧业产品的收购、加工及销售等环节展开的.

合作社自身的纵向一体化.丹麦合作社不仅从事传统的农资供应、农产品营销服务,而且兴办实体成立公司,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以求获得食品链各个环节的价值增值.

(二)基于产业链纵向协作的丹麦农产品营销渠道模式

1.丹麦农产品营销渠道中的重要环节——合作社企业.合作社是丹麦农工商协作体的主要组织形式,几乎所有的丹麦农民都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了一个或几个股份制合作社.通过参加不同的合作社,丹麦农民不仅涉足与农业相关的加工工业和流通领域,分享应得利润,而且还成为一些食品行业大型企业的拥有者.如丹麦最大的屠宰合作社——“丹麦”合作社.屠宰合作社规定,社员必须把自己的全部产品卖到合作社,合作社有义务收购社员生产的产品,进行加工、销售,但坚持市场定价,不为社员承担价格风险.丹麦合作社的屠宰场,有一套KC体系,主要用来检测猪肉以及猪肉脂肪含量,根据检测结果来确定猪肉等级,确保达到客户所期望的标准.作为一个集屠宰、加工于一体的国际化公司,合作社还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要对猪肉进行分割加工,以满足不同国别的需求.

2.丹麦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门户——农理会.农产品和食品出口是丹麦国民经济的重要收入来源,农产品出口额占到丹麦出口总额的20%以上,主要出口产品有奶制品和猪肉等.丹麦还是貂皮出口大国,每年出口约1400万张貂皮,出口创汇约5亿欧元(约合6.5亿美元).丹麦的农产品流通主要通过合作社进行,各类合作社组成不同的专业会,如农民协会、小麦协会等.

“丹麦农业理事会”是丹麦农业主要行业协会的伞型组织,丹麦三大农民协会:农场主联合会、家庭农场主联合会、合作企业联合会是农理会的主要支柱.它在丹麦和世界农业组织之间就贸易政策起着协调作用,并在出口促销、信息交流、职业培训、资产管理、资金调配等方面向农民提供各种服务.农理会下设9个专业出口公司,控制全国农产品的出口. 3.批发市场和零售终端.农场主生产的初级农产品通过合作社进入到批发市场和终端,合作社负责谈判成交条件和价格.20世纪90年代,丹麦的食品超市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在生鲜农产品流通中占主导地位,前5大食品超市占有生鲜农产品零售的多数市场份额已达到64%.在食品超市的强大竞争冲击下,传统的专业食品店在丹麦全面萎缩,门店数量大幅减少,市场份额也有很大程度下降.

从1970年到2000年,丹麦的食品超市和专业食品店的门店数量都呈下降趋势,但食品超市门店数量减少是因为集中度提高的缘故,而专业食品店数量减少则应归因于该业态与食品超市在竞争中的失利.而且,普通超市已经向折扣店或大卖场等更高级的业态发展.由此可以看出,生鲜农产品流通超市化是农产品流通的发展趋势,农产品流通终端通过超市进入消费环节,有利于促进农产品的包装化、标准化,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

丹麦农产品营销渠道模式的经验与启示

(一)营销体系社会化

丹麦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是在观念上破除了把农业限定在第一产业,即种植业和养殖业范畴内的狭隘概念,树立了包括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和行销乃至出口业务在内的大农业观念.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牵头,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专业化组织与相应的农民在地区发展空间上紧密结合起来,垂直发展,使农产品收购、加工、储运、销售系统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控制在农民手中,形成农工商一体化产业链条.丹麦农业产业链的延长,不仅在农业产业内部创造了大量脱离土地的就业机会,并促进了土地经营集中和农业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

而且大农业的观念也使丹麦农业产业内部得以有效协同,它既兼顾了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初级农产品生产方式,又能保障加工流通领域的社会化专业化和大规模经营.这种由传统粮食食物观念向现代食物观念的转变,也使丹麦农产品营销体系突破了个别企业的单个环节的限制,形成了按农产品价值增值和价值实现为主线的、覆盖面广泛的垂直营销系统,实现了农产品营销体系的社会化和高效率运作.

(二)合作社的国际化

由于合作社面临着严峻的国内外环境,经营活动的国际化在农业合作社部分被认为是赢得市场进入机会和持续的经济成功最有发展前景的战略之一.丹麦地理规模较小,尤其是在竞争性法案规定较严格的情况下,合作社已在当前占据了国内市场的巨大份额,同时国内市场对食品的消费增长空间有限,这些环境变化使农业合作社在减少农产品成本和开拓产品销售市场方面面临更大的压力,开拓国际市场成为农业合作社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战略选择.

而丹麦的合作社修改章程也是为了便于其他国家的成员进入.2001年底,丹麦合作社与瑞典拉奥合作社之间实现了跨国合并.2003年,丹麦的MD Foods与瑞典最大的奶产品合作社Arla合并建立Aria Foods.这可以解释合并整合达到的合作与联盟、发展高附加值产品、改进市场地位和立足整体战略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农民合作社而言,规模经济带来的利益往往意味着更高的生产价格.另外,支持合作社对外发展的另一原因还涉及到合作社企业对市场影响力的增长.通过重组并购其他企业,行业之间竞争可能会减少,这也潜在地为这些合作社提供了提高市场销售价格和利益的机会.

跨国合作已被视为克服由于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缺失而产生的种种困难、发展规模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而这一趋势也仍将持续下去.在欧盟内部持续的市场融合趋势也有助于合作社走向国际化这一过程.对丹麦合作社跨国联盟的推动与发展,既会在将来对合作社成员带来利益,也会使丹麦农业产业更具竞争能力.

(三)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

农业在丹麦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丹麦的一些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知名度很高,有很强的竞争力.根据《经济学人》杂志发布的2012年《全球食品安全指数报告》,丹麦、美国、挪威和法国的食品是世界上最安全的.丹麦上榜的关键原因在于其拥有严格的食品安全保障体制和完善、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严格限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丹麦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三部分组成:负责政策制定和全面管理的家庭与消费者事务部、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的兽医与食品管理局及其下属的10个地区分局以及负责技术支持的丹麦食品兽医研究所.丹麦农理会所属的各个行业协会是行业性技术规范和标准宣贯、 推行的主体.按照欧盟和丹麦法律,企业必须实施自我检查计划,确保遵守有关动物福利、动物安全和家畜健康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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