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法治·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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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何将和谐的理想转化为和谐的现实是当前需要着重研究的问题.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和谐社会、法治秩序、法律监督三者关系进行递进性分析,可以得出,强化法律监督是促进和谐社会实现的现实力量.


[关 键 词 ]和谐社会;法治;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刘缨,广西检察官学院副教授,硕士,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2―0160―03

和谐社会是古往今来社会大众所追求的理想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现今中国的一个重大时代主题,成为我党现行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目标.所谓“和谐社会”,按照权威性文件的理解,就是“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受、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笔者认为,和谐社会这些特征是一种理想的、应然的社会追求,是一种标志和方向性的东西,而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构建过程中,我们应立足于当前的社会现状,抓住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借助解决问题最现实的力量,进而将我们和谐的理想转化为和谐的现实.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和谐社会、法治秩序、法律监督三者关系进行递进性分析,提出强化法律监督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和谐社会实现的关键.

一、和谐社会的根本是确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和谐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共同追求的崇高目标,“和谐”一词蕴涵了广博而深邃的哲理.最早提出系统和谐说的是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他认为和谐的内涵包含着对立与统一.郝拉克利特进一步批判地发展了毕达哥拉斯的和谐说,指出“看不见的和谐比看得见的和谐更好”,即通过事物内部的对立斗争,就产生了矛盾的各种因素或者说各方力量的均衡,从而诞生了统一而又稳定的和谐.中国古人认为“和,谐也”,“和”是指多种并存的、矛盾着的,甚至是对立事物的协调、结合、统一和发展.由此可见,和谐社会的重心在于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协调与统一.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和谐社会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没有矛盾和冲突的世外桃源或波澜不惊的一潭死水,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旧矛盾和冲突被克服后,势必会再出现新的矛盾和冲突.和谐社会能否实现就在于它是否具有使矛盾和冲突得以协调统一的机制.如何使矛盾和冲突能够协调统一最根本的方法是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秩序是构建人类理想社会的最基本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秩序一旦形成,社会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维持、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从而就能减少、消除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们期待的和谐.就社会发展规律来看,人类离不开也摆脱不了两种秩序: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人类需要这种秩序,人类就是在这两种秩序环境中生活的.人类所信赖的这两种秩序,各以其自有的方式影响着人类.自然秩序是以自然规律的调节实现其价值的,规律的内在作用和自发作用,是自然秩序深沉而有力的滥觞,其表现出来的铁一般的定律使人类在自然秩序面前永远只能抱有敬意;而社会秩序是以社会发展规律的调节和人类主观努力相结合的方式作用于人类的,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在调节和社会主体的自觉努力,是社会秩序发生作用的基本途径,因此更多地研究和控制社会秩序显得更为现实和重要.“对我们周遭的宏观世界所作的观察表明,它并不是由无秩序的和不可预测的事件构成的一个混乱体,相反它所表现的则是意义重大的组织一致性和模式化.”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存在的前提是各个系统处于有序的运作状态.正由于必要和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存在,社会才有可能出现繁盛而持续发展的局面.事实上,从来的繁荣昌盛时代总是同必要和稳定的社会秩序相依傍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更应该注重对社会秩序的研究与调控,使之能最大限度地服务于人类的社会生活.

同志曾指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等对于任何一个具体事物说来,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过渡的,因而是相对的,对立的斗争是绝对的.”矛盾是绝对的,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与转型,呈现出多元主体的多样利益化,于是,主体利益的冲突与利益的失衡现象便不可避免,甚至累积为一种潜在危机.社会要走向和谐,就必须采用各种调节机制包括宗教、道德、政治、法律等手段来消除因冲突和矛盾而引起的潜在危机,尽力恢复或补救被破坏的秩序.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不同社会关系主体的各种利益要求不断提出又不断协调,以形成全社会各种正当利益和谐共存的局面,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全面合理有效的调整来实现社会秩序状态.

对秩序的期待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本能,而和谐社会在于在最大限度内保证公民对秩序的期待得到满足,其根本保障就在于它具有有效的社会调节和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机制,能够自我完善,维持公正和良好的秩序.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达到社会的和谐,应该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认识,也是和谐社会其他目标实现的起始点和检验标志.

二、社会秩序的关键是运转有效的法治秩序

在古代哲人眼中,理想中的社会应该是一个田园牧歌式的社会,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在这样的理想社会中,人们和平相处,追求单一,利益平衡,社会安定有序.然而进入近代社会,随着大工业的勃兴、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在社会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增强,利益需求和分配出现多元化的趋向,由此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与保护权利的社会秩序被破坏的矛盾和冲突.现代社会里,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和谐社会的基石,人类社会的和谐有序状态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有效的保障.如果这些权利得不到保障,尽管可以用压制的手段获得短期的秩序,却永远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种力量可能发生作用,其形成必须依托于一定的规则,不同类型的规则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是不同的,但在现代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应当是法律规则.为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建立起人们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的社会秩序,人类通过各种力量探寻有效的调控机制,法律也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而法治秩序是社会秩序得以良性运转和长期存在的前提条件.秩序和无序相对,为了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人类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其发生.在文明社会里,法律是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这已被历史反复证明.

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里,公民的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有的只是弱肉强食.从卢梭到康德、黑格尔的国家理论都表达出这样一个观念:相信个人只有通过国家才能找到实现其道德存在的途径;国家的权力是无限的,而且只有这种无限的权力才能保
障个人的自治性.个人自由、权利是来自国家并通过国家权力而实现的.法律维系的基本秩序有两大类:(1)关于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秩序,这类秩序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秩序,旨在确立公民的基本权利;(2)与公权力的设立、运行有关的秩序,此类秩序包括国家机关和超国家政治权力的组织体系、职权、运转程式的秩序,目的在于维护第一类秩序.毫无疑问,权力对维护权利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因为任何社会组织的基本要素是人,人必有自己的利益,公权力拥有者极易背离社会目的而追求私利,这时公权力拥有者就成为公民权利最强大的破坏者.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则会导致无政府状态.既要发挥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要防止因权力行使不当而造成对权利的侵害,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是权力运行的一种理想而和谐的状态.

众所周知,法不等于法治.要想使权力运行达到理想而和谐的状态,仅仅依靠法是不够的,而是要建立起一种法的良性秩序――法治秩序.法治的固有含义是保障权利、约束公权力.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不仅意味着其权利不受作为私法主体的第三人的侵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意味着其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亚里士多德概括法治的精要为:有良好的法律,并使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现代法治理论认为,法治秩序必须保证一切国家权力的运行都必须置于法律预设控制之下,法律上政治权力合法化的唯一根据,对权力予以有效的防范和制约是保证个人权利不受政府权力肆意侵犯的制度性前提.就当前我国的法治状况而言,并不缺少良法,法治秩序难以实现,往往是法律得不到普遍的遵守,而法律得不到普遍的遵守,往往不是老百姓不守法,而是因为执法机关不依法执法.因此,法治的基本点就是对公权力形成有效制约,法治的核心在于约束权力,要求权力必须在所规定的轨道上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如何将“被认为是人类在摆脱了自然的奴役之后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者”――政府权力――蜕变为人民自由最有效的保护者成为构建法治秩序的重心.

三、法治秩序的基础是完善有力的法律监督

“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务的性质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利,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的以上论述之所以成为经典,是因为它阐述了滥用权力是一种普遍现象.有鉴于此,现代法治秩序的核心在于如何有效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监督成为了一种普遍而重要的权力控制方式和制度安排,一切来源于授予或委托的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但国家权力结构模式的不同导致监督的方式和制度安排的不同.

孟德斯鸠在论述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理论时,认为分权与制衡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相互牵制以达到防止权力滥用.在三权分立的模式中,三权中的每一种权力都是零碎的,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并列,共处于政府权力运作的同一平台上,并且把控制各部门的权力置于这些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手中,需要另外两种权力的制约和配合才能行使,以此来达到互相制约、互相制衡,通过相互之间双向制衡的关系实现互相监督的效果.

从国家权力结构分析,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但对于三权分立学说中的权力制衡原理,却是持肯定态度的.从现行宪政体制安排而言,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简称“一府两院”)这样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宪政体制,“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这种构架下,行政权、司法权相互之间互不隶属,没有相互制衡的机制,不可能通过相互制衡来实现权力制约权力.为有效督促行政权、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防止其扩张和滥用,在我国现行的法治体系中,安排一个专门实施法律监督的机关,以达到对国家权力运行监督,保证国家政治权力架构正常运行的目的.因此,法律监督权是我们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必要组成部份,是构建现代法治秩序的基础.就当前中国转型社会时期而言,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冲击,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司法不公、腐败、渎职失职等现象严重,权力并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良性的权力运行秩序也没有建立,这是我们构建和谐的社会严重障碍.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把加强和完善法律监督提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只有人权得到尊重和维护,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限定并且严格依程序行使,才能实现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能够缓解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廉洁性,保障公民权利的顺利实现,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由此推动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通过对上述和谐社会、法治、法律监督三者关系的递进性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当前中国的现状而言,影响和谐社会构建、导致社会失调的最主要因素,当是缺乏权力运作的良性秩序,而法律监督是一种重要的权力控制方式和制度安排,是保证权力运作良性秩序最现实、最有力的手段.因此,法律监督是否到位、是否有效,是当前我们国家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核心和重中之重,是促进和谐社会实现的最为现实的力量.

[责任编辑:清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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