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判决其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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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个案裁判对当事人,乃至社会群体对法律和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和社会公平正义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个案裁判的公正,是司法能力的体现,是案件质量的体现,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彰显和传递,个案判决对社会效果有着直接和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 ]个案判决;司法公正;社会效果;和谐;法治文明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001-01

从哲学范畴来说,理性来自于感性,质变依存于量变.个案的质量、个案的公正,是老百姓对司法公正、对公平正义最直接最切身的感受,是对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最积极的回应,是引领全民法治信仰的直观载体.个案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而言,可说是沧海一滴,而对具体的当事人来说很可能就是唯一.当下的中国社会,阶层分化引发的社会冲突在正在趋于显性化.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预期,因为人们不仅现在对社会冲突感受强烈,而且认为这种冲突关系会在未来持续存在.不同的人,将自己标定在不同的认同阶层,会在这个阶层所面临的冲突结果中思考被设定的命运,并通过这种未来命运的预期表达他们对当前社会制度安排的意见.一个人拥护抑或反对某种制度安排,取决于这种制度安排是否损害了他们的收益,或者是否能够为他们带来收益.所以,为了达到稳定的目的,包括司法在内的现有制度及其运作机制,应当更多地在个案判决中考虑到社会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的不同心理状态,防止判断、分析和具体操作的过程出现重大偏差.

在药家鑫案中,这一点体现的很明显,药家鑫吐露其犯罪心理时说“害怕农村人难缠”,也就是说他认为自己和受害者分属不同的阶层,以他成长的环境和认知层次来分析,撞伤这样的“农村人”还不如杀死了事,盲目自私,人性沦丧.药家鑫父母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无论部分人如何造谣和诋毁,自始自终不敢出面解释和回应,无奈的接受“舆论”道德审判和良心的谴责.事后来看,司法机关并没有为事实上的弱势群体——药家鑫父母提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平台或者是意见建议.同样在诉讼阶段,受害者也将自身和行凶者置于不同的阶层,会自然的从“农村人”弱势的社会地位出发,不自觉的走入已经被固化的社会阶层“预设的”行为模式,在汹涌的“舆论”支持下显得敏感亢奋而理性不足.司法机关惮于“舆论”和维稳压力,选择性的支持了站在道德高地的“弱势方”原告,这实际上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对社会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心理状态,在判断、分析和具体操作环节中出现了偏差,在案件尘埃落定成为案例之后,依然会让涉案各方隐隐作痛,也给社会留下一道难以愈合的“疮疤”.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与药家鑫案相比,前者一人、杀害两人,后者杀害一人,同样有自首情节,前者是潜逃数天后,走投无路而自首,后者是在父母陪同下自首,前者被判死缓,而后者被判死刑.两份不同判决书,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受害人家属不服判决,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执行李昌奎死刑.此案经媒体报道,民众哗然.最终通过再审程序,李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不得不说,药家鑫案的判决结果对本案的最终判决起了很大作用,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受到极大的损害,长远来说,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并不会因为个案的迎合民意和改判而得到弥补,反而会成为后续“个案”判决的“榜样”.


综上所述,个案与个案在法治运行和社会大众对法律的认知之间绝不是孤立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能使司法公正产生由量变到质变的升华和飞跃,就能汇聚成建设平安法治中国的正能量.注重每一个案件的质量,努力提高和致力确保每一个案件质量,就是为社会公平正义大厦铸基础、添砖瓦,也是选择法官职业实现理想的最根本、最有效途径.法官的最高理想,就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法官理想的实现,必须走好保证个案质量的每一步.刚性的法律,需要法官在个案中正确适用;法律的公平正义,需要靠个案的公平正义来体现;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的认同,必然靠个案裁判的公平正义来引领.因为“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官坚持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做到公平正义,也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社会成员就必然会逐步把法治当成一种生活方式,法治中国就会由理想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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