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中的村民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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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乡村史研究发轫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又于20世纪末重新成为史学研究的显要领域.两时段的研究领域颇多、研究成果斐然,然对乡土意识、农民意识与农民心理层面的研究相对匮乏.探究华北乡土社会农民意识中富有乡土气息的村民认同观念及相关问题,既可揭示当时中国乡土社会的面相,又能深化中国近代乡村史研究,更具现实借鉴意义.

[关 键 词 ] 华北,村民认同,满铁调查

[中图分类号] K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3)02-0027-08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乡村史研究业已发轫,乡土社会瞬时成为吸引时人眼球的地方,然这种研究的热情并未推动该项研究走向持久和深入,便销声于“具有极强历史指向性的社会性质大论争和高度关注政治、军事、事件史研究的趋向之中”.①近年来,随着社会史研究的深入和拓展,中国近代乡村史则日益成为其中的一个显要研究领域,研究成果斐然.纵观两时段的乡村史研究,无论是在民国时期志于改造乡村、拯救乡村的学术心态,还是在近些年对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历史性变动及其在城市化进程中乡村社会独特的境遇的学术关怀之下诞生的研究成果,其关注点集于乡村社会结构、社会权力、乡村文化建设、乡村经济和乡村婚姻、家庭、人口与风俗等问题,而对于乡土意识、农民意识与农民心理层面的专题研究较少,②究其因在于介入此研究领域的学者和可供系统利用的资料甚少.鉴于此,笔者借用关于华北区域的满铁调查资料,尝试揭示该区域乡土社会农民意识里的村民认同观念③以及相关问题,冀求抛砖引玉.

20世纪30年代,费孝通先生对开弦弓村做调查时指出:“人们并不认为所有住在村里的人都是本村人.如果问本村居民,哪些人是本村的,我们就会发现当地对于本村人和外来人有着明显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并不是法律上的;从法律观点看,一个人只要在某地居住三年以上,他就成为当地社区的一名成员.可是在人们的眼里,这样的人并不是真正的本村人.”在说明本村人和外村人区别时,费先生通过具体的事例发现外村人的共同特点,他们都是移民、从事某种特殊职业,并未发现外来人究竟需要在本村住多久才能算作本村人.并且,外来人的孩子,虽生于本村,仍像其父母一样,被视为外来人.由此看来,并非完全根据居住期的长短来确定这种区别.此外,来户都不是农民,而“全部从事某种特殊职业”.④这是已有研究成果中首次涉及近代中国乡土社会村民认同观念的学术著作,此后鲜有学者深入关注该问题.

20世纪40年代满铁在华北地区进行大规模的人类学调查所形成的六卷本《中国农村惯行调查》中,关于河北省顺义县沙井村、栾城县寺北柴村、良乡县吴店村、路家庄及山东省历城县冷水沟、恩县后夏寨六个村落的村民认同观念的调查详细且系统,笔者以上述村落作为典型,通过梳理资料发现调查村落中的农民关于村民认同资格条件较之于开弦弓村复杂,大致由六个要素构成,即房屋、土地、墓地、居住时间、世代、家族成员.根据《惯调》资料将六个村落的村民认同观念分为两种类型,①一是村民认同资格较松的村落(a),二是村民认同资格严格的村落(b),具体见下表.

在村民认同资格宽松的沙井村、吴店村,迁入者获得村民认同资格较易,移居到两村者即可获得村民身份.沙井村的村民关于此问题有如下问答:

“问:迁居而来的人能立即获得村民身份吗?答:马上具有村民身份.问:迁入者的房屋未坐落于沙井村呢?答:仍然具有村民身份.问:如果迁入者在本村内不拥有墓地,移居本村后能立即获得村民身份吗?答:仍然能获得村民身份.”②

吴店村的情形与沙井村大致相似,在村民的意识里,迁入者在移居到村落内即使不拥有房屋和土地,也可立即获得村民身份.但有一点值得注意,在村民的意识中,倘若迁居者的家族成员未全部迁入社区内部,此人难获得村民身份,③也就是说,家族成员是否同时迁入村落成为迁居者获得村民身份的关键.其实,沙井村亦是如此,尽管该村对迁居者获得村民身份的限制缺乏束缚,但在村民的意识里有一部分人难以获得村民身份,即长工、浮住.④缘由在于长工与浮住户并未体现出在村内定居的迹象,假如该家庭成员皆生活于社区内,其长期居住的意向则不言自明,这些人也能获得村民认同而享受村民身份.⑤

在传统乡土社会中,有迁入者亦有迁出者,二者皆牵涉村民身份认同的问题.在村民认同资格宽松的沙井村、吴店村,迁出与迁入的情形大致相似.如同沙井村村民的对话:

“问:本村村民将举家迁出的人称作什么?答:称其为迁入村的村民.问:不再拥有本村村民的称谓吗?答:不再是本村村民了.问:迁出者对于原村落来说,是外村人吗?答:外村人.问:若迁出者在原村落拥有房屋,他也不拥有本村人的称呼吗?答:这与在村落中是否拥有房屋没有关系.问:迁出者在原村落中拥有土地的呢?答:仍称为外村人.问:税捐如往昔交于本村的话,仍视其为本村人吗?.答:不再被视为本村人.问:迁出者在村内有墓地呢?答:仍然是外村人.”⑥

从村民上述话语中,可知迁出者村民身份的存废与在原居住村落中是否拥有房屋、土地、墓地等因素无关.关键在于迁出者的家庭成员是否集体迁出或滞留于原村落内,若其家庭成员全体迁出,此类型的人会丧失村民身份而被视为外村人.相反,迁出者的家族成员在原村落中继续居住,那么,迁出者仍会被视为本村人.①吴店村村民关于迁出者的村民身份与沙井村颇似,资格丧失较易,携家庭成员集体离开社区即丧失村民身份,纵使在原社区内置有土地,迁居后仍丧失村民身份,如在城内某学校担任校长的原村民,分家后得到三四十亩土地,但因其迁居县城而丧失了村民身份.②

在村民认同资格严格的后夏寨、冷水沟、陆家庄和寺北柴村,迁入者获得村民认同资格较难,移居此四村者须具备一定条件方可获得村民身份.如后夏寨村,村民认同的必要因素是土地和房屋.

“问:迁入者如果在村落内不拥有土地和房屋,这个人能被村民视为本村人吗?答:不拥有土地和房屋的迁入者,不会被视为本村人.”③ 在冷水沟,迁入者若在社区内部拥有房屋和土地,即可获得村民身份.④若不具备这个条件,迁入者则须在村内居住十年以上且要与社区居民形成亲密关系,方会被视为本村人,⑤否则难以获得村民认同,此彰显出土地和房屋在该村村民资格认同上的重要性.在陆家庄的村民们意识里,迁入者获得本村村民资格至少需要在本村居住七八年,另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这些条件,土地、房屋、墓地、育有子女,如此才能获得村民认同.⑥相较而言,陆家庄的村民认同观念比后夏寨、冷水沟村严格.其实,在作为分析对象的几个村落中,村民认同观念最为严格的是寺北柴村,迁入者纵使在村内建房并定居,也不能获得村民身份,享有村民身份的是其下一代;⑦在社区内生活五代⑧;在社区内同时拥有房屋、土地、墓地,另外,全体家庭成员都须居住于村内,才可获得本村人资格,寺北柴村的村民认同观念之严格可见一斑.

在村民认同资格严格的村落,迁出者的村民身份认同的严格程度与迁出者的情形甚是相似,不仅严格且复杂.如冷水沟村,在村民关于迁出者的村民认同观念里,携全体家庭成员迁居他乡者,纵使在村落内拥有墓地,也不再享有村民身份.可是,家庭成员全体移居他乡而多年未归者,在某种条件下仍被视作本村人,此条件为迁出者在原村落内拥有土地和房屋,且缴纳田赋、摊派.⑨由此观之,村费的承担也是获取村民身份的重要因素.寺北柴村亦是同形,在村民的意识里,如果迁出者在社区内不拥有土地、房屋、墓地,则丧失村民身份的资格.但是,房屋和土地皆无者,若在原社区内拥有墓地且与本村一直保持紧密联系,迁出者仍继续享有原村落的村民身份.这一点值得注意,假如迁出者在村落内拥有墓地,可不来祭拜也如不拥有墓地,他们也会丧失村民身份.⑩另外,寺北柴村的村民身份享有者须承担村费,凡是本村人名下拥有的土地、出租地以及典耕地均为本村村费的征集对象.无论迁居何处,享有本村村民身份的人必须要承担原村落社区的村费.“世居不满五代者,其即使移居他处,仍享有原村落的居民待遇,同时也要承担原村落社区的摊款.”如调查资料中有这样一则问答可为佐证.

问:从寺北柴村迁到岗头村居住已三年,该人向哪个村落缴纳摊款呢?答:仍然向原村落缴纳.”{11}足见,寺北柴村的村民认同观念之严格.

通过对六个调查村落的农民意识中的村民认同观念之梳理,可知这些村落中的农民在村民身份认同问题上存在宽松和严格之区别,这种区别何以产生以及影响因素有哪些,笔者欲另文探讨,在此不作深究,但居于乡土社会的农民在意识中存在村民认同观念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

在华北乡土社会中,农民意识里的村民认同观念由六大要素构成,这些因素何以能成为农民意识中的村民身份认同要素呢?探究此问题必然要回归到乡土社会之中,源于乡土社会的村民认同观念,必然蕴藏着浓厚的乡土气息并烙有乡土特征.其实,房屋、土地、墓地、居住时间、世代和家族成员是血缘与地缘的外在表现形式,进而言之,农民意识中的村民认同观念的形成与村落的构建方式存在着必然之联系.

一般而言,中国的自然村落大致有三种类型:单一家族村落、亲族联合体村落和杂姓移民聚居村落.①从村落形成过程来看,单一家族村落、亲族联合体村落是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而杂姓移民聚居村落则以地缘关系为基础自然发展而成自然村.②那么,华北地区自然村落的形成模式又会是何种情形呢?

以农业为主的中国,血缘关系一直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宗族则为血缘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凑玄孙,一家有吉,百家凑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合聚之道,故谓之族.”③关于华北地区的宗族研究,往昔学者多持不发达的论调.然而,近些年一些学者借助扎实的实证研究对上述论点提出了质疑.如杜赞奇在充分利用满铁调查资料的基础上研究认为,宗族在华北村庄的公共事务中是最基本的参与单位,宗族的权威在同族祭祀、纠纷、土地买卖等方面都有表现.杜赞奇尤其注意到华北地域组织与宗族之间复杂的关系.④最近,MyronCohen通过对河北新城县杨满撒村的坟墓、清明祭祀和新年礼仪等以父系血缘关系为核心的诸现象的研究,对自弗里德曼以来根据南方宗族形态为模型建立起来的宗族概念给予了批评.并指出,北方的宗族缺乏像南方宗族那样大型的族产,但不能以此作为评判宗族存在与否的唯一依据,通过对上述现象的研究表明该村落在没有大型族产情况下,该村落中宗族意识非常强烈的体现于各种现象之中,足可代表了另一种普遍存在的宗族形态.⑤

华北地区的农村,单性村有限,多为杂姓聚居.但是,各村落中往往同姓居民占有很大的比例.在河北省栾城县,共143个村庄,其中有60个村庄的人口半数属于同一宗族,以同一宗族占到村落总户数95%的村子为例,宋家庄全村97户皆为宋姓;寺下村29户中28户为董姓;八里庄68户中67户为李姓;苏丘村195户中191户为崔姓;西懂铺村100户中95户为李姓;康家庄64户中61户为刘姓;前岗头村106户中100户为郭姓.这些事例,足以说明华北乡土社会,缺乏单姓村,但某个宗族在村落中占到绝对优势的村落确实不少.其实,在满铁调查的诸多村落中,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如河北丰润县米厂村,社区内有董、周、韩、李、魏、侯等姓氏,其中董姓占到70%.⑥

宗族在华北地区中的作用,村落中同姓占有的比例只能说是其外在的表象,终究要考察宗族在村落生活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如何.杜赞奇以详实的满铁调查资料为素材,发现宗族在北方村落中的地位和作用虽殊异,但“北方宗族并不是苍白无力的,虽然它并不庞大、复杂并未拥有巨额族产、强大的同族意识,但在乡村社会中,它仍起着具体而重要的作用”.⑦无论是祭祀活动,还是在日常经济活动——分家析产、借贷经济行为、租佃经济行为和土地交易中,宗族意识表现的都很强烈.⑧所以,一直以来,宗族为代表的血缘关系在华北乡村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也是该区域自然村落形成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乡土社会中,血缘关系是最原始的社会关系,是与生俱来而不需要建构的,地缘关系与之相比,则具有“后天性”.传统的自然经济造成每个农家经济十分脆弱,居住于同一地域内的居民彼此间的经济依赖性强,在家庭经济遇到周转失灵,多会求助于邻近居民疏通.每逢家庭周期性大事(婚丧嫁娶),往往是地域内居民全体行动,协助当事者处理事务.尤其华北地区天灾人祸不断,居民间相互扶助共渡难关便更不可少.因此,居民间的人情味十分浓厚,也就有了农民意识中的“远亲不如近邻”的观点.久而久之,长期生活的村落内产生出社区共同意识,如集体娱乐、修庙搭桥、祭祀活动等均是群策群力的活动,形成了“百里不同俗,十里不同风”的独具社区特色的地缘文化.在“休戚与共”“守望相助”的共同意识之下,村落社区内的每一个人都追求睦邻友好的地缘关系,而每一个人又因地缘关系得到实惠.这种地缘关系产生的社区意识便体现在每一个社区成员身上,成为难以割舍的情愫.因此,在华北区域内广泛存在由一定数量不同姓不同宗的村民聚居而构建成的自然村落,这表明地缘关系亦是华北地区自然村落形成的重要方式. 华北自然村落是在血缘、地缘关系的基础上自然发展而成的.其实,地缘关系与血缘关系在村落形成过程中难有清晰的界线,缘于乡土社会中的居民不断的社会流动(居住空间的变动)和联姻,形成了血缘关系建立的村落中存在地缘关系,地缘关系建立的村落中包含着血缘关系,正如社会学家费孝通总结的:“血缘是稳定的力量.在稳定的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不分离的等血缘和地缘的合一是社区的原始状态.”①生活、生产在基于血缘、地缘关系构建而成的自然村落之中的民众,在其意识层面上深深烙有血缘、地缘的印迹也理所当然了.所以,作为血缘、血缘关系表象——家庭、墓地、居住时间、土地、房屋,也自然成为华北乡土社会村民认同观念的两大基准,又因地缘与血缘相互交融使得在具体的村落居民身份认同中不会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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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任何一个作为唯一的标准,更不会以一个标准中的一个要素为衡量依据,往往以两者中的某些要素作为评判标准.

在华北各村落中的居民,将自己村的人称作“本村人”,将他村之人冠以“外村人”的称谓,以示区别.这不仅是简单语言层面的差异,亦不只是心理认识层面上的不同,而是其本身具有更多的现实生活意义,即“本村人”在村落社区的生活中,拥有“外村人”不能享有的特权以及必须承担的各种义务.也就是说,“村民身份”与社区空间内的有形或无形资源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那么,这些“资源”具体是什么呢?笔者将以《惯调》中的沙井村为主要素材对此问题展开讨论.“本村人”与“外村人”在村落社区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三种权力上,即社区政治和经济权力、社区活动的参与权、社区公共物品的使用权、其他方面(承担的义务、亲属称谓).

首先,社区经济和政治权力,即公会地的佃耕权和先买权、村民所有地的先买权、村费的承担权、选举权.

村落社区公共所有的土地称为“公会地”.这些土地原多为庙产,民国后则成为社区公有地.公会地多用于佃耕,其对社区居民家庭生活的重要性可通过沙井村的租佃情况体现出来.在沙井村出租土地者仅有两人,此二人不属于阶级话语中依靠地租生活的地主,出租土地乃无奈之举,一户需钱救急,一户因耕种不便.此情形下的村民在村落内难觅得租地,故欲求佃耕之地只有两个途径,一是外村人(主要是县城人),一是公会地.②另外,公会地的重要性亦表现于其在村落租佃土地中的比例,据满铁调查,1942年的沙井村公会地占到租佃土地面积18%.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公会地对沙井村居民家庭经济的重要性.关于公会地出租的对象虽无明文规定,但依社区的惯习,公会地的佃农多是本村人.倘若社区内部居民无佃耕意愿,才将公会地佃于外村人,可是沙井村用于佃耕之地匮乏,抱有佃耕意愿的人颇多,因此,公会地佃于外村人的事例不存在.③简而言之,本村人较外村人具有优先佃耕公会地之权力.一般而言,公会地多用于佃耕,其收入则会作为村费,以备社区开销之用.若村费周转失灵而又集资无果,则会将其出售以解燃眉之急.沙井村公会地买卖的交易尚无记载,即使村落遇到突发事件必须要出售公有地,也必先在社区内部寻找买家,若社区内居民都无购买之意愿,才会在外村寻找购买者,也就是说,本村人具有公会地的优先购买权.①

土地对于乡土社会的居民来说,既是生存之母,又是财富之母,亦是家庭绝好的遗产之一,所以,农民交易土地的抉择都会慎之又慎.但小农家庭在遇到周期性事件(冠婚葬祭)、突发事件(摊派、土匪)、长期经济窘迫等情况,会被迫出售土地.农民交易土地会依旧俗按照先同族,再本村,后外村的顺序寻求买方.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述之顺序固而不变.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理性开始走向主导地位,传统土地交易顺序逐渐出现裂痕.某些社区的居民会根据地价的高低变动交易顺序,不卖于同族而卖于族外人、不卖于本村人而卖于外村人.可是,此种交易顺序与传统的道德经济惯习相抵触,同族人往往会借用已呈现裂痕的优先购买权之旧习将交易土地以等同价格买回,在《惯调》中不乏这样的事例.倘若本村人难以同等价格与其相争,即使是这样的交易也很难让本村人情愿接受,因此,多会对违背者进行责难.土地优先购买权虽已失去严格制约,即使打破传统的束缚也不会受到正式处罚,但先卖于本村人的惯习依然存在于乡土社会.②

乡土社会中的权力,毋庸说中国历代王朝,纵使力图控制基层社区权力的民国政府,也只实现县一级的控制,而对乡土社会的控制基本借助于传统的内生权力组织.这些社区领袖人物多凭借自身占有的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象征资本中的一项或几项登上乡土社会的政治舞台.可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拥有乡土社会权力生成资本者纵有掌管某社区权力的,可往往未必能够如愿以偿.问题在于是否拥有选举权.如以社区的权力核心村长一职为例,根据县里的规定,20岁以上且在村里居住一年以上者遂享有村长参选权.③但是,长久以来,沙井村的惯习规定凡的村民只能将选票投于具有本村村民身份的人,这与在社区内居住时间的长短无必然关系,缘于村民资格有一套多重的衡量标准,居住时间为其中一个参量而已,如不具有村民身份的小学老师,长期居住于社区内,但因其为外村人不仅无权,更无参选权.④这样与规定相左之现象在华北地区较为普遍.因此,本村人和外村人在获得村落权力的机会上存在差别,即参选者必须具备村民的身份,不然,权难以获得,更难言选举权.

这种称谓的区别不仅体现于两种不同身份在村落的政治、经济的权力上的差异,也表现在村费的承担上.村落社区内部的行政运行、教育开展、治安维持等方面需要相当数目的资金.一直以来,此项费用由本村人根据社区内部的惯习或商定进行分担.社区居民的所有地不管位于何处,均属村费征集范畴.沙井村在调查时,由于受颁布不久的“属地主义”政策影响,征收原则稍有变动.然而,在华北地区的自然村落中,传统的征税形式依然被保存下来,村费(金钱、现物、力役)仍由村民来负担,调查村落中除了良乡县吴店村均有体现.

其次,社区活动的参与权,主要指庙会与祈雨.

《礼记》有云:“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因此,“祭祀之道,自生民以来则有之矣”.祭祀活动一直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风俗.仪式在乡村社会生活中更是不可或缺的内容,而庙会活动则是具有仪式效应的一项重要活动.因此,在中国的乡村中遍布了庙宇⑤,正如国外学者所说:“关于中国任何事情的描述都未必完全与历史事实相一致,唯一符合历史事实的描述便是政府在各个村落中普及庙宇之事.”⑥华北地区村庙多,且庙会活动频繁.沙井村有观音庙,每年有五回祭礼仪式.祭祀当天,众村民带着供物、线香,集于庙庭之内,礼毕后一起会食.农民参加庙会多为看热闹.虽时过境迁,但沙井村的李清源依然清晰地记得12岁时(1894年)村中庙会活动的热闹场面:“在庙会上有开光,还有说书的、唱戏的、好不热闹.”⑦以前,栾城县寺北柴村、良乡县的吴店村、恩县的后夏寨村、昌黎县的侯家营,每年定期都有祭祀活动.⑧乡土社会中的祭祀活动固然多且热闹,但参加祭祀仪式的人必须具有村民身份,无论男女、老少、贫富,纵是村落中食不果腹而被村民忽略的贫困农民,或是长年累月在外务工而很少在村内居住之人,又或是大字不识之人,享有村民身份的人均可参与到祭祀仪式①,享受乡土社会中为数不多的大型活动.但是,不具有村民身份的外村人不享有参加之权力,即使当事人与本村关系甚密,如乡村教师,凭借着占有乡土社会中较为稀缺的文化资本而素为村民尊敬且与村民甚是熟悉,然其不具备村民身份,故无权参与该村的祭祀仪式.另外,村庙的祭祀仪式一直沿袭传统习俗,由香头或首事人等十几人主持,担任此职者必须拥有村民身份,这是成为村庙祭祀主持者的首要条件. 乡土社会中另一个常见的仪式活动是祈雨.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小农多以农业生产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农业收成好坏与降水的多少有着密切关系,每遇久旱无雨之时,村落便会组织祈雨活动.黄土北店:“雨量缺乏是本社区常常遇到的一大问题,于是祈雨的仪式便颇为复杂隆重.一遇旱灾,村中领袖便协议请龙王.”②沙井村组织的祈雨仪式,村民们皆须进到庙里烧香磕头,头戴柳条做的帽子,然后自发地排队抬着龙王绕村行走,有时游到周围的村落.③寺北柴村每年都要举行祈雨活动.④在冷水沟,祈雨作为唯一全村性的大型仪式,在村落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⑤因此,作为乡土社会中重要的社区活动之一的祈雨仪式,对参加者有着严格的身份规定,即参加仪式者只限定于本村人.⑥

再次,社区公共物品的使用权.这里的社区公共物品的使用权指的是,官坑采土权、公共器具的使用权、水坑和空地的使用权、义地的使用权.

20世纪前期,华北地区“人”与“地”间的关系日趋紧张已是不争的事实.40年代沙井村,全村可用于农业经营的土地开垦殆尽,但人均拥有土地约2.5亩,按照当时生活标准人均最低需要5亩,因此,社区内的居民为了维持家庭经济将能用于耕种的土地基本都开发殆尽,类似的情况遍布于华北地区的村落.土地的作用不仅限于农事耕作,社区居民在建造房屋、炼造房瓦、制造土粪、垒砌牲圈、重修墙壁等,都需要相当数量的泥土.所以,各个村落社区内都设有公共采土的地方,村民称其为“官坑”.凡本社区内的居民如有需要即可使用,可是,外村人不享有使用权.⑦官坑的土被利用而形成很大、很深的坑,成为蓄水池.农民往往将其作为粪池,同样,本村人享有使用权,外村人则缺乏这项权力.另外,村庙周围有大片空地,称为“广场”,多为放置土粪或作为打谷之场所,其使用权只限于本村人.⑧

梯子、墙板、夯、桌子、碾子、砥石等社区的公共物品,在使用上亦有严格之规定.在沙井村,村民在生产、生活中如需使用上述物品时,告之于村公所的行政人员便可使用,即使不缴纳村费的村民亦可享有此项权益.但外村人意欲使用,须先同亲近的本村人言语,再由其向村长请示,获得许可后方能借用.⑨此外,社区为无墓地的贫穷农民提供掩埋遗体的地方,称作义地.本村人可自由利用,然外村人禁用.⑩

最后,社区内的亲属称谓.

在乡土社会中,无血缘关系的人们惯以同族关系或亲族关系的称谓相互冠之,此谓一种拟亲族制.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沙井村,在华北地区的其他调查村落中均有实例.该称谓的获得与年龄、地位、财产等无关联,是基于一定的惯习的亲族称呼.如某年轻人称年老的村长为“甥”,村长称其为“伯父”,此因年轻人在拟亲族秩序中相对于村长处于伯父的位置(村长的父亲和年轻人是兄弟关系).拟亲族秩序和亲族秩序一样具有世袭性,称作“街坊辈分”或“乡间辈分”,普遍常用于本村人之间,且不论同族村落性强的村落还是同族性弱的村落中均有此现象,通过拟亲族关系将社区村民联系在一起.{11}

以上分析了顺义县沙井村中“本村人”与“外村人”的现实生活,发觉两种不同身份的农民不仅仅是言语上的区别,在社区政治和经济权力、社区活动的参与权和社区公共物品的使用权上存在明显不同.在村落社区中,存在着只有本村人才能参加的生活空间,“本村人”和“外村人”在乡村社会的生活中具有实质性的区别.类似情况亦存在于沙井村以外的其他村落.

通过调查资料可知晓在农民的意识里存在着富有乡土气息的村民认同观念,而且华北区域内各村落的村民认同观念存在差异,但是这种认同观念在乡土社会中具有广泛的现实生活意义和“深远的经济后果”,①其牵涉到乡土基层社区权力、社区经济、社区公共生活和社区传统惯习,即社区资源.

乡土社会村民认同观念的存在是与社区资源的变动密切相关的,凡遇社区资源紧张或重新调整之时,村民认同观念便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难以估量的效用.中国以改造农村,进而改造中国社会为内容的土地改革运动,改革内容之深刻,社区资源调整之广泛,均是前所未有的.在土改过程中,冲突和纠葛不仅体现于地主富农与贫雇农的阶级对立上,还表现为本村人与外村人的利益冲突.在田家会村的土改中,出现“驱逐外来户现象非常严重”的情况,即使土改工作团做了大量劝解工作,“大家也要赶走”外村人②.此足以彰显乡土社会中孕育而生的认同观念在村落社区资源调整情况下所具有的巨大现实意义.因此,在乡村史研究中触及社区资源问题时,应对村民认同观念给予高度关注并展开深入研究.

另外,在当下乡村建设中,也应高度重视村民意识中存在的认同观念.近些年,为推动农村全面发展而面临的农村人才匮乏问题,国家陆续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大学生“村官”工程便为其中一项,希借助拥有现代知识、现代思想、现代眼光的当代优秀大学生担负新农村建设者的使命.在时代的呼唤、农民的期盼、党的殷切希望下,许多大学生满怀热情奔赴到农村基层,但因其“身份”未得到农民认同而往往使他们的新见解、新思路成为“边缘意见”,他们也成为基层组织的“边缘人”.这种农民认同观念的存在不仅让许多行之有效的建议付之东流,也造成大学生难以落地生根,更是让国家的政策未尽其效.

【作者简介】安宝,男,1981年生,大连市人,南开大学滨海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社会史.

【责任编辑:李婷轩】

The Identification of Villagers in Rural Society:

Center on the Areas Mentioned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Manchurian Railway Corporation in North China

Abstract: The research about rural history of China which emerged in the 1930s and 1940s became the hotspot in historic research again at the end of the last century. Although the fields of research had been steadily broadened and a large number of important achievements were obtained in both periods, the studies of the local consciousness, peasant awareness and peasant mental state are still rare. To strengthen the study of the identification of villagers in the rural area of North China would contribute to reveal the situation of rural 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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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ty and deepen the research about rural history of modern China, and it could also be referred in reality.

Key Words: North China, the Identification of Villagers, the Investigation of Manchurian Railway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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