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客体审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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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做出了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然而"技术"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其界定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人对其理解和解释的内容也不尽相同[1].

此外,专利法中的计算机程序类的发明具有特殊性,不同领域的审查员对这种特殊性理解相差很大,所以尽管审查指南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审查中,理解不同造成的审查结论的差异常常存在.

"技术"的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以及对计算机程序类的特殊性理解的不同,都造成了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授权客体判断标准不一致.

本文拟从审查指南中给出的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客体问题的审查基准出发,在客体问题的判断时,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划分为两种类型进行,以便不同审查员在客体审查中保持清晰一致的思路.

二、两种类型的计算机程序发明

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审查指南》给出了定义: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者部分以计算机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和处理的解决方案.

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客体问题的审查基准做出了规定,指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定的技术方案,或者获得的是不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

从《审查指南》的上述内容不难看出,计算机程序类的发明可以根据处理和控制对象的不同划分为两种类型--控制和处理计算机外部对象的类型、以及控制和处理计算机内部对象的类型.

对于控制和处理计算机外部对象的类型,《审查指南》将其定义为:所说的对外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相应地,《审查指南》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客体问题的审查基准中给出一个正面的例子,其中指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数据处理程序,按照自然法则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所说的技术方案,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对控制和处理计算机内部对象的类型,《审查指南》将其定义为:所说的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相应地,《审查指南》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客体问题的审查基准中也给出了一个正面的例子,其中指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计算机系统各组成部分实施的一系统设置和调整,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所说的技术方案.

由此,《审查指南》以两个例子的形式给出了判断两种类型计算机程序发明客体问题的方法.由于二者在技术领域、判断内容存在不同,因此有必要在判断客体问题时首先区分出控制和处理的对象是内部的还是外部的,之后使用各自不同的方式进行客体问题的判断,这样能够使思路更清晰,保证审查结论的一致性.本文第三部分总结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两种类型发明的授权客体判断的方法.

三、两种类型的计算机程序发明客体问题的不同判断方法

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进行客体问题的判断时,首先要区分程序控制和处理的对象是计算机系统内部的对象还是外部对象,然而很多发明只涉及如何处理已经存在于计算机内部的数据,内容中并未说明这些数据的来源是系统内部,还是计算机系统的外部,对于这种情况,需要从控制和处理数据的目标出发,如果目标是对计算机系统本身的资源进行管理、对计算机系统本身的性能改进、增加新的计算机系统功能等,则这种控制和处理是针对内部对象的,如,通过设置计算机系统内部的参数,改进系统平台的执行效率的情况等;相反,如果目标只是利用计算机平台对某种数据进行处理、或只是控制外部的装置和设备,并没有对计算机系统本身带来影响,则这种控制和处理是针对外部对象的,如通过视频编码来压缩视频数据的存储量.

控制和处理的是计算机系统外部对象时,客体问题的判断分为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确定外部数据是否具有技术性,外部技术数据必定属于某个特定的技术领域,并且这种数据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例如涉及处理影像数据的情况,影像数据属于图像处理领域,其本身反映了物理世界客观存在的真实对象,因此影像数据具有技术性.第二步,判断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是否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自然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客观规律,不像人类思维规律或者社会规律,可以选择,可以随时间而变化.比如游戏规则,其根据人的思维选择而决定,这就不属于自然规律.第三步,确定了特征的技术性后,还要判断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问题,该技术性的问题是不是被技术性的特征所解决,如果不是则仍不能认定其属于可授权的客体.如尹新天在《中国专利法详解》中就举例说明了有时看似技术性的效果并不一定是由技术特征取得的--"实现节省汽油的效果可以有不同的方案,例如通过多骑自行车,少开汽车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改进汽车发动机来实现,前者不是通过技术方案来实现的,不是一项发明"[3].


控制和处理的是计算机系统内部的对象时,相比外部对象的情况简单一些,重点在于认定效果的技术性以及这种技术效果是不是由技术手段获得,即判断进行了一系列符合自然规律的设置和调整之后,是不是带来了内部系统性能的改进,或者是不是增添了新的功能.如果设置和改进没有利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则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仅仅改变了用户界面元素的排列位置,这种改变既不是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也没能为计算机系统增加新的功能,因此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四、小结

当今计算机广泛应用于各个技术领域,在众多技术领域中都有大量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然而无论是软件技术极为发达的美国,还是技术处于较低水平的中国,对计算机程序类发明的审查都具有特殊性.

授权客体的判断是审查过程中的难点,在《审查指南》中专门对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的授权客体给出了审查基准,本文从《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出发,根据计算机程序类发明中处理对象的不同,区分出控制和处理外部对象、控制和处理内部对象两种类型,并依据《审查指南》给出的、与两种类型相对应的判断授权客体的例子,描述了一个完整的、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的授权客体判断方法.认识所限,难免有错误,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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