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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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生实习是高等院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的与专业相关实践性教学活动,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实习大学生是实习单位的教育管理者.

【关 键 词】大学生;实习;法律性质

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对于什么是实习、实习期间大学生身份界定等问题没有准确的定位,致使实习期间大学生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分析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对于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习的概念

“实习”,《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运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有学者认为,学生实习就是学生在教师或实际工作者的指导下,参加一定的实际工作,把学到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以取得实践经验、提高理论水平、锻炼工作能力.还有学者认为,大学生实习,就是指在校或毕业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和检验,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的学习过程.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于2010年3月1日实施的地方法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上述关于实习概念的区别在于,实习的组织者是高等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师还是其他人员或者机构(包括实习单位);实习活动的参与者是在校大学生还是包括大学毕业生.笔者认为,实习原本的含义是实践性学习,是学生理论学习的延伸.学校对学生的教学类型有两大类,一类是文化知识、理论知识的系统教学,即理论教学,主要表现形式为课堂讲授.另一类则更加关注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即实践性教学,主要表现形式为实习.在传统上我国大多数院校在教学安排时,更重视理论教学,学校一般都是将理论教学放在前面,而将实习环节安排在最后,时间不长,有时仅仅具有象征性意义.传统实习模式下学生或者在校内实训基地进行实习,或者由学校指导教师直接带队去企业实习.学生的角色是学习者,受到学校的直接管理,只是学习的地点不在教室而在企业.企业常常安排实习学生在一些非重要的岗位实习,安排的工作是一些辅助性工作.学生在企业中不能实际做出贡献,有时还需要企业派员指导学习,占用企业资源,因而这种实习模式往往学校需要向企业支付实习费用.但是,随着近些年来高校的发展,学生实习模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实习形式的一些新的实习形式.

学生实习属于学校正常教学的一部分,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学校的关系属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一过程将一直延续到学生从学校毕业,这也就意味着进行实习的学生仍属在校学生,这一主体性质并未因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而有丝毫改变;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讲,学生实习主要是为了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技能.虽然在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提供了一定的劳动,但那也只是进行实际学习的一种必需手段.因此,学生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环节(属实践教学),其目的是为了让自己获得经验和技能,更好地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综上,实习的概念应当以广东省的规定为准,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二、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分析

1.大学实习生不是实习单位的劳动者.关于“劳动者”,在我国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自然人之所以能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关键是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否则,就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及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劳动关系是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有平等的相互协商的权利;但“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则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此同时,“劳动者劳动的过程即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与劳动者的人身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劳动关系毫无疑问地具有人身性,是一种人身关系”;“从现实的经济意义上来说,劳动者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是为了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劳动而予以其对等的给付,从而显示出劳动关系的财产性”.

(下转第272页)

(上接第187页)劳动关系的这一特征表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仅仅是服从,而且还具有依附性.因此,“劳动者的许多正常需要也应当依靠用人单位来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实际劳动,既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劳动者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保障”.在校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而实习单位也没有为实习生付出的劳动支付报酬的意思,有的实习单位会在实习中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要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实习生并不是劳动者.另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参与社会实践和企业培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劳动关系.

2.实习学生是实习单位的教育管理者.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实习单位无论是经由学校安排还是通过学生自己寻找获得的,实习单位都应当与实习生所在学校而不应是与学生本人签订实习合同,因为实习合同是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约定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实习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实习单位和学校,学生是作为关系人而非独立的合同当事人存在.根据规定,实习合同应当明确实习期限、时间安排、双方的管理职责、津贴和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实习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学校与实习单位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的,它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实习生所在学校、实习单位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如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口头约定同样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实习是学校正常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通过与实习单位之间签订实习合同将学生实践教学的场所转移到实习单位,当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并没有随着实践教学场所的转移而改变.实习单位作为实习学生的接收者,也并非对自己所接纳的实习学生无任何管理职责,它应当按照实习合同的要求,同实习生所在学校一样,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只不过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实习生所在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合同基础之上的,它是一种以实习合同为依托的教育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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