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活动的法律性质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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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生实习过程中,会产生诸多的法律问题,诸如学生的安全问题、薪酬问题、实习费用问题等等,在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推进的今天,法律性质问题成为界定大学生实习活动,进而解决在实习活动中出现的纠纷的必经步骤,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大学生实习;法律性质

在校大学生的实习是高校以提升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检验教学成果,增强学生实践能力为目的组织的,通常都会表现为集体活动.从参与的主体上看,实习活动既有学校方面的参与,又有接收实习学生单位的参与,当然同时还有学生个体参与其中,个别情况下还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参与;从活动自身的属性上看,既是学校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接收单位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这就给实习活动的法律性质确认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果界定不好,在实习当中出现的诸如学生安全、劳动报酬、问责机制等问题就很难得到有效地法律保障.这样既不利于学生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保护学校有效地开展实习活动.从长期的角度上看,对于接收实习单位的积极性也存在损伤.


目前学界对于在校大学生实习活动的法律性质界定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认为在校大学生实习活动的参与主体是在校大学生个体和接收实习的单位,高校仅作为中介,因此在校大学生实习活动就是接收实习的单位与在校大学生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在校大学生相当于出卖劳动力,接收实习的单位相当于用人单位,基于这样的基础,可以认为实习接收单位对于在校大学生存在短期的雇佣关系,因此属于民法上的劳务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第二,认为在校大学生实习活动的参与主体是高校和在校大学生个体,实习接收单位属于受高校的委托,扮演了大学教师这一角色.因此在校大学生实习活动就是高校与在校大学生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当于一般的教学活动.在这一法律关系当中,在校大学生是受教育的对象,高校方是实施教育的主体,接收实习的单位是受高校委托,实际实施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属于教育法调整的范畴,高校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来源于行政授权和行政问责;高校与接收实习的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接收实习的单位依高校的委托事项对学生的实习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而在校大学生与接收实习的单位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只能适用过错原则,亦即只有当接收实习的单位或在校大学生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第三方利益受损的时候才发生直接的法律意义上的联系.

第三,认为在校大学生实习活动的性质应当由实习活动本身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来决定其法律性质.这种观点认为,在校大学生实习活动中,发挥主要的、积极作用的主要是接收实习的各种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主要是以生产经营性的经济组织为主.接收实习的单位接收实习的目的也各不相同,因其接收实习的目的不同,在相关经济利益的处理方式上也各不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承担社会责任.虽然我国法律制度并未对单位接收实习做普遍的强制性规定,但部分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秉着对社会负责的理念,希望能够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对社会做尽可能多的贡献.接收实习,承担对在校大学生的教育培养责任,是发挥其社会积极功用的重要方式.秉承这种理念接收在校大学生实习的单位,往往是最负责任的,同时从实习费用的产生角度讲,都是无偿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的;(2)劳动力的补充.我国目前结构化失业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个别地区,由于人口老龄化加重以及群众就业理念的影响,个别行业在劳动力的使用上存在较大的缺口.对于部分单位,接收实习的在校大学生能够有效的缓解劳动力的匮乏,尤其在校大学生普遍具有工作认真、有、对薪酬要求不高等特点,更为一些单位所青睐;(3)增强自身影响.对于相当一部分接收实习的单位,与高校合作是其增强自身社会影响的有效手段,这些单位有的比较重视这一手段,会倾向于积极的配合学校,有的则认为可有可无,接收实习的积极性不高.这一类单位普遍会向高校要求支付一定的实习费用.根据接收实习的单位对实习活动的反应不同,会出现要求学校支付费用、向学校支付费用、向学生支付报酬、向学生收取实习费用等不同的处理方式,或者这些方式的混搭.根据不同的费用往来的方式,可以分别形成上文中出现的两类法律关系,还可以出现新的诸如劳动法律关系等新型的法律关系.

在校大学生实习活动发起的主体是高校,参与的人群是在校的在校大学生,而活动的载体和出口则是接收实习的单位.对于高校而言,组织实习活动是必然要完成的教学任务,固然实习活动完成的效果与教学效果是相关的,但在现今的教学模式下,并不占到非常重要的比例,所以高校组织实习活动往往带有被动性,其关注的重点也往往放在学生安全而非实习效果方面.在校大学生参与实习时的心态也经常带着完成课程任务的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接收实习单位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如果接收实习的单位以积极、轻松的心态参与到实习活动中来,既能够安全高效的完成高校进行实习活动的预期目的,也能够让学生在实习活动中得到他们梦寐以求的知识和技能,以接收实习单位的利益为核心认定实习活动的法律性质,符合各方的利益诉求.经济利益则是实习单位的核心利益之一,因此,由实习活动本身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来决定其法律性质是比较符合我国现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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