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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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校大学生作为祖国将来建设的人才,目前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为了寻找就业机会,在校大学生进行了许多实习尝试,实习中也的确获得了许多工作经验,但是不可否认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遇到法律问题,正确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障在校大学生权益,实现社会稳定.

关 键 词在校大学生实习问题对策

作者简介:孔佰洪,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97-02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教育制度也发生了变革,全面教育的普及使人们的思想也从“精英教育”转变为“平等教育”.生活水平的提高,上学人数的增多,无不反映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然而,升学率的提高伴随着而来的是就业率的下降,由于我国的第三产业等配套设施尚未建立齐全,现在的很多大学生面临着“有学可上却无业可就”的现象.在校大学生为了能找到好的工作,于是纷纷进行实习以增加社会经验,由于法律规定存在漏洞,目前在校生的实习存在许多法律问题.

一、实习概念的基本界定

实习是我们生活中经常见到的词汇,但目前仍有许多人分不清实习、实训与见习的区别.实习就是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大学生在校期间掌握了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必须要通过实践去检验和运用,以增强工作能力;实训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培养人才的要求,对大学生开展相应的职业技能技术教育课程,采取模仿性教学活动手段,以实现理论与实际相配合.见习制度的出现由来已久,从20世纪八十年代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来看,当时的见习主要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也就是说应届毕业生到达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对见习生的一种考核办法,考核通过后予以留用,考核不及格者予以延长见习期限,延长期限内仍不合格者予以降低工资等级.到2006年,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扩大了见习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只针对应届毕业生转为还包括未就业毕业生,对于实习期限由原来的一年转为不超过6个月,从这些变化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见习制度的规定日益完善.

从上面三者的不同可以看出,只有实习才是真正与实践相结合的一种制度,而实训只是一种教学活动,尚未脱离校园环境,见习与学校彻底摆脱关系,已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这也决定了研究实习中大学生与劳动单位、学校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大学生作为实习期间的关键一员,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这也意味着大学生实习期间必须是人格独立自由的,根据法的普遍性而言,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自然人.自然人从其字面来看是与公民、法人不同的,自然人代表的是个人的行为.从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主体来看,首先就是大学生.大学生作为实习期间的最重要环节,构成了实习的基础,没有大学生自我的参与,实习不可能完成;其次是实习指导老师.实习指导老师作为高校指派的,负责监督、指导大学生实习工作人员,同样是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的出现为了保障实习目标以及大学生培养计划的实现;最后是实习单位中的指导人员.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负责指导实习生,帮助实习生将单纯的理论知识转变为具体的实践运用,所以说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同样是实习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2.组织人.组织人与自然人在本质上是不同的,自然人只是单纯的个人,而组织人则是由很多自然人组成的组织,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是由自己承担,而组织人承担义务时则是由组织自身承担,这种责任与组织构成人员是无关的,所以在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中,组织人主要有以下几类:首先是高校.高校为了完成教学目的,实现培养人才的目标,根据培养纲要而开展大学生实习活动,安排实习指导人员,这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高校就是实习活动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其次是实习单位.实习单位无非有两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合伙组织.实习单位承担的责任就是协助高校完成任务,安排指导人员指导实习生的日常工作;最后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来说,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主要是对高校的实习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如果存在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实习,坚决予以取缔.以上这些人员虽然职责不同、身份不同,但是共同构成了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观点及评析

实习作为当代大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的必备课程之一,其在大学生实践中认知自我,培养完善人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对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存在一些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既有教育管理关系,又有一定的劳动关系.高校问了完成教学目的而安排大学生参加实习,此时高校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委托合同,这是一种委托法律关系,高校委托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而实习单位依据委托协议对实习生进行管理,以增加学生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历.同时学生在实习期间为实习单位免费提供劳动力,这表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具有一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基础关系应该是教育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此基础上附带一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仅仅是教育管理关系.实习单位依据其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来对实习生进行教育和管理,这从本质上来说实习单位与学生仅仅是教育管理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原因是:首先,学生去实习只是为了增加经验,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并不是以获得经济上利益为目标,日常实习中实习单位有可能会发放一些补偿金,但这些补偿仅仅是为了保障学生的日常生活,而不是合同法中的工资.其次,学生虽然受制于实习单位的管理,但这种管理同样不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这只是一种暂时的依附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构成的前提是一方必须是劳动者,而在校生明显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最后,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是不发放工资的,在有些情况下甚至要向实习单位缴纳一定的实习费用,这不符合劳务关系的要求,应是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性质.第三种观点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仅仅是劳动关系.这种观点是从一般劳动法中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而言的,首先,大学生实习时一般年龄都超过16周岁,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认定为劳动者的,其次,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关系,其要求财产性、平等性、等特点,而大学生实习时也具有这些特点.最后,大学生实习时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管理实习生,这也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因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关系.

三、大学生实习期间存在的问题

据有关资料显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比例高达40%,其中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比例仅为14.5%,最终选择无所作为、忍气吞声的比例竟然高达85.5%,这充分显示了解决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遇到的问题仍然是一个很长的道路.

1.实习期间不规范问题.大学生去参加社会实习,一方面是为了增加社会经验,但另一方面,也最重要的是为了顺利通过实习考验,正常毕业.然而企业以追求利润为天性,有时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而忽视道德,找借口将大学生的实习期延长或者变相辞退实习生,这样的实习也就变成了“盘剥”,而这种现象目前频繁发生发生.

2.实习待遇不规范问题.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期,很多社会规范存在空缺,这也为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契机,目前企业员工与企业最核心的利益冲突就是待遇问题,企业会想尽办法减少自己的支出,忽视员工的利益.而大学生实习领域内的问题更为突出,实习生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一些单位不仅不发实习工资,而且收取所谓的“实习费用”,大学生的劳动力也就成了所谓的廉价工,这样的现象是不能纵容的,国家应该采取各种方法防微杜渐.

3.实习保障协议书问题.目前大学生实习问题中最核心的就是这一问题,很多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到底该找学校还是实习单位索赔,一直是一个难解之题.一方面是是实习单位不会自愿与实习生签订劳动保障协议,另一方面是实习生自己没有法律保障意识.当发生意外事故时,高校与实习单位相互推诿,最终受伤害的还是大学生自己.

四、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对策与建议

1.完善立法,明确责任.目前出现如此多的实习纠纷问题,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不健全,当法官面对这些问题时往往无从下手,没有明确的立法就绝不可能实现“有法可依”的梦想.针对目前现实中的实习纠纷,大学生的情况很令人担忧,去劳动局申请救济的道路不能畅通,去法院申请诉讼的道路又很漫长,所以我国应尽快出台大学生实习阶段法律规范,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伤害时应由哪个部门来承担责任,避免出现大学生权益再度受到伤害的情况.

2.政府强制单位签订劳动保障协议.目前出现大学生实习纠纷,最终得不到权利救济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签订劳动保障协议.签订劳动保障协议才是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然而目前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实习生很难掌握签订合同的主动权,同时单位也会尽量避免与实习生签订保障协议,以免将来出现意外事故导致自己单位受损.据相关调查,90%的用人单位不会主动与实习生签订劳动保障协议,当实习生提出签订协议的要求时,仅有16.5%的单位会与其签订.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对高校实习的监管力度,从高校大学生实习开始到结束进行全面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劳动保障协议的签订作为大学生实习的第一步,只有这样才能为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3.加大法制宣传、强化维权意识.首先高校应开设劳动法律课程,将维权法律作为教学计划之一,保护大学生实习不能仅靠实习单位的行业自律,学校首先应在高校大学生意识中种下维权意识的种子,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社会法治宣传力度,发放宣传册、开展普法讲座、进行法律案例解答,深化人们群众的维权意识大环境,最后,政府要加强对单位、企业用人制度的管理,尤其是实习生待遇保障问题,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真正切实保障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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