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业资格管理办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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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规范会计人员行为,财政部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旧办法”)进行了修订,增加、完善和取消了有关规定,并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155-02

一、修订的必要性

旧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发布,同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至今已有八年.旧办法对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人员队伍已经扩大到近1400万,会计从业能力要求不断提高,会计人员流动更加频繁,客观上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旧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要求,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试方式和免试条件已不能满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需要;二是学时制管理模式制约了继续教育方式创新;三是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没有建立;四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手续相对繁琐;五是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比较复杂;六是对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因此,对旧办法进行修订,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客观需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原因分析

新办法分别从总则、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进行了规定,共五章37条.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1.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新办法第10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将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引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之中,有利于方便考生应考,提高考试组织效率,降低考试管理成本,减少考题泄露风险.同时,统一全国各地区考试试题的类型和难度,有利于保障考试公平、公正.

2.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旧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8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由于中专学历目前无法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网站查证,并且各类学校专业设置名称不一,会计类专业难以进行准确的界定,在免试认定具体操作过程中容易引发矛盾、尺度不一等现象.同时,其他一些从业资格考试,如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均未规定免试条款.鉴于上述原因,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

3.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引入了学分制管理制度.旧办法第20条规定,“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而新办法第16条规定,“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相关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新办法上述关于继续教育的规定,有利于改变目前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方法单一的局面.财政部通过将参加更高层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学历教育、在经济类媒体发表文章、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撰写会计类专业著作等方式引入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从而丰富继续教育形式,充实继续教育手段.

4.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旧办法第23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旧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信息.而新办法第19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等信息”.该条规定加强了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管理,所以不需要再继续保留注册登记制度.因此,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

5.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手续.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领取,旧办法分别在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进行了规定,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提出申请、材料受理、材料审查、颁发资格证书等环节,手续烦琐.而新办法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手续大大简化,新办法第11条规定,“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可.

6.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和途径.新办法第20条明确了持证人员及时进行信息变更登记的义务,规定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件及、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基础信息变更以及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情况等信息变更应当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其他信息变更可以登陆指定的网站办理,从而方便持证人员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提高信息变更工作的可操作性,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7.增加了因遗失、毁损等原因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关规定.新办法第22条规定,因遗失、毁损等原因,持证人员可通过公告、提出申请,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可以补发资格证书.增加补发资格证书的有关规定,既解决了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面临的现实问题,也便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

8.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新办法第23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六年定期换证制度”.该规定有利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掌握持证人员从业信息,督促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9.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撤销和注销的情形.新办法第24条、第25条分别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和注销情形.相比旧办法,新办法补充完善退出机制,便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10.明确了持证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新办法第30条加大了对考试舞弊的处罚力度,规定了二年的禁考期.此外,增加了持证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等情形的法律责任,规定由会计从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11.不参加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特殊情况.旧办法明确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但对某些特殊情况考虑不足.如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未作相关规定.新办法第36条针对上述情形,规定“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十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新办法的该条规定,更易于被上述情形人员接受,更利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更符合会计队伍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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