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会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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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世界反倾销的目标国,而且在反倾销诉讼案中胜诉率不高,这其中有法律、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因素,但在应对反倾销诉讼中没有充分发挥会计应有的作用是其重要原因.本文在阐述倾销的涵义、认定标准和欧美国家对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基础上,从规避反倾销起诉和应对反倾销调查方面,提出会计对策为反倾销提供支持.

关 键 词:反倾销 会计对策 正常价值

从1996年至今,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世界反倾销目标国.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截止到2004年,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00多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占世界总倾销案的11%,远高于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而败诉率比世界平均败诉率高出20多个百分点.这其中有法律、国际贸易和外交等方面的原因,但就是在应对反倾销诉讼中没有充分发挥会计应有的作用是其重要原因.如何从会计方面来规避反倾销起诉和提高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的胜诉率,是国内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研究新领域.

一、倾销的涵义和认定标准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倾销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其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而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它是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时确定税率的依据.而《WTO反倾销协议》也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构成法律上所指的倾销行为: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实质性的威胁;低价销售与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对倾销的认定以及对正常价值的确定存在着两种标准:一是价格倾销标准,即以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其中又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以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以同类产品出口到某一适当第三国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确定正常价值;第三种情况是如果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或者没有充分的相似产品的销售,或因为特殊的市场情况,这种销售没有适当的可比性,相似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根据原产地国的单位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来计算正常价值.在国际上,进口国反倾销机构一般都是以价格倾销标准来对倾销进行认定.另一种标准是成本倾销标准,即以出口国或原产地的单位产品成本(又称为“结构价格”,其中包括单位生产成本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等)作为正常价值,即“低于成本的销售”.而在国际反倾销中,一般认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达到成本倾销的标准:第一,产品在出口国或向第三国出口销售的价格低于成本,即出口平均销售价格低于加权平均的单位成本.第二,该产品在长时间内大量低于成本销售,其销量超过在调查期间总销售量的20%,而调查期间是指反倾销立案前不少于六个月的一段时间.第三,按正常的贸易做法和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收回总成本.以上标准的适用前提为出口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而对一些被进口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国,一般是由进口国选择一个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的第三国(即所谓的“替代国”)的同类产品在该国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或该国向其他国家销售时的出口价格,或该国同类产品的结构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二、欧美国家对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加入WTO谈判中的承诺,在我国加入WTO后的15年内,WTO其他成员都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004年,新西兰、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国家都已相继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但在2004年美国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听证会上和欧盟公布的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初步评估报告中,均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而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我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欧美国家的调查机构仍可拒绝使用我国企业本身的国内销售价格或产品成本数据,而采用某个第三国的替代数据.其做法是按照我国出口企业产品成本的实际组成结构和替代国对应的原材料和劳动力等的单位价格,即以“替代国结构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例如在美国商务部在确定我国进口的钢丝绳的正常价值时,就采用我国出口企业报告的生产要素数据和替代国印度对应的价格数据来计算;而在调查我国帽子的正常价值时就用我国生产企业的投入数量(包括原材料、能源和劳动工时等)和替代国菲律宾相应的生产资料的投入价格来计算生产成本;而棉花的价格则选用了埃及对美国出口的价格,在这基础上,再加上规定的10%管理费和8%的合理利润来计算正常价值.可见,由于各国在对出口国产品确定正常价值时是否适用替代国方法和替代国的选择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于是在反倾销诉讼中给我国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性和不可预见性.但这些国家在反倾销法中同时也规定如果我国企业要享受正常调查待遇,就必须主动进行个案申请并举证,以证明受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以及企业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而会计要求一般认为被调查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记录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如欧盟在《欧盟384/96号规定》中规定承认被调查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有:主要生产要素,如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的成本投入基本上是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企业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且该账簿需按国际惯例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特别是固定资产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没有受到过去非市场经济制度的影响而存在严重扭曲.

三、规避和应对反倾销诉讼的会计对策

近年来我国针对反倾销诉讼案件应诉的企业逐渐增多,但胜诉率却一直不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我国大部分的出口企业缺少规避反倾销起诉的会计信息系统和应对反倾销调查的会计支持系统.因此,应从规避反倾销起诉和应对反倾销调查两方面着手采取会计对策来为反倾销的胜诉提供强而有力的支持.

(一)规避反倾销起诉的会计对策(1)制定正确的定价策略.出口企业制定正确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是规避反倾销调查的首要条件.首先,企业应充分发挥会计信息在出口产品定价方面的指导作用,合理安排好自己的生产、销售和供应,使产品的价格不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其次,企业也应发挥会计信息在定价策略中的控制作用,根据进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状况及时调整出口价格,使其贴近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以避免引起进口国相关生产商的反倾销起诉.(2)充分收集国际市场相关生产商的信息.在应对反倾销中,对国外市场相关生产商特别是出口国主要竞争对手信息的收集至关重要.一方面通过掌握出口国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可帮助企业自身营销定位、应对竞争局面和规避、应对反倾销起诉.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利用平时积累的国外市场相关生产商的信息,在反倾销调查中无法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时,可选择对我方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方案来进行会计举证,以避免起
诉国在选择上的随意性和不可预见性.因此,出口企业平时应通过外国政府统计公告、行业分析报告、主要竞争对手的公开财务报告等渠道收集相关的信息:如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原产地或出口的分布情况,以及与这些产品销售有关联的企业;竞争对手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成本结构、产品开发费用开支、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竞争对手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竞争对手产品在与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等.(3)建立规避反倾销起诉的预警机制.我国出口的产品在进口国市场大量增长,不仅会引起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对我国产品是否倾销的怀疑,而且也有可能成为进口国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的证据.因此,出口企业应从会计方面建立必要的规避反倾销起诉的预警机制,以及时控制出口产品进入目标市场的速度和数量.出口企业应通过对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景气状况、竞争情况以及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情况等重要参数进行监测、整理和分析,建立会计预警模型,定期发布预警信息,从而降低被进口国反倾销指控的风险.特别是应敏感捕捉反倾销的早期信号,如进口国公布我国出口产品对该国相关产业造成冲击甚至损害、相关企业通过公开媒体陈述其困境等,这时出口企业就应采取适当放慢对该国的出口速度、提高出口价格等措施来避免进口国的反倾销起诉.(4)对目标市场采取“投资进入”的战略.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都有组装原则、原产地规则等反倾销、反规避的相应条款,因此,我国出口企业要想真正避免反倾销指控,有条件的企业可考虑采取“投资进入”的战略,在进口国当地投资建厂并在当地生产、销售,以使其产品在国外目标市场上销售时在一定程度上免受反倾销法的约束.

(二)应对反倾销调查的会计对策(1)平时做好随时应诉的会计准备.在应诉中最关键的是能否申请到市场经济地位,以使反倾销调查机构在确定正常价值时能采用出口企业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和成本数据.一方面,出口企业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我国的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特别是产品成本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可信.还要对涉及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外销售的相关财务资料应保存完整,因为很多时候我国出口企业在应诉时败诉的原因之一就是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同时出口企业还应按照国际惯例,每年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独立审计,以证明其可信性和通用性.另一方面,由于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都是以出口企业是否执行国际会计准则来作为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标准之一,因此,出口企业会计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并按进口国反倾销法的相关要求,找出其与我国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在会计核算方面的差异,并重新编制报表和调整成本和费用,为出口企业会计举证和抗辩提供有力证据.(2)积极应诉,认真回答调查问卷.我国一些企业对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经常是拒绝应诉或消极等待,据统计,我国有80%的反倾销诉讼案是由于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而导致败诉的.因此,当收到反倾销应诉通知,被调查企业应积极应诉,并根据申诉国反倾销法规定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收集好应诉所需的会计资料.而当收到调查问卷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会计资料如实填写,因为回答反倾销问卷是应对反倾销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是反倾销调查机构对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和产品价格核准的信息来源,也是反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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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调查机构实地调查取证的参照.如果两者数据不同,尤其是如果我方数据不实,将被判定企业倾销行为成立,并征收最高幅度的反倾销税.因此,认真回答调查问卷关系到反倾销的胜诉与否,应引起应诉企业的足够重视.(3)主动要求进行会计抗辩陈述.我方应诉企业应主动要求就调查问卷的内容和起诉方的指控进行抗辩陈述.在抗辩陈述中,应从我方合法权益出发,首先力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排除那些不利于我方的替代国制度的适用;其次,可以通过资料举证我国原材料、劳动力价格低廉等特点以证明我方出口产品不存在低价销售问题;再次,可以利用有关申诉国国内市场的数据资料就倾销与损失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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