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文献传递中的著作侵权风险其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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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结合我国和美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和实践,阐明高校图书馆如何在网络环境下,规避各种文献传递服务业务中的著作侵权风险.具体包括:数字化馆藏文献的著作侵权风险规避、搜集网络信息资源的著作侵权风险规避、传递较新的信息资源的数量限制规则、限制著作使用者的擅自保存规则、图书馆尽到著作权保护的警示义务、对电子文献的行为追究侵权责任、“信息授权协议”的签订.


[关 键 词 ]高校图书馆 文献传递服务 著作权保护 合理使用

[分类号]G258.6

数码科技和网络通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出版和阅读形态,对图书馆的借阅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为了应数字化的潮流,高校图书馆对外积极开展文献传递服务.然而,文献传递服务在促进图书馆发挥提供资讯、服务读者的功能之外,也极有可能对作品的著作权造成严重影响,并导致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面临侵权的风险.本文拟以高校图书馆为对象,对于网络环境下文献传递服务中的著作侵权风险及其规避问题进行探讨,考虑在“方便使用者获得资讯”与“保障著作权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在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原则的理念下进行调和与解决,以便获得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结果.

1.文献传递服务中的著作侵权风险

图书馆开展的文献传递服务,其核心在于“信息搜集”和“信息传递”两个步骤.在“信息搜集”阶段,图书馆将馆藏资源数字化或者搜集和保存网络信息资源;在“信息传递”阶段,图书馆选择特定的读者,向其在线传递搜集到的相关电子文献.在从信息“搜集”到“传递”的过程中,著作侵权风险始终是一个非常严峻而难以克服的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第八条规定:“文学与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享有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对公众传播其著作的专属权利,有权选择公众接触其著作的地点与时间.”这意味着著作人享有“公开传输权”,其范围包含对信息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以及对公众提供著作的权利,实质是著作人对其著作“产权”的控制权.就图书馆而言,即便法律允许其可以通过数字方式扫描和复制著作,但对于著作的传输,将面临侵犯著作权人“公开传输权”的风险.

对电子文献的收集是文献传递服务赖以进行的基础.这种收集包括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和网络信息资源的采集.收集电子文献的著作侵权风险,大致包括:

超越合理程度的非营利性使用构成侵权.就馆藏文献的数字化而言,不少图书馆认为由于图书馆的文献使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构成著作权使用的免责情形.即便没有向著作权人付费或者申请许可,图书馆也有权对馆藏文献进行全面的复制、影印、录像、照相、摄制成微缩胶卷乃至扫描.但是,文献传递服务使读者接触文献资料变得更加容易,大大降低了文献资料的利用成本.这是因为,基于非营利性研究或者公益性质的使用,著作使用者无需支付费用,或者以很低的价格就能轻易取得文献信息.而且,由于电子信息储存的体积较小,较为节约空间,私人也有可能通过图书馆的文献传递服务,利用较小的空间占有大量文献资源.

这种使用一旦超越合理的幅度,就会影响到著作的销售市场,打击出版商的经济利益,而且间接地降低著作权人从著作销售市场所获取的报酬,降低其创作意愿,最终影响到社会文化的良性发展.

不合理的暂时性储存和离线浏览使用构成侵权.网络信息资源的搜集和保存包括对网络信息资源的暂时性储存和离线浏览.依据著作权法,图书馆利用暂时性储存、离线浏览的功能,搜集、保存、持有的网络信息资源,不能是基于商业性盈利的需要.一旦有证据证明图书馆保存、持有网络信息资源是为了今后从事商业性盈利的需要,这种行为就超越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未经付费而擅自使用网络信息资源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前提在于图书馆使用的网络信息资源本身应当合法.如果图书馆在明知该信息来源的网站资料本身属于违法、侵权的情况下,仍然将这些数据再储存在电脑中,这种行为就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图书馆所提供的电子文献传递,是在收集文献的基础上,应著作使用者的要求采取的被动行为.传递电子文献过程中著作侵权风险的特征可以归纳如下:

著作权的损害效果具有扩散性.鉴于数码科技的特性,人们能够很容易地通过电脑和网络复制散布和传播电子文献资源.就图书馆的文献传递服务而言,除了图书馆对其馆藏资源进行初次扫描复制的成本较高外,图书馆向著作利用人进行在线传递以及接受文献传递服务的著作利用人向第三人进行传递和复制的成本几乎趋近于零”.由于通过电脑和网络传播电子信息资源的成本很低,接受文献传递服务的著作利用人有可能滥用其权利,不限次数、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地进行违法复制和散布,从而对著作权造成扩散性的损害.

对于不属于法律免责的范围的行为,图书馆面临被追究侵权责任的风险.由于目前的科技不完备,电子文献的著作权保护措施极易被.一旦保护措施,图书馆和著作权人将面临无法控制该文献被任意复制和散布的风险,因此会对文献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产生很大的冲击.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著作利用人的侵权行为不易被追查到,著作权人为捍卫自身权益,势必选择追究能够确定的初始信息传播源――提供文献传递服务的图书馆的侵权责任.由于各国著作权法均未明确对图书馆对文献的扫描、存档、复制、传递行为进行免责规定,这就意味着图书馆的文献传递服务蕴藏着极大的侵权责任风险.

综上所述,考虑到网络环境下复制和传播电子文献的廉价、便捷性所蕴含的侵权风险,图书馆的文献传递制度有必要作出一些调整,以便加强对著作权益的保护.以下分别对文献传递两大阶段中的著作侵权风险规避策略进行说明.

2.收集电子文献过程中的著作侵权风险规避策略

2,1 馆藏文献数字化过程中侵权风险规避策略

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对已发表的馆藏文献的合理使用范围应当仅限于馆内区域,不得延伸到馆外区域.根据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报告”和“千禧年著作权法案”规定,图书馆不得将任何以数字化形式进行复制的电子文献,在图书馆或档案机构以外散布.这种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的功能,即使图书馆将其馆藏文献予以数字化,读者仍然必须亲临图书馆,利用网上搜寻系统来查询数据.图书馆不得自行将其电子文献上传到网络,对读者提供文献传递服务.其实,这种立法规定是为了避免社会公众获取文献信息的途径过于便捷,提高读者复制和使用文献的成本,从而保护著作权益,防止文献传递服务偏离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目的.

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对未发表的馆藏文献的使用目的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就使用目的而言,根据美国“千禧年著作权法案”,这种数字化复制仅限于取代“已毁损”、“腐朽”、“遗失”或“遭窃”的原件.另 外,只有当电子文献原先的储存格式已经过时,法律才承认“跨格式”的数字化复制行为具有合法性.

如果学校教师基于教学需要,申请图书馆扫描有关教学讲义和教学用书,那么任何由纸本印刷品扫描而成的电子文献都应当具有合法的授权,具体包括:①图书馆、教师本人、或其所在部门、学院向著作权人支付授权使用费;②教师必须证明使用该著作作品才能产生最佳教学效果,而且由于时间紧急,客观上无法及时获得著作权人的电子版授权.

2,2 网络信息资源搜集过程中侵权风险规避策略

确保使用目的的正当性.图书馆利用暂时性储存、离线浏览的功能,搜集、保存、持有的网络信息资源,只能是为了今后出于报道、评论、教学、研究或其它正当目的而提供给读者使用.

保证资源来源的合法性.为了证明资源来源的合法性,图书馆需要主动查明和补充网络文献的相关著作权信息.例如,在进行离线浏览时,向读者出示文献的标题、著作权人和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视听著作中的著作权人、文献的网络来源地址、使用文献的条件及期限等.

3.传递电子文献过程中的著作侵权风险规避策略

3,1 传递信息资源需要施加数量限制

图书馆只能进行少量信息资源的在线传递.例如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五年内出版的某一种期刊,使用者最多只能免费申请获得六篇论文的电子副本.如果超过六篇论文,除非使用者获得了期刊杂志社的特许,否则只有在缴纳完著作权使用费之后,才能从图书馆获得相关信息资源.

又如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报告”上的“累积效果”原则规定,扫描影印的文献只能供单一课程使用,不得影印同一著作权人两篇以上的诗歌、文章、故事、论文、摘 要 ,同一学期从同一本论文集或期刊中不得扫描超过三篇以上的论文,而且同一学期对同一科目所进行的扫描行为不得超过九次.

再如美国加州大学图书馆规定,基于学术研究、供课堂教学或教学准备的需要,允许扫描的文献数量为:每本期刊或报纸上的单篇论文;一本书中的单一章节;一篇散文中500字以上1000字以下或者不超过其篇幅10%的内容;长篇诗歌250字以内的摘 要 ;每本书或每份期刊之中的单份图表、图形、图标、图画、卡通或图片.

3,2 对著作使用者的擅自保存行为加以限制

法律虽允许公民通过图书馆获得电子信息资源,但由于图书馆并不真正拥有这些电子信息资源的著作权,著作使用者因而只能获得有限的使用权,不得任意保存、复制或传输.当使用期满后,除非向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并且获得其保留电子版本的授权,否则著作使用者不得再保存未经续期授权的电子文献资源.

例如美国加州大学图书馆规定,教师对基于教学需要而扫描的电子文献的保存期限至多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学年.而且,在每学期结束时,如果这些基于教学需要的电子文献不能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那么图书馆会督促教师将储存于学校电子文献系统中的该类文献全部销毁.

3,3 图书馆应尽到著作权保护的警示义务

如果说图书馆通过事后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对著作权法的消极执行措施,那么在文献服务的过程中,图书馆主动采取著作权保护的警示方式,提醒著作使用者和社会公众,防范侵权的发生,就可视为对著作权法的积极执行措施.

履行著作权保护警示义务的场合主要包括:①在馆际互借的账单上加注著作权保护的标识;②如果传递服务的文献没有任何著作权保护的标识,图书馆必须予以加印;③如果扫描或者复制没有著作权保护公告期刊中的一篇文章或论文集中的单篇论文,复印数据的首页需要盖上著作权保护标识.

著作权保护的标识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著作使用者知道图书馆提供的文献信息所附的著作权保护信息已遭非法删除或变更,仍将文献加以散布传播,进而造成著作权人权利损害,就视为侵害著作权.

3,4 对电子文献的行为追究侵权责任

电子文献属于一种著作权的科技保护措施,具体做法是:事先将一连串的加密水印、加密签名、加密指纹隐藏在合法文本中,它不会因文本的修改、编辑、转化格式而改变,信息使用者一旦出现侵权行为,文献著作权人可通过作品内的记号来识破其违法行为.

著作权科技保护措施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者不得以电子文献的方式侵害著作人的权益.例如美国著作权法第120条明文禁止通过破坏著作权的科技保护措施来攫取著作内容的行为.因此,法院一旦发现使用者将图书馆提供的加密电子文献予以、散布和传播,进而造成著作权人权利损害,就可以免除图书馆的法律责任.

3,5 签订“信息授权协议”

为了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图书馆可以和著作使用者签订一项具有固定内容格式的合同――“信息授权协议”.该合同通过赋予著作使用者一定的法律强制义务,促使其不逾越合理使用文献资料的范围.例如维护著作权的科技保护措施的义务;不得在明知著作权保护的标识已遭非法删除或变更的前提下,恶意散布传播文献,导致著作权人权利损害的义务等.

4.结 语

图书馆如何在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原则的理念下,建立细致可行的体制架构,使文献传递服务的运用在方便著作使用者获得资讯的同时,又不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是我国图书馆的文献传递服务制度进一步完善所应努力的目标.

本文试图在遵行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前提下,阐明高校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业务的著作侵权规避方式.内容包括电子文献的保存规则、馆藏文献的扫描和复制限制、馆际互借的方式限制和使用者对电子文献资料的处理规则.如何更有效地适应数字资源服务需要的著作权保护方案,作为深人理解和处理我国独特的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间关系的一环,还有待今后改革的进一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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