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合同法论文范文属于论文格式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合同法有关毕业论文范文,与意思自治原则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格式。适合合同法及市场经济及社会科学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合同法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意思自治原因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活动中.现代民法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仍然是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关 键 词 】意思自治;民法;原则
一、意思自治的发展历史及内涵
意思自治原则肇始于罗马法,在近代民法中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自由缺陷也不断暴露出来.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家集团往往利用垄断优势,制定不平等的格式契约,损害普通消费者的权益.普通消费者对格式条款已无“意思自治”,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别无选择,对工业经济对环境的污染给生活带来的损害,因企业的无过失,也无可奈何.于是,社会中出现了一股反对意思自治的思潮.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制定了一些社会法以期修正意思自治的缺陷.现代民法对绝对的“意思自由”原则进行了限制,但是其出发点仍然是以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为基础.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负责的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旨在保障实践个人的的自主决定及人格尊严.意思自治的真谛是自由的价值观和当事人的自主选择,自主负责.在民法体系中,从民法总则的行为能力制度、意思表示制度,到民法分则的所有权自由、契约自由;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到侵权行为法的侵权责任,意思自治贯穿民法始终.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根本.同时在民法的各具体领域,表现为主体法的结社自由、债权法的合同自由、物权法的所有权自由、亲属法的婚姻自由和家庭自治以及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因此,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最为重要的理念.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清末修律《大清民律草案》开启了我国现代民法的先河,虽然清末修律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通过引进日德先进的民事立法技术,引入大陆法民法的基本概念为我国民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后,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其中153条:“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表示一致,而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意思表示者,推定其契约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的规定构成了《民国民法典》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完整规范.
1949年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后,废除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伪法统,在中华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自然也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们又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但是在农村中自然经济体制还是没有改变.在此种经济结构模式下,民法是没有生存的土壤的,以意思自治为代表的民法基本原则和理念,往往为“强制服从”所代替,民法的私法、自由精神无从谈起.
改革开放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间民事活动繁荣,民法有了发展的土壤.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标着我国民事法制建设迎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经过不懈努力,意思自治原则意见成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法的中的具体表现为: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之间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民事法律规范.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主义在现代收到了相当大的冲击,现代民法理论中对“意思自治”进行了一定的修订,“契约自由”得到了约束,以至于有的学者提出“民法已死”,“社会法横行”的观点.就目前我国是司法实践来看.仍然有必要深入的推广“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首先, 如何理解“合法的意思表示”, 私法上的合法界限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行为没有违反私法基本原则的即为合法.公法上的合法范围由法律明文规定, 超出规定的范围的行为即为违法.国家公权力原则上不能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除非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在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纠纷,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 国家才出面进行干预,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司法裁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决策,特别是在两者充分协商、意思表达真实的情况下,应当以双方的意思自治为主.基于合法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