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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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简约的条文,言简意赅的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以开放的态度平等的对待国内外法律,注重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也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突出的地位.但是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有待继续完善.

【关 键 词 】意思自治;新扩展;不足

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立法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规定也不全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简约的条文,言简意赅的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恰当的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该法以创造性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主要连接点,完成了我国冲突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新扩展的方面

(1)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一般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本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依照法律规定+明示,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选择就不能选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把它规定在原则中,更具有一般意义,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更具有广阔的适用范围.(2)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我国《仲裁法解释》第16条规定:我国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可以看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的适用,这点优越于仲裁法解释的规定,是一个新的扩展方面.(3)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这两条把物权中的意思自治扩展到了动产物权领域,更加适合当前国际货物买卖的发展趋势.《海商法》第270~272条、《民用航空法》第185~187条的规定与本法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船舶物权、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上,适用特别法的规定.(4)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条规定了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比较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5条只有一个连接点,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引入了当事人经常居住所地的法律,这是一个很好的扩展.因为许多外国公民在我国发展事业时长期在我国居住,很少回国,我国公民在国外也是这样,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更适合国际商业发展的需要.


二、存在的不足

1.在合同领域主要有:(1)有关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明示的方式是所有国家都承认的方式,对于默示选择的方式看法却不一样.在我国只是承认明示的方式,而对于默示的方式却予以否认.笔者认为默示方式也是当事人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尽管它具有某种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但应该有限制的给予承认,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2)有关合同双方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方面,订立合同时和订立合同后协议选择法律都应该得到允许.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变更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适用问题,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提到,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如果合同变更行为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者使合同归于无效,应该给以明确规定才是更合理的.

2.在侵权领域,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此规定的不足之处存在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时间方面,该法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侵权之前就存在合同关系,也应该允许就侵权的准据法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做出选择.有关侵权的禁止行为和变更行为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诉,我国的国际私法在立法方面仍存在有待提高和完善之处,特别在意思自治的适用的领域里,需要做出更加努力的学习和工作.

参 考 文 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

[3]章尚锦.《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赵相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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