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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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侵权领域,除该原则的自身的优越性外,侵权领域也确实存在着意思自治的适用空间.意思自治在侵权领域适用的很多优点已经逐渐体现出来,这必将得到其它没有适用国家的接受与认可.

【关 键 词 】意思自治;侵权;限制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关于意思自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描述:意思自治(autonomie de la volonte)是普通自由的一个要素,这是法律的自由,简单的说,这是人们利用意思的行为,当这个行为具有合法目标时,以创立法律地位的权力.私法自治,就是说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有的学者从民法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也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就是合同自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缔约自治、履约自治、内容自治、形式自治和违约补救自治.申而言之,意思自由、意思自治不是绝对的、任意的、不受限制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的.

尽管学者们的表述不同,我们都能从中看出他们表达了意思自治的内涵: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志和权利.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意思自治的特点:第一,意思自治强调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合法地处理自己的事务.他人不得干涉.意思自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二,意思自治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它在国际上广为人知,并得到普遍接受.它处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而且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飞速发展,其变化速度也在加快.第三,意思自治不是绝对的,它要求民事主体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意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并且不得违背所选国家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二者是紧密结合,相互依存的.

二、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侵权领域的缘由

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合同法领域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基本原则,是因为合同之债是约定之债,当事人双方有权根据他们之间的协议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侵权债务是法定债务,是有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适合意思自治的.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侵权领域,除该原则的自身的优越性外,侵权领域也确实存在着意思自治的适用空间.

大部分因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都受侵权行为地法律的支配.但是这一原则过于机械具有某些不合理的因素.现代交通通讯的快速发展使得行为地侵权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公海上或是一些无人居住地,那么援引侵权行为地法就没有意义了.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也能够比较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可以使争议快速得到解决.

侵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原则,不仅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而且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这很好的解决了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利益平衡问题,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从国家保护弱者和受害者的政策角度看,侵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也符合国际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涉外侵权关系中,受害方往往是弱者这种灵活的原则的引入,正是对弱者保护的体现.

三、在侵权领域适用意思自治的限制分析

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双方可以在缔约时选择,可以在争议发生后选择,也可以在合同变更之前选择,但是侵权行为发生的偶然性,其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初审结束前.其选择法律的范围也往往被限制在法院地法上,这对于保护法院地的公共秩序有好处.法院地法、侵权行为地法是与侵权行为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至于适用哪一个法律,各国会因为各自利益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选择.

在侵权领域给当事人在法律选择范围上适当的选择空间,既体现私法自治性,也更好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就是出于对受害人的利益保护,由受害方单方选择法律适用也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也基本达成了共识.加害人与受害人在侵权赔偿关系中利益相悖,各国赔偿差异也很大,所以由谁来选择法律的适用非常重要.德国一般采用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瑞士国际私法也给了受害人选择权.为了体现侵权行为法对受害方合法权益给予维护及对加害方予以惩戒的目的,双方选择法律适用不能达成一致时,应该允许受害方单方选择适用的法律.

总的说来,尽管只是个别国家允许侵权领域适用意思自治,但是意思自治在侵权领域适用的很多优点已经逐渐体现出来,这必将得到其它没有适用国家的接受与认可.意思自治在侵权领域的适用也将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作者简介】

葛玉玲(1978.12―)女,河南周口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导师:周黎明.

【参考文献】

[1] [法]莱昂狄骥著. “拿破仑法典”以来的普通变迁[M]. 徐砥平,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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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叶竹梅. 涉外侵权法律选择中的意思自治[J].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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