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宪改”对两岸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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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意义上讲,两岸关系至今仍然处于内战状态.这是国共两党内战在1949年以后的延续.民进党“执政”以后,两岸主要症结在“一个中国”原则的争议上.虽然民进党当局推出的“宪改”措施还包含着其他方面的内容,但是,大陆对台湾的“宪改”关注点主要就在“一个中国”原则上.民进党当局的“宪改”措施有其内在逻辑和落脚点,有其为实现处理两岸关系的战略目标和两岸政策.要分析民进党当局“宪改”对两岸关系的影响,就必须对民进党当局“宪改”,甚至李登辉时期“修宪”作系统的分析.

一、

两岸对某些关键性问题采取的基本态度就是《棋经》中所言“应不当处不如不应”,即对目前难以解释、难以解决的问题采取模糊化处理,等待时机,寻求最佳的解决方式.在李登辉后期乃至民进党执政以来,台湾单方面改变了两岸默契性的模糊化处理方式,由此引发了两岸的矛盾冲突和其他问题.

通过对民进党“宪改”思想和“宪改”措施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民进党当局之所以积极推动“宪改”是有其战略性和战术性的,从战略上讲,民进党就是要推动台湾“独立”,所谓成为一个“正常化国家”.台湾大学陈明通教授明确指出,民进党当局以本世纪为起点,推动台湾与大陆的“全面正常化,是跨世纪中国政策的主轴.”①让台湾成为一个“正常国家”即“”是民进党的终极性战略目标,由此而衍生出一整套的“正常化运动”规则, “宪改”只是这一运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个战略目标出发,民进党当局提出所谓现阶段的重点是“和平发展、平等、互利、互信”,进行这项战略目标的指导原则是“善意和解、积极合作、永久和平”.达到这一目标的政策是“(一)凝聚‘国家’定位共识:台湾是主权独立的国家,依‘宪法’国号是‘中华民国’.(二)提出共存共荣愿景:以欧盟统模式作为两岸未来全新的思维格局.(三)建构迈向愿景的过渡性安排:从经贸、文化的统合到政治统合的新构架.(四)协商‘两岸和平稳定的互动架构’.(五)发展经贸合作关系:积极开放,有效管理.(六)“协助中国政治化”:化解两岸根本的矛盾.②

上述战略目标有其内在的价值体系,其价值体系基本包括下列两方面:软的方面,建立和推动所谓台湾主体意识,灌输“意识”,扩大“”的民意基础,同时摧垮“追求中国统一”的法律基础;硬的方面包括两步,第一步是继续偷换概念,完成概念体系的建设,将原“中华民国宪法”中的法律术语抽干原来的含义,变更为“”含义;第二步,完成“公投入宪”,推动自下而上的“新宪”版本的产生,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推动“新宪公投”.软与硬两手互换,互相促进,互为表里,将“意识形态”和“法理”捆绑在一起,不断试探和挑战现在的“维持现状底线”,将台湾民众引导到民进党当局所期望的方向.

二、

(一)此次“宪改”对国际形势的运用和把握.

台湾当局充分利用了学术上的交流,运用二战结束以后,战胜国在瓜分和重新瓜分殖民地的一系列新的国际法论述,来开展自己的“宪政改造”,以求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挑战大陆对台法律和政策的底线.

首先,台湾当局的“宪改”是对以往“依靠美国、对抗大陆”政策的微调.民进党当局在“宪改”和两岸政策方面没有很大的调整,应该说,一直保持着连续性.无非是在审时度势的情况下,对自己的策略做变种的微调而已.这就使台湾当局认为自己的政策是在把握好大陆、美国、日本之间关系基础上做出的.而通过“宪改”议题挑战两岸关系的底线,尤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民进党当局则认为自己是进退有据,可以周旋于大国博弈和岛内各政治势力中间,采取主动态势取得其战略和战术的突破.

其次,台湾当局的“宪改”是对国际社会做出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的.就目前看,各国和地区宪政秩序的稳定已经引起区域与国际组织的重大关切.拉丁美洲地区的宪政危机和国际社会的互动或对台湾当局有所启示.为了扩大“国际空间”,挖空心思要加入国际组织,民进党当局有可能做“宪法体制”上的调整.

(二)此次“宪改”对两岸形势的运用和把握.

陈明通认为:“长久以来外界总是批评民进党当局的大陆政策‘变来变去’,其实民进党当局的大陆政策有一套很清楚的战略目标,而达到这项战略目标的战略规划可以说相当的缜密、逻辑严谨与前后一致,若有所改变是为因应外在情势环境所作的战术调整,而非外界所批评的‘变来变去’.”③

每当两岸形势转好时,当局就会用议题来破坏这种形势,其目的在于不使两岸缓和,在于要在所谓维持现状的基础上不断挑战两岸关系的底线.从去年大陆和泛蓝在野党建立起政党交流机制时起,民进党当局就开始公然进行“宪改”工程的准备工作.

针对两岸形势,民进党非常善于做预案.几乎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都要做上一堆预案,并在需要的时候,按照当时的情境实施其中之一.台湾当局清楚地知道,其“宪法改造”不仅涉及岛内的“政府体制”问题,更涉及两岸之间定位和所谓“台湾成为一个正常国家”的定位问题.他们认为“其实宪法本身就是主权国家的标志,宪政改造与两岸关系所以会牵扯在一起,主要是因为宪法的制订、施行及修改本身就是在彰显我们的主权意涵,因此北京方面没有一次不关切我们的修宪,对我们修宪的结果也没有一次表示欢迎.”④

民进党就是在对两岸政策有所把握的情况之下,才运用“宪改”将“台湾的国家定位”和其它和岛内人民息息相关的问题捆绑在一起推出.借以宣扬自己的政治理念,造成岛内人民对大陆的反感和仇视,并在“公投法”实施的基础之上使台湾脱离大陆而宣布“独立”.

(三)此次“宪改”对岛内政治板块的运用和把握.

民进党当局非常懂得对岛内的蓝绿板块运用和把握,以求获取其在政治资源上支配的主动权.绿营非常善于用所谓“选民意志”作为借口,为自己的政治行为寻找根据.在台湾本身利益上(这个利益甚至包括部分“宪改”议题)蓝绿阵营是一致的,是统一的;在内部利益争夺时,则“割喉割到断”,毫不手软.在去年的“三合一”选举中,蓝绿双方为自己利益而战,成败更多的牵涉到各自的利益,故而真刀实,血战到底.

去年“三合一”选举结束以后,马英九的实力在稳健增长,其一系列的理论论述也击中民进党的要害.积极反思,寻求其价值定位中的新表述、新策略,才会有今年两岸关系政策的紧缩和一系列人事调整,进而提出以“宪改”为核心政策来做任期内最后一搏.这是其以往的政策延续,也是为绿营重新整合实力所做的长久规划和调整.此次弊案风波过后.其反扑也是必然的.以度过罢免案一劫和解散民进党派系会使得更加得心应手地操作“宪改”.

三、

民进党当局的“宪改”工程有可从外在表象和内在逻辑两条线路进行分析.

(一)外在表象上看,有两个方面值得观察:一是“宪改”的主要内容:二是推动“宪改”的利益驱动.

1、“宪改”的主要内容.民进党当局的“宪改”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已经完成,其主要内容分为两块:

(1)废除“国大”、“公投入宪”:第一,彻底废除已经虚级化的“国民大会”,将“修宪”的最后同意权交给台湾人民;第二,所谓人民针对“宪政”议题行使“复决权”,并非“创制权”,其制度设计意图是既能保障直接民权,又能在“立法院”的充分讨论与理性辩论基础上推动“宪政改造”;第三,单一“国会”设计,在设计意图上有使“立法”与“司法”制衡机制更为健全的意思.

(2)未来“宪政”运作机制:第一阶段“宪改”完成以后,未来“修宪案”的程序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立法院”由“立委”1/4提议,3/4出席,并获出席“委员”3/4同意,始能在“立法院”成案;第二,“公民复决”:“立法院”的提案经公告半年后,交由“全体公民”以“公民方式复决”,须经有权的公民过半数同意,始可通过“修宪”案;第三,单一选区两票制.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进党第一阶段“宪改工程”中“修正案”的第一条和第四条.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国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应于三个月内复决,不适用宪法第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第四条中之一款“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不得变更之.”


第二阶段“宪改”的主要内容大概涵盖以下几点:

(1)充实基本人权保障:第一,强化人权清单,包括劳动三权(团结权、团体协商权、争议权)、原住民专章及公民权年龄降至18岁;第二,建立“人权”保障机制:包括“人权委员会入宪”等.

(2)决定“政府体制”和“政府权力”划分:第一,实行“总统制”或“内阁制”;第二,实行三权分立或继续维持五权分立;第三,兵役制度是否从征兵制改为募兵制;第四,“省政府”组织的存废问题;第五,地方行政层级的缩减.

(3)“国民经济”条款的存废.

(4)可能推出的涉及“主权”问题的条款.

2、“宪改”的利益驱动.台湾历次“宪改”都存在明显的利益驱动.李登辉时期的六次“修宪”和时期的一次“修宪”都是在利益集团的利益驱动下完成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类,包括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制度利益.⑤这些利益在“宪改”时的驱动作用极为明显.

的“宪改”和李登辉“宪改”在利益驱动方面是一致的.李登辉上台稳定地位以后,就开始扩大其权力.1990年代的六次“宪改”都是在形式上实行,但选举后的权力没有改变.也就是把威权形式改为形式,实质上是进一步加强李登辉个人的权威和控制力.如:“总统”改由直接选举产生,“总统”的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并没有跟着调整,至今台湾学界仍然对“总统”有权无责的问题争论不休;“监察院”改为非民意机关,但其职权未有实质性改变;“九七宪改”取消“国会”对“行政院长”的同意权,赋予“总统”任命“行政院长”的完全权力,“总统”拥有解散“国会”权.这些基本都是打着、直选的旗号,加强李登辉本人及国民党利益集团的统治地位.可以说,自1991年以来,李登辉的六次“修宪”,是在蒋经国去世后,李登辉取得和巩固自己权力的过程中完成的.其中,这六次“修宪”分别针对“国会”全面改选、“总统”直选、“政府”体制修改、“精省”以及废除“国民大会”议题等进行“宪政”体制的大幅度翻修,尤其以1997年第四次“修宪”的幅度最广,影响最大.这六次“宪改”基本都存在着利益集团的利益驱动问题.

时期的“宪改”时,也是将个人利益和民进党政党利益置于台湾人民利益和“宪法”利益之上的.民进党为了实践其创党的重要理念,同时为了取悦绿营选民,多次提出彻底解决所谓台湾定位问题.就单一选区两票制来看,就包含着政党之间为了利益勾心斗角和利益衡量.选举制度方面,民进党原本支持单一选区两票制联立式,但是当该党成为“国会”第一大党以后,就改变了原来的主张,转而支持单一选区两票制并立式.台湾的第六次“修宪”时,国民党和民进党为了阻止亲民党的崛起而将常设型“国大”改为任务型“国大”等都是利益因素在其中作祟.台湾从威权发展到所谓的社会后,其在“宪法”修改权问题上没有任何限制,这就意味着台湾社会没有确定不变的规则,只有确定不变的利益.这有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知性,对于一个只懂得取悦于选民,获取选票,捞取权力,挥霍权力的政治社会来讲是十分可怕的.为了利益,台湾的政客和政党很有铤而走险的可能性,这正是我们研究台湾“宪改”的关注点.

(二)从内在逻辑角度看,从李登辉到的“宪改”一直有着“制宪”的意味,甚至在可能的时候会做“法理”的“宪法解释”.

按照“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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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论,宪法改造包含着制宪和修宪两个组成部分.制宪是制定宪法,宪法制定权并非受制于法,而是产生于政治力量.修改宪法不是重新创制宪法,只是在宪法原来的基础上改变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条文或者不适当的条文,使其能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修改宪法触及了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原则,动摇了原来宪法的基础,那就不是修改宪法,而是破坏宪法了.如果宪法修改超过了这个界限,则无异于废止旧宪法而制定新宪法.⑥台湾地区的“宪法”是1946年制定的,通行于全中国的宪法,虽然它在大陆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但是,仍然奉之为“宪法”的台湾地区修改这部“宪法”时如果违背了其基本精神,就是“制宪”,就在法理上阻断了这部“宪法”制定之初的精神.这部“宪法”开宗明义讲道:“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观民进党第一阶段“宪改”,很明显违背了“宪法”的基本精神.

虽然从李登辉到的“宪改”没有在条文修改中涉及“国体”和“宪法”精神,但是从“宪法”解释的角度看,就有可能是“法理”.“宪法”解释是指法定解释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对规范的内容、含义所作的阐释和说明.广义上讲,一切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可以对“宪法”规范作出自己的解释.从狭义上来说,“宪法”解释仅指有权解释机关所作的正式解释.“宪法”解释有五个功能:阐明“宪法”精神;弥补“宪法”
漏洞;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宪法”的适应性;传播“宪政”理念.“宪法”解释有系统整体解释的原则,如果按照民进党当局的逻辑顺序推导的话,很可能会推出“宪改”导致“法理”的结果.

首先,台湾目前表面上在“修宪”,但是没有作出完整的“宪法解释”,这主要是以“修宪”之名行“制宪”之实的过程还没有完全完成.

首先,对“宪法”第四条的解释有可能导致“法理”.“宪法”第四条阐明的“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在立法原意上是指包含大陆、台湾、外蒙古以及不平等条约所割让的领土,立法是为不承认不平等条约割让领土所留下的模糊空间.但是,随着台湾当局尤其是民进党当局的阐释,在解释“宪法”时,只需阐明这一固有之疆域是“台澎金马”就构成对“领土”的重新确定,即确定为“中华民国即台湾”这一命题,而不一定要更改“国旗”、“国号”和“国歌”.

其次,对“领土”变更案程序的“宪法解释”有可能导致“法理”.民进党当局第一阶段“宪改”修正案第一条“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应于三个月内复决.”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1/4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3,4之出席,及出席委员3,4之决议,提出领土变更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不得变更之.”这里,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形成“法理”的事实.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所谓“公民复决”.通过上述准备工作,“公民复决”不是全体中国人民对台湾的复决,而是台湾“两千三百万人”对台湾的复决.由于台湾地区对于“修宪权”没有任何限制,因此,所有的“宪法”规则都可能被推翻.

由上述可以推论出,民进党当局的二阶段“宪改”一定会循着这一条逻辑思路走下去,他们可以不用制定“新宪”之名,而行修改“宪法精神”、篡改“宪法”定义之实,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推出“宪法解释案”,以此实现“法理”.

从上述可知,台湾当局的“宪改”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其第二阶段“宪改”除了本文所列内容之外,更需要关注的是其下列形式:即可能采取的方式就是“冻结”有关条文,“废止”有关条文,“偷换”有关概念,重塑有关逻辑,最终实现“法理”的有效的“宪法”.

另外,从“宪改”时程上看,民进党当局的初步设想是,2005至2006年成立“民间宪改联盟”,寻求“宪改”议题,2006至2007年上半年希望各种(包括在野党)“修宪”版本成形,成立“宪政改造委员会”整合各“修宪”版本,提出“宪法修正草案”;2007年7月前立法部门同意草案并公告6A个月,是年底民意代表选举或2008年3月台湾领导人选举时合并对草案进行“公民复决”,2008年5月20日随台湾地区新领导人就职正式颁布实施“新宪法”.原“宪改办公室”主任李俊曾透露,还有意将2007年底的民意代表选举延后,将2008年3月举行的台湾地区新领导人选举提前,于2008年初将两次选举合并进行,且同步举行“宪改公投”.

四、

台湾人民是务实的,清醒地认识到民进党当局的这种“宪改”会提升两岸矛盾、增加两岸摩擦,对两岸人民造成不利影响.故台湾内部对“宪改”也有着很多不同意见.尤其在“法理”问题上,民进党受到泛蓝阵营的坚决反对.但是,除了两岸敏感问题之外的很多“宪改”内容实际上是在毁坏这部“宪法”的基本精神,到底当局的“宪改”是“修宪”还是“制宪”,其“宪法解释”的结果如何,这也值得台湾有识之士深思.

应该说,至今民进党当局并没有大张旗鼓的对“二阶段宪改”进行有权的“宪法解释”,这是保持了适当的模糊.两岸要在“一个中国”原则下重启谈判,从两岸扩大交流做起,从经济通、到人通,到政治通是必然的道路.在目前情况下,两岸保持必要的模糊与清晰是必要的.民进党当局不涉及“法理”的“宪法改造”,继续保持适当的模糊和两岸的默契才是其理性的选择.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经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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