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正义的三重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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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正义,是一个尚未被世人所确定的概念,其与法律的正义相区别,与正义、法律、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指出法治融入正义的灵魂,以法律正义为支撑,法治社会才能真正的建立,只有建立强健的彰显正义的法律制度的法律正义才能促使法治社会强劲而豪迈的走向未来,而正义与法律正义只有交附上法治的生命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

关 键 词 法律正义 正义 法律 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01-02

正义是人类的一种广泛性、全面性的内心伦理诉求,法律正义是通过法律形式得到体现的一种可见的基本的规范化诉求,法治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一种治国方式的追求.在现代社会里,正义与法律正义以其伟大的力量影响着我们社会的法治状况进而影响我们的生活.法律正义作为一种特殊的具体性诉求早已内敛在法律制度之中,而人们对于法律正义以及其与正义、法律、法治这三者的关系还在探索性研究中.下面笔者试从法律正义与上述三者关系的三重维度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法律正义与正义

(一)正义界定

在汉语里正义为“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理”.①在西方语言中,“正义”一词源出于拉丁语justitia,英文中“justice”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等意思.正义,一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宽泛的价值观念,不同的社会和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在法制文明已然比较发达的现代社会人们对于正义的讨论仍然没有停止.

笔者认为,正义即公平、正当、合理的理念.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其表现形式是具有公平性、正当性、合理性的思想、观点、行为、活动等等.人们对正义的诉求和渴望是民族与国家发展的灵魂.正义是人类对自身存在与发展的一种良好期许,产生于人类生活的自我体验与自主总结中,是为了人类群体的和谐共存而自然产生的一种理念规式.事实上我们很难对正义下一个单一而又明确的定义,我们可以明确它的大致范围,但我们无法以一个绝对的标准去束缚这么一个本质上是整体性的概念,是否正义并不取决于社会个体的如何理解,而在于社会中绝大部分成员对他们理应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状态的可持续良性存在和发展的如何规划,而这种大部分社会成员对生活的理解和憧憬就在无形中构成了我们社会法治建构的基石,这个基石就是正义理念的坐标.自然法学派认为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绝对正义的自然法.这里的自然法源自于人类自身对真善美的体验和总结,而这种体验和总结事实上就是一种对正义理念的追求和呵护,正义不仅是憧憬,而且可以成为事实.

(二)法律正义界定

在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混同,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脱离正义的法律便没有规范作用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脱离法律的正义就会丧失被严格贯彻的载体.而法律与正义的产物就是法律正义.

亚里士多德最先明确论及了法律正义的概念,他把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指出法律正义是人们自己制定和规范的正义.②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正义是“介于法和正义两者之间”的“第三种规范”,③笔者认为法律正义虽然具有规范性的特征,但并不是规范,而是一种理念,是一种蕴含在法律条款中并通过司法逐步证明的理念.规范是种明确的标准,可以规制某种行为,而理念不是标准,是思想,理念可以影响甚至引导某种行为,却不能规制行为,法律正义就是可以影响行为的理念,而不是规制行为的规范.

法律正义不是法律的正义,法律正义包括两种内涵:一是法律被严格、公正的执行,即体现在程序性,二是法律被严格、公正实行之后所能体现的正义,即法律的正义,其体现在实体性.所以,法律的正义涵摄于法律正义.

(三)法律正义与正义

有关正义的各种定义具有一定的共性,这种共性也体现了正义内涵长存的稳定性.即它包含着人类共同的价值诉求和标准,正因为这共一的价值诉求和标准才使他成为现代法治社会所必须尊重和融合的.而法律正义体现的是统治阶级对其统治秩序的一种期许,虽然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人类共同的价值诉求,但其标准却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而正义的标准是人们对事理的普适性理解.

正义源自于人们对不正义之事危害的不利后果的感受,故而追求正义.法律正义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源自于世人对法律实施遭受破坏的不利感触,但这种破坏并不一定是不正义的,但已经不符合法律.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而法律正义的最低要求是以法律的形式限制人们任意践踏法律的权威性.

正义是一个历史的且相当宽泛的概念,而法律正义是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一定限度性的概念,相对于正义而言人们比较容易把握和衡量.法律正义是一种相对狭窄的正义,是正义中容易看见的正义,是容易看得见的理念,是能够通过法律形式展示出来的正义,它并不包括其他规范形式展示出来的正义,它并不是正义的一种子概念,其与正义的内容有很多的交叉部分,并与正义构成一种并列的关系,人们可以通过法律更容易的接触和理解法律正义.

法律内容的先进程度、实现程度可以促进法律正义的广度、深度,但他们却并不呈正相关关系.如果是恶法,正义固然不存,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此时法律的严格实行实现了法律正义,从法律实施的不利后果承担者的角度来看,虽然其正当合理的利益受损,不具备正义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律正义,从法律实施的受益人的角度来看,此时法律的严格执行维护了他的利益,虽然不一定正当合理,但是合法,此时未必不符合法律正义.法律正义存在的要因就是源自于法律最初产生的动力,即法律必须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是法律最初的价值目标所在.当法律正义有违自由、效率、公正的实现,则需要正义的影响和催动,从而改善法律,通过法律正义的进步,促使正义的进一步的实现.

霍布斯曾把法与正义的关联描述为:正义源于自然法――主权者必须正义――法律由主权当局制定,那么法律就不可能是不正义的.正义本是会自然而生自然而存,但主权者的性质决定了法律正义未必会因此而保持正义.主权者保证法律实施,而法律正义纵使实现,但此时法律未必正义,法律正义亦未必符合自然法,法律正义体现出来的正义未必符合人类普适性的正义,如何保证主权者正义是必须要考虑的,法律正义难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这又需要正义理念的钳制、引导和法治体制的建立、保障.

二、法律正义与法治

(一)法治界定

古希腊和中国先秦哲人都提出过他们认为的“法治”并做过不同的阐述.笔者认为法治的表现就是要无一例外的适用良法.张文显教授提出过法治至少具有五层内涵,④我们可以看出法治是一种大而泛之虚而泛之的概念,但其核心涵义无非是依法办事,概莫能外.而这种在概念上难以一言以蔽之的法治精神正是实现正义与法律正义所必需的,正义与法律正义只有在法治这一宏观的治国方略立项的基础上,进而通过法治化的办事原则在的法制模式下具体实践才能够真正的彰显公平、正当、合理.

(二)法律正义与法律

法律正义是对法律的一种推进,法律严格、公正的实施就是法律正义的一种表现.法律正义是正义与法律交汇影响的那一部分,它并不包含正义中没有上升到法律调整程度的那一部分道德内容.法律正义仅仅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进行公正化判断的一种要素,法律正义形式是法律,内容是法律化的正义,标尺就是严格公正,法律、正义、严格公正三者的互动便有了法律正义.

一件事务或许是符合正义的,但却不一定符合法律正义,符合法律正义时却不一定符合正义.此时的法律正义也不能等同于法律,因为法律仅仅是形式,当该法律实现了法律调整的目的,符合法律的内容,那么这就是一种法律正义.法律正义也并不代表生活中合理的部分,但却一定包含着法律中合理的成分.因而此时的法律正义并不一定符合正义,例如当年苏格拉底之死就是如此,故法律正义在理论上需要正义的一定程度的束缚和引导.法的运行过程中,法律又需要法律正义的束缚和引导,通过法律正义的彰显最终达到法治的实现.

(三)法律正义与法治

法律正义是法治实现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法律正义没有正义的引导则只是有法制,而无法治.正义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要求法治的实现必须要有较为具体和明了的法律正义的融入,声称具备正义但却避开法律正义的法律,事实上是无法真正实现正义的法律,法律需要法律正义来达到法制,法制需要正义的融合实现法治,法治的推进催动正义的实现,法制与正义需要法律正义之桥的连接,以到达法治社会的既定目的.

正如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⑤,笔者认为法律正义也应当是法律体制的第一美德,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实行法治的外在形式,而法律正义是法律的内在要素和法治的内在要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产物,而法律正义是包括统治阶级在内的社会整体对统治阶级制定法律适用法律的一种良好期许,当统治阶级致力于建立法治社会,则法治得以以法律正义的形态彰显法治中的正义,从而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进而又进一步巩固法律条款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无疑,法律正义是法治之肉身,法治只有通过法律正义的支撑,我们社会才得以真实的感受到法治的存在、正义的存在.


法治的实现需要一系列完善的法律规范和体制,正义融入到法律规范和体制中,以法律正义的形式表明于外,实现于内,从而实现人民大众正常生活的保证和未来生活的提高,在保证和提高的过程中达到一种公平、正当、合理的状态,法治的目的也就达成,正义的理念得到凸显,法律正义的价值方能体现.这么一个由正义到规范,由规范到法律规范,再到法律正义,直至达到法治的过程,就是一个法律意识逐步强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法治思想逐渐明朗和深入的过程,更是一个真正的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法治中国的过程.

三、结语

英国法官丹宁告诫人们:“当你走上这条路时,你必须记住,有两个伟大的目标要达到:一是要看清法律是正义的,另一个是它们被公平地执行.”⑥正义、法律正义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救济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法律正义是否得到彰显,正义能否得到匡扶,这是法治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治立足正义,以正义为其灵魂,以法律正义为其肉身,再赋予正义、法律正义于法治的生命力,正义、法律正义和法治才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而促进社会良性有序的进步,才能使法律正义的概念在法律和正义的基础上得到升华、提炼进而在法治的社会中成长出一个个充满生命力和创造力的张扬自由精神的个体乃至于其扩散到一个国度一个世界.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辞典.商务印书馆.1998.

②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③周旺生.论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政法论坛.2003(3).

④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191.

⑤[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⑥LordDenning.TheToadtoJustice.London.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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