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程序正义价值

时间:2024-04-17 点赞:45896 浏览:88497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该文是商标法专业正义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关于正义专升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与法律之程序正义价值相关论文范文资料,适合正义及程序及司法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正义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程序正义具有其独立的价值追求和法律地位.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程序正义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而“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长期影响着我国法律的发展和践行,当代司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和法治进程.因此要改变这一状态必须充分认识到程序正义的价值内涵,树立正确的程序正义观,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实践,从而真正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程序正义体系.

关 键 词 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 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01-02

正义是人类的最高准则,源于对人的生存价值的追求.正义也是法律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和伦理价值基础.在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当今中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体现法律的最高价值成为当今法律人共同目标.基于此种追求,以往一直被忽视的程序正义问题被推上了社会焦点舞台,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程序正义之价值分析

(一)程序正义的溯源及概念

“程序正义”是源自英美法系的一个概念,产生、发展于英国法中“自然正义”观念,并被美国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所继承.“程序正义”首先源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而后,1354年爱德华三世第28号法令又进一步规定了程序正义的原则.这两个法律文件则被认为是程序正义的最早渊源.后来,美国继承了“程序正当”原则,在1791年批准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1868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4条在本质上宣称了“程序正当”原则.①在美国学者看来,正当法律程序体现了正义的基本要求,而程序性正当程序更是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观念.②

那么,何谓“程序正义”呢当代“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罗尔斯把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程序正义介于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它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某种正当的程序从而达到或实现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本质上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要体现于程序的运作过程中.③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指出它是“要这样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④罗尔斯又进一步把程序正义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称为“纯粹的程序正义”,是指关于什么才是合乎正义的结果并不存在任何标准,存在的只是一些程序规则的情况,第二种称为“完全的程序正义”,指的是在程序之外存在着使满足这个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这样的情况,第三种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指的是虽然在程序之外存在着衡量什么是正义的客观标准,但是百分之百地使满足这个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是不存在的.⑤

(二)程序正义的价值内涵

在西方社会,程序正义之于法律的价值逐渐得到了普遍的接受与认同,但是关于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问题,由于价值观和文化观的多元化,人们对此一直争论不休.

综合人们的观点来看,关于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的争论可以归结于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孰轻孰重的博弈.关于程序正义的价值内涵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观念:一是程序工具主义,即认为程序是追求某种良好结果的工具,程序正义的合理性源于结果的正义性.二是程序本位主义,此种观念强调程序正义之于实质正义的优先性.程序正义有其独立的价值和追求,人们认可的司法权威主要是依靠程序正义来实现的,实体正义仅仅是司法机关通过程序正义原则所得出的一个结果而已.⑥

虽然争议不断,但无论是程序工具主义还是程序本位主义,二者都肯定了程序正义的存在价值,司法权威的维护离不开对正当程序的遵守.但是由此却产生了一个评价标准的问题,即如何衡量是否真正做到了遵循正当的程序.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它的实现不仅要遵守程序本身的规则,还需要为人所知.这就需要程序以外的社会系统对其加以评价.然而这种评价是通过过程之后的结果,即实质正义的实现来体现的.由此可知,程序本位主义实质上体现的是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而程序工具主义则为程序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外在评价标准.司法公正是一个过程和结果的结合体,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正是实现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要素.只有透过程序正义这一公正的程序活动来使得公正的裁决结果不失偏颇,才能真正达到司法公正,从而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完美结合.

二、中西方之程序正义观及法律传统分析

在英美法的影响下,英美法系的大多数国家一般特别重视法律程序,相信“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⑦在西方的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体现程序正义的案例,著名的“米兰达公告”就是其中之一.在“米兰达案”中,仅仅由于没有告知其沉默权这一程序事项的缺失,所有的指控和证据都归于无效,导致本该判处刑罚的米兰达逃避了法律的严惩.⑧与西方不同的是,从古至今,“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实践.例如1994年发生的佘祥林杀妻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然而,十一年后,佘祥林之妻突然现身,彻底打破了本案的结论也使得该案真相浮出水面.⑨这一长达11年的冤案正是我国程序正义的长期缺位而导致实质正义无从实现的恶果.

诚然,我们无可否认,正如米兰达案所体现的那样,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司法上的公正性.然而在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比较之下,美国司法在程序正义观的支配下选择了后者.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对于程序正义的轻视,司法中没有程序正义底线可以坚守,这才导致了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佘祥林进行判决,从而造成了这长达十一年的冤案.弗朗西斯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以牺牲程序公正换取个案的侦破、审结,其代价往往是对整个法律秩序的破坏以及整个法律尊严的丧失.过分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最终的结果是没有了正义.

中西方程序正义观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差异,这与二者长期以来的历史、文化、社会环境等都密切相关.在此,我们仅就法律传统这一因素进行分析.西方社会有着浓厚的自然法传统,在其影响下从而形成了西方传统的二元化法律观,即在人类法之上存在着一个更高层次的代表正义的自然法.在此基础之上,西方传统正义观得以形成,即正义源于自然法,而自然法高于人类法,因此人类活动必须符合自然法则下的正义,必须遵守自然法则和秩序,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调整手段和行为规则,更应该符合正义之秩序要求,而程序正是使法律达到这一要求的必要条件,程序正义也成为了法律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基于此,程序正义观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得以逐步确立.而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从未产生过自然法观念,统治人们思想的是以“礼”为代表的世俗化伦理纲常.传统法治的背后其实是人治,统治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实施、废止法律,无需受到上位法的约束,法的普遍性、至上性、正义性都失去了基本的话语基础,程序正义更无生存之可能,从而造成了中国历史上程序正义的极端缺失.而这种程序文化正义观念的先天缺失和不足,又造成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⑩


三、程序正义对于我国司法实践的价值思考

程序正义的概念虽然源于西方,但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和结晶,对于中国现代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程序正义之于司法实践的价值,并努力将之运用于实践.但是我们还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毕竟没有英美法系国家程序正义观念的历史积淀,一旦出现像米兰达这样的案件,社会民众一时无法接受.因此,在践行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我们仍应考虑我国的司法现状,在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寻找一个完美的契合点,从而最终达到法律追求之正义.

综上所述,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程序正义,鉴于我国的法治现状和对西方程序正义观的反思,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努力:

(一)完善程序规则体系,加强立法保障

程序规则的存在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前提与依据,我国的程序制度上的很多规则不够全面.因此在国家立法中应注重对程序规则的完善,从而为程序正义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

(二)完善审判制度,加强司法、法官的独立性

鉴于我国的审判现状,应通过法官异地交流制度、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审判制度建设,切实保证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同时应改变司法机关行政化、地方化的趋势,保证司法机关处于一个独立的地位.

(三)加强法官队伍素质建设和执业理念的转化

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这一法治目标,就要求作为法律裁判者的法官具有驾驭和运用法律的的素质和能力.同时,法官应该明确自己是裁判者的中立地位,要做到不枉不纵,依据法律和事实公平公正的做出忠于法律本意的裁判.因此在培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基础的同时,要加强其职业素质的培养,使其树立正确的行业操守,把职业道德看作是综合素质的底线全面提升

(四)加强律师制度建设,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中国的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处于强权地位,律师的陈述申辩远没有像西方那么自由,要受到法官的左右.因此,加强和健全律师制度,增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自主权,既是现代法治文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又是有效监督和制约司法不公所必需的.

(五)加强权力监督机制,完善救济程序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加强司法、法官独立性的同时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通过司法体系内部各机关的互相监督、立法、司法、行政的相互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权力监督体系.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程序正义观念

程序正义的真正意义上的实现有赖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只有老百姓及法律职业者在内心树立了程序正义的观念,并在社会生活中切实践行,程序正义才能真正进入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并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在倡导程序正义的过程中应当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程序正义观.

四、结语

程序是法治和人治的分水岭.英美法系自然法传统影响下的程序正义观指导着其在司法践行程序正义原则,从而实现诉讼的价值以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在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入的今天,普及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和执法信仰对于素有“重实体而轻程序”传统的中国来说,完全有必要且迫在眉睫.然而,程序正义的本土化践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它不仅需要对传统的法律文化及法律理念在结合时展中进行整合和改造,还要对现行的程序法律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进行反思,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因此,在中国程序正义建设过程中,我们要切实践行但不能急于求成,不能照抄照搬英美法系的程序正义规则,而是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程序改革,将英美法系的程序正义理念融入我国的程序制度改革,并通过司法实践逐步完善,从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程序正义体系.

注释:

①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②全美仪,刘迎利.程序正义新释:内涵与选择.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③王俊杰.法的程序价值理论与民事再审程序构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页.

④史全增.论程序正义原则及其对我国人大制度的重构.邯郸学院学报.2009(1).

⑤[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5页.

⑥⑩朱丹.论程序正义的生存论意义.学术交流.2009(5).

⑦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⑧李建强.程序正当之于司法公正的价值.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⑨.law.sdu.省略/x/ziliao/shexianglin.mht.

相关论文

教育政策程序正义的必要性与价值

本论文是一篇政策类有关小学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关于教育政策程序正义的必要性与价值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政策及正义及。

刑事证据法中的程序正义

本文是一篇程序论文范文,程序类在职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刑事证据法中的程序正义相关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适合程序及案件及证人方面的。

辛普森躲在“程序正义”背后

为您写程序毕业论文和职称论文提供关于程序相关本科论文范文,与辛普森躲在“程序正义”背后相关论文范文资料,包括关于程序及宪政及证据方面。

诚信机制在法律实施中的价值

该文为行政行为类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与诚信机制在法律实施中的价值相关法学专业论文,可作为刑事诉讼法学专业行政行为论文写作研。

马克思法哲学视阈下的程序正义

该文是思想哲学专业程序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关于程序专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与马克思法哲学视阈下的程序正义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适合程序。

程序正义看司法公信力

这是一篇关于司法相关毕业论文范文,与程序正义看司法公信力相关毕业论文格式。是国际经济法学专业与司法及公信力及程序方面相关的免费优秀。

维权三年,法律终体现正义与威严

这篇法律援助论文范文属于比较法学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法律援助毕业论文,与维权三年,法律终体现正义与威严相关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适。

程序正义公司清算程序

本文是一篇公司法论文范文,关于公司法方面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程序正义公司清算程序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适合公司法及程序及正义。

程序正义是新闻立法的关键

这篇人权论文范文属于新闻经营管理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人权方面有关学年毕业论文,与程序正义是新闻立法的关键相关新闻专业论文开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