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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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司法公正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制度保障.但从社会实际来看,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受制于传统文化、体制、素质和权力监督等多方面因素,依然面临诸多的障碍和困难.因此,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守法及相互制约等多个角度探讨实现我国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 司法公正 权力监督 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12-02

司法公正,是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美德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高雅和简洁实惠,假如它不真实,就必须被抛弃或修正.同样,法律与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和井然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被改造或废除.”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在现代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作为价值取向,公正与司法有着内在的联系,不与公正相联系的司法就丧失了现代司法的应有之意.”

我国的司法制度虽具有“中国特色”,但在司法公正方面却面临着更严峻的形势.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开始推行司法改革,十多年来,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一直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焦点.然而,当我们回顾改革历程之时,却不得不承认,我们至今离原点仅只有一步之遥,司法改革几乎陷于停滞状态,我国的司法体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公正的实现存在各种障碍、司法外干扰因素较多、司法腐败现状令人忧心如焚、法院管理体制不科学、法官素质不理想、审判方式陈旧落后、法院权力与当事人权利不平衡、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等,离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的要求相差甚远.由此可见,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是摆在国家和司法界面前的首要任务,也是法学界努力奋斗的方向.实现司法公正对我们来说更是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司法公正实现的现实障碍

司法公正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制度保障.但从社会实际来看,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依然面临诸多的障碍和困难.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客观性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说:“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因此,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司法公正的现状亦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在我国历史上,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传统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久而久之,法律就形同一纸空文.

(二)体制的弊端

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有的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官司,其诉求也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体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公众的将是对法律结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促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一旦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三)司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腐败现象依然存在

司法权的运作,最终是通过法官这一载体而得以实现的,司法裁判的公正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业务素养、政治素养及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司法权行使的质量.古语道:“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司法人员素质高低,决定了执法水平的高低.在实践中,司法不公多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此外,当前在我国司法人员中仍存在一定的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其中较为典型的如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一案等.对此,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在人大报告中指出“少数法院廉政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甚至受到刑事追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司法人员本身有问题则何以治人以何治人

(四)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权力容易产生腐败,“有权力就要有约束”.因此,未受制约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在实践中,对司法权的监督机制始终不够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流于形式、监督不力等现象较为普遍,甚至出现因乱用监督权而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况.造成此类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监督受人的因素制约,往往只注重关系的融洽与合作,而忽视了原则,监督的范围也不够广泛,另一方面,权力机关的监督始终未落到实处,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社会监督虽然取得一定的实效,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仍然不强.

很多学者一直在呼吁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权固然可以独立,但必须建立在有效且可靠的监督机制的基础上,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否则,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思想会重新出现.


二、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

司法公正的实现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需要从社会各层面,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共同发挥作用.

(一)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树立法律信仰

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和强化公民守法意识,注重对现代法治观念的灌输和培育,构筑法治的精神意蕴,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主体意识,具备对权利和平等观念的正确认识,引导全体社会成员树立起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

普法工作不是说只让你知道法律、了解法律,更重要的是让人们以怎样的态度去面对它、去相信它、去尊重它,提高人们的规则意识,而不只是权力意识.在普法过程中,必须从理论上和措施方法上认真加以解决形式与内容、主动与被动、目标与效果的反差问题.

而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切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立法活动,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法律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极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美国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曾明确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问题是法律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

(二)加快阳光信息法的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国家权力运作的公开化,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目前,国家正在酝酿《政务信息条例》.笔者认为,这个起点过低,缺乏气量和前瞻性.《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始终不能涵盖人大、检察院和法院等权力部门的信息公开.而后者,从某种程度讲,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更加深重.因此,尽快制定关于权力运作的阳光信息法,是防止权力暗箱操作,遏制腐败,取信于民的重大法治要求.而且,在该法案中,应当对于事关人民群众生计、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关系的信息列为优先、重点披露范围,权力运作信息公开是一般、基本的原则,不公开是极少数的例外,而且这种例外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审查并确定一个合理的公开期限(解密期),在公开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内容时,应当注意保护个体的隐私,并认真划清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所有法案中规定公开的信息,应当给人民群众提供便利、低成本的查询渠道,所有的“点”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并确保在查询不能的情况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

(三)进一步保障新闻监督权和人民群众知情权等宪法上的权利,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

有人将新闻监督权称为“第四种权力”,以褒扬它在监督权力运作、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而有必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监督法》.在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权力运作和新闻监督,在本质是统一的,都是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但是,正如权力的特性,特别是在掺杂人的意志后出现的问题,使得任何一个现代化国家都不敢放松对权力的监管.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已经被历史证明为一种十分有效的力量,它在法治进程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

制定新闻监督法,目的是理顺新闻监督的权限、范围和程序,搭建人民监督与新闻监督的桥梁,同时,明确新闻媒体的责任和国家干预的情形和范围,将促进和影响“和谐”的事件、事情等要素依据事实和法律纳入到新闻中,并将它们原本地告诉人民群众,引导公众行为.在政府和新闻媒介的共同努力下,尽快构建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四)建立法官准入的监督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黄松有等高层官员腐败案例,之所以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警示我们必须深刻反思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时刻铭记干部任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应该说,贪官污吏并不是一个生下来就坏的坏人,相反的,他应该是“有本事的人”、“有能耐的人”.而决定一个人是不是好官、清官,主要是决定于一个人的品性是不是高尚,是不是大公无私,是不是能立党为公,是不是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这些品性,都属于“德”的范畴.因此,选拔官员不仅要看其能力,还要考察其道德品质.

(五)建立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和程序,以及建立并完善法官的保障制度

根据一定的绩效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法官的工作情况、司法裁判能力等进行定期的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反馈给法官,考评结果应该作为提职晋级的最重要依据.只有建立起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才能进一步促进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对法官的考核要立足于尊重司法内在规律、符合审判活动的本质要求.考核内容可从法官的政治素质、职业业绩、职业技能、职业形象和职业精神等方面进行考核.

法官的职业保障包括地位保障、物质保障、人身保障等内容.当前尤为迫切的是地位保障和物质保障.因此司法资源的分配要以法官为中心,削弱并最终解除法官对领导的人身依附,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适时采取高薪养廉.这样既可以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又可以有效地避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司法是公民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直接关系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因而司法公正亦成为社会公众所追求的永恒的价值目标.我国的司法正向着公正的目标不断前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必将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注释:

公丕祥.论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及制度保障.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6-79页.

[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的情神(中译本序).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任忠臣.论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华章.2008(12).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刘晓芬.论法官的考评制度..省略/public/detail.phpid等于24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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