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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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研究比较法律起源的各种学说,从全新的角度探讨权利与法律起源之间的关系,论证权利既是法律产生的根本,也是法律实现其目标的主要手段,阐述了法与权利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指出正确处理法与权利双重关系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证,提出制度化的权利配置方式是解决权利相互性的重要方式,论证了中国实行制度化权利配置方式的必然性.

关 键 词 法律起源权利相互性权利配置

作者简介:沈芳芳,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李云刚,山东郓州监狱.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01-02

关于法与权利的关系,现在法学界最普遍认可的说法是:权利是法律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法律的出现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我们不否认这种说法的正确性与科学性,但权利与法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其所表现出来的具体关系形式是完全不同的,本文只是试图从全新的角度来阐述法与权利所存在的关联.

一、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一个古老的问题.虽然我国早在20年前就迎来了法学研究的解禁与繁荣,但在现行的众多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中关于法的起源的论述,依然没有脱离传统的受非学术原因左右的窠臼和影响,多数还认为法起源于国家,这与我国法学界众多学者对此有理有据的质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P.关于法的起源也就自然而然的存在许多的学说观点,主要包括:

(一)神创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是上帝理性的表现,是神创造出来规范人的生活和行为的.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法的产生是来自“神的旨意”,从而认定“神定法”是一切法律的源泉.神意说诉诸超人间的力量来说明法律的来源和本质,突出了法律的宗教性.比如,古希腊人就认为,野兽、鱼和鸟之所以互相捕杀,乃是因为他们不知道法律,而奥林匹斯山众神之首宙斯却把法律作为他最伟大的礼物赐予人类,人类自此才有了法律.所以,法是神的意志,法律是由神颁布的,而人则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二)理性说

理性说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这个学派认为人类可以运用理性来控制自己的并克服自然的偶然性,法律就是理性的创造物,是理性的最高体现和表达,也是自然法的起源.古罗马思想家西赛罗就认为:“凡被自然赋予理性者,自然赋予他们的必定是正确的理性,因此也便赋予了他们法律,因为法律是允行禁止的正确理性.”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理性有了发展,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法律以调整社会关系.接受了正义和理性的人们,也就意味着接受了共同的法.近代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格老秀斯、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继承了斯多葛学派和西赛罗的这一学说,极为重视法律的理性根源和特征.

(三)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为了安全、生产发展、社会安定等原因,人们相互缔结契约.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人们缔结了“社会契约”,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社会契约便是法律.但是,持社会契约论的学者之间的见解却各不相同.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对人象狼一样,由此而产生“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为了解决冲突,人们不得不以理性建立社会契约,于是产生了实在法.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人类早期处于无政府的“完善无缺的自由状态”,但那时缺少一种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和保证这种判决的执行.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这种缺陷,人们于是互相协议,自愿把自己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专门的人去行使,这就形成了实在法.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都是平等、独立和自由的,但是随着人类智能的发展,产生了不平等,引发了争夺和残杀,为了避免毁灭,人们便订立契约,达成保障相互权利的“公意”,这就是实在法产生和存在的原因Q.

(四)法的起源国家说

该学说可以说是理论学界占主导地位的一种观点,该说认为原始社会没有法,生产力的发展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私有制的产生和阶级分化、国家的出现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国家的产生、诉讼和审判的出现是法产生的基本标志.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才出现的,它们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所以在那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为低下的情况下,大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原始人在那时的社会背景下也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由此便决定了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因此其是不存在什么私有制、剥削、阶级的,按照马克思以上说的法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故原始社会是不可能有国家和法的存在的.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总结法起源的几种学说,我们不难发现以上四种学说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或不足,笔者认为探讨法的起源应以权利作为突破口,法的起源可能是从人类的“本能”和“权利”开始,而并非从“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开始.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人类的法律并非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早在人类还处于原始社会的时候,权利、法律的观念,就早已深深的扎根在世界各地的原始人类头脑中.生活在中非密林里的俾格米族小矮人,他们从不知道金字塔和埃及妖后,更不知道有东欧剧变、“911”和拉登,可是他们却知道现代世界最流行的一样东西,那就是――“权利”.

作为一个动物性的人,原始人的本能就是饮食男女、抚育后代,而他在日常生活中看见别人怎么做,他的本能就是想“我也有相同的权利像他们那样去做”.所以,当原始人为争夺食物、争夺配偶而发生打斗冲突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团结,一种确定各个人的“权利”、“义务”而且符合“公平、正确”的做法,就会在人群中得以产生.久而久之,这些做法演变成习惯、习俗,又慢慢演变成人们普遍遵从的行为准则,这样,“公平”、“正义”这两根人类大厦作重要的支柱便最终形成,而整个人类社会的秩序、法律就由此而产生了.由此可见,法律的最终起源是人的本能、是人的权利意识或权利观念.

二、权利是法律实现其目的的一种手段

从法的起源来看,权利可以说是法律产生的一种根源,权利是法律出发点和落脚点,换句话说法律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存在的.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在其运行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将人们所应当享有的一些权利(应然性的权利)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继而将其转化成为实然性的权利.从这来看,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机制来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以达到其保护权利的最终目的.

(一)权利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权利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它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利,设定某种义务,告诉人们行动的资格,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一定的行为模式.一种社会关系之所以称之为法律关系在于它是经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法律调整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权利义务关系.至于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责任,是以特定的权利或义务为前提的.

(二)权利义务贯穿于一切法律部门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规范的行政法,经济法等等都离不开权利义务,尤其是民法,调整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得更为明显.


(三)权利义务贯穿于法律运行、操作的整个过程

法的运作是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为主要环节,而权利义务贯穿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任何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权利义务.

(四)权利义务全面地体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宜告与落实,人们才能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得以实现.现代的法是充满活力的调整机制,它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置权利和义务,赋予人们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给人们充分的、越来越广大的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同时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义务R.


综上所述,权利不仅仅是法律产生的根源,而且还是法律得以运行的主要机制,其既是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还是法律的调整手段和方式,如何处理好权利与法之间的这种复杂的关系,关键在于合理配置权利,保障权利的良性运行.

三、权利的相互性与权利的配置

通过以上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权利,法律实现该目的的主要手段是权利义务机制,由于法律所确认的权利种类比较繁多,各权利之间不可避免的就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一种权利的行使或保护可能就会妨碍其他权利的实现或者或对其他的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就有必要对权利的配置进行一定的研究,而不能采用个案分别处理的方式,应当将这种权利的配置予以制度化.

所谓权利的相互性,又称权利之间的冲突,这是苏力先生对权利冲突的一种称谓,是指两个个体之间所主张的两种权利的冲突,权利之间是相互交叉重叠的,在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这种权利相互碰撞冲突的现象可能会日益加强,事实上我们总是处在一种权利相互性的境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仅仅一般地在法律文本中承认公民或法人的有权利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所有这些被承认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或在某些时候发生冲突.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是在于如何恰当的配置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

社会权利配置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制度化的方式或规则的方式;一种是衡平的方式或个案的方式,法官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乎情理的处理,可能有也可能没有一般的规则.这种方式只注重个案的处理,不重视规则的一般性,过多受具体案件中具体事实的左右,因此不容易产生一般的、确定的法律上的权利概念和权利预期.因此,比较上面两种方式,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笔者认为我国更适合采用第一种方式――制度化的权利配置方式,指社会的制度化权利配置,不是指、至少主要不是指个别案件中的最大化效益的权利配置S.

综合分析以上论述,我们发现法律并非是国家的产物,也不能单纯的说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从广义上来理解法律,我们不难发现法律产生的根源在于人的本质,或者说是人的权利意识或权利观点,法律仅仅是人们为了维护权利所形成的各种习惯或习俗的规范化,归根结底来说权利既是法律产生的根源,又是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或落脚点,同时其还是法律实现既定目标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为了妥善的处理好权利与法之间的这种双重关系,面对法律实践中所出现的各种权利冲突,加快和完善权利配置显得至关重要,考虑中国的实践和传统,笔者认为中国应当加快权利配置的制度化进程,不仅从法律文本上确保人们享有某种权利,同时还要保障权利的具体落实.

注释:

P高金榜.法的起源探源――再论马克思主义的法起源观.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Q季卫东.法理学.cc.sjtu.省略/Able.Acc2.Web/Template/View.aspxwmz等于 3564&courseType等于0&courseId等于6910&topMenuId等于37033&menuType等于4&contentId等于3564&action等于view.2010年7月5日.

R栗志明.浅谈法与权利义务.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S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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