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综艺节目的电视节目模版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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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国内综艺节目逐步走红,电视节目模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纵观我国各大卫视推出的综艺节目,不免可以看出各节目间存在很多出现相似的环节和规则,文章将针对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等问题,对各界对本问题的看法进行初步总结,然后提出争议焦点,最后对此提出个人鄙见.

【关 键 词】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模式;知识产权法

一、我国综艺节目电视节目模版引发的争议

(一)争议的产生

《中国好声音――TheVoiceofChina》,于2012年7月13日正式在浙江卫视播出,是由浙江卫视强力打造的大型励志专业音乐评论节目,源于荷兰节目《TheVoiceofHlland》.荷兰节目提供方会提供详细的节目手册(随版权附赠的“说明书”),从情节设计、台词脚本、灯光、音乐、流程,甚至连邀请函和报名表的写法都有傻瓜式的说明;同时,模板提供方还会派出专人进行现场指导,参与节目的制作、执行、营销等各个环节.该节目的版权所有者、荷兰Talpa公司却已经无奈地发现,在中国电视市场已经出现了多档打着盲听盲选旗号、形式及内容涉嫌侵犯《中国好声音》版权的山寨节目.为此,Talpa公司已经向某节目组发去正式的律师函,要求对方于7月12日之前停止侵权行为.此次争议焦点起源于《中国好声音》版权方荷兰Talpa电视制作公司向中国几家正在播出的以”盲听盲选”形式进行的唱歌选秀节目.此事件不仅招致了各路媒体的争相报道,而且引发了法学界和产业界对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争论.

(二)电视节目模式的定义

电视节目模式是指某个系列电视节目的制作框架,它包含若干核心要素和细节(如演播室布置、布景、灯光、台词脚本、制作安排等),对目标受众特征和期望收视率这样的效果指标也有详细的规划.

二、对本问题争议焦点的分析

接下来,我们先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在实务中的处理方式,看看我们国家是否可以从中有所借鉴,然后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个人解决办法.

电视节目模式难以从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保护

美国版权法对电视节目模式没有提出保护方法,根据美国的版权法第102条规定,尽管原则上可以通过版权法予以保护,但是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并没有提到电视节目模式.主要原因在于版权法保护的是创作者的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仅仅具有思想类似性而不是思想表达方式的类似性.

我们不妨从我国著作权法找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电视节目模式则是组织、编排这样一个舞台表演过程的策划和设计.电视节目模式的设计,虽然也是智力劳动的成果,但是它既不是舞台表演的脚本编写,也不是某个具体的用于演出的文艺作品(音乐、舞蹈)的创作,因此,并没有形成一个具体的作品.总之,电视节目模式,是一个节目的创意或策划,不是一个具体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般是属于纯粹思想的范畴.因此,无法根据中国版权法规定的要件寻求保护.

关于如何为电视节目模版提供保护的问题

首先,《著作权法》既然对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存在较大的困难,那么在实践中就应该只保护满足著作权法要求的电视节目模式,包括满足具有有形形式、可复制性和独创性.除了那些具备详细的电视节目模式文件或者其他固定载体的有独创性并且可以复制的电视节目模式之外,其余的不予与保护,以维护著作权法的系统性和司法权威,避免出现审判混乱.电视节目模式虽然不可以进行保护,但是对于电视节目和电视节目要素是可以进行单独保护的.无论是被表演的音乐、舞蹈、曲艺等作品,还是舞台表演本身,还是录音录像制品,乃至播出的节目信号,著作权法都有明确的保护.

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公平竞争关系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我国境内的电视节目模式争议实质上是媒体之间为争取观众和高收视率必然要进行竞争而产生的争议,因此可以经营者之间完全可以利用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存在的问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难以解决涉外电视节目模版的保护问题.其次,具体来讲,在有关电视节目的部分元素之间出现类似而导致公众混淆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有关假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或者近似的名称以及包装以及伪造有个标志的规定追究同行竞争者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

节目模式的跨境许可是一项价值很大的产业,但是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实在是难以运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既然无法在《著作权法》上寻求对电视节目模式的有效保护,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上寻求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从混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原则寻求保护,而《合同法》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不仅仅能够获得人员队伍和技术的支持还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双方约定进行对节目的保护,降低引发法律矛盾的风险,也降低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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