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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负有监督并纠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违法的职责,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延伸监督触角,探索监督模式,不断探索创新,在司法实践中引入了“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在审查批捕环节积极探索引导侦查模式,能够拓展对侦查机关的监督途径,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引导侦查工作效果并不明显,在理论与实践中还有尚未解决的制度困境与具体操作规范的缺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此种办案模式效能的发挥.笔者拟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模式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 键 词 :侦查监督;引导侦查;实践探索;机制建设
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适时参与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活动,对侦查方向的确定和取证范围、程序进行引导,对证据的收集、提取和固定等提供建议,并对取证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实现案件侦查活动与批捕、公诉的有效衔接.\+①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能确保侦查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现追诉犯罪和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双重效果.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引导侦查模式,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同时也是对诉讼各方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一种手段,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与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相契合.下面,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引导侦查模式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引导侦查模式之价值体现
(一)提高办案效率,形成打击合力,确保办案质量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能分工及参与诉讼程度存在很大差别.侦查人员收集证据讲求实效性,检察人员往往更偏向于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这往往就是案件证据突破的关键.实行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和机关优势互补,从而实现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实现诉讼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这不仅密切了检察机关与机关在追诉犯罪中的联系和配合,有利于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而且提高了侦查工作的效率,保证了案件质量.
(二)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是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裁判的基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人权的保障功能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②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就更加明确和严格.检察人员通过引导侦查直接参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对证据的收集、固定过程进行更直观的监督,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等行为的发生.
(三)引导侦查取证保障了证据收集的及时合法
审查逮捕阶段一般距案发时间间隔不长,如果能将案卷中反映出来的取证问题及时提出,及早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补充,保障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必然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推行侦查环节引导侦查取证,对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的侦查活动违法问题、证据有明显瑕疵等情况及时指出,并提出完善证据形式、调查复核某一问题等方面的意见,可以预防和减少侦查机关在继续侦查中发生违法行为.
二、引导侦查模式之现状分析
据笔者了解,目前,引导侦查主要有提前介入侦查、批准逮捕案件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和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的补充侦查提纲等三种形式.然而,现阶段的引导侦查模式却存在很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审查批准逮捕案件量过大,无暇顾及引导侦查
目前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任务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是否违法的监督、审查批准逮捕以及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监督等.但是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案件占用了检察人员工作的大部分时间,而且在短短的7个工作日内,要想从多方面、多角度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也是不太切合实际的.引导侦查通常需要检察机关与机关进行多次沟通交流,而要让检察人员从日渐增多的提捕案件中抽出精力往返于公检两单位也确实存在困难.
(二)引导侦查形式混乱,缺乏可操作性
正如上文提到的,目前实践中通常采用的引导侦查主要有提前介入侦查、批准逮捕案件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和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的补充侦查提纲等三种形式.但是通过对全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实际工作来看,并没有形成固定的模式,而且缺乏规章制度,检察人员往往是就案办案,孤立解决问题,难以形成一地或可推广开来的模式、经验.
(三)引导侦查后续监督不利,执行性不强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完成“引导侦查”工作后,对于后续活动往往就不再过问,这就出现了监督空白.例如,对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的补充侦查提纲向侦查机关发出后,基本上就是一发了之,对于后续工作是否到位,相关证据是否查证,侦查监督部门往往不再跟踪掌握,而且侦查机关通常也不会将这些情况告知侦查监督部门.因此,检察机关的监督活动没有及时跟进,存在缺位,故而引导侦查的实际执行性并不强,有待深化.
三、引导侦查模式之实践探索
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要以案件质量为抓手,延伸监督触角,探索监督模式,提升监督能力,不断探索“介入式、跟踪式、链接式、排除式、一体式”侦查监督模式,提升引导侦查实效.
(一)潜入“立案初查”取证环节,发挥“介入式”引导侦查
不断拓展监督范围,将侦查监督关口前移至机关立案侦查环节,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取证时效.
一是坚持适时介入和专人介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与机关签订《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工作办法》,确定提前介入案件的范围,尤其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派人提前介入,适时介入,选派专人共同参加现场勘验、参加案件讨论,共同分析和探讨定罪所需证据要求,提高侦查机关报捕案件质量.对于重特大案件,采取领导直接督办引导法.领导督办引导法,可促进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保证了此项工作的成效. 二是坚持通知介入和主动介入相结合的方式,对侦查取证存在疑问,侦查方式有待研究的案件,以侦查机关通知介入为主,对新类型案件,选派理论功底扎实、工作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主动介入侦查,以确保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质量.
三是坚持专案介入与类案引导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召开刑事案件联席会议、个案交流、专案研讨以及同类案件反馈等方式在证据收集和规范侦查活动方面的共性问题进行整理剖析,以通过引导一件案件解决一类案件的侦查取证范围.对于侦查机关认为拿不准,案情复杂的案件,采取个案案前预约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侦查机关呈捕案件所欠缺的证据,往往并不是因为证据灭失,无法获取,只是因为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陷于固定的侦查思路,而忽略了一些关键证据的提取.呈捕后,侦查监督部门发现了证据上的问题,再协商侦查人员提取有关证据,可能会因为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限制而导致证据无法及时取得,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也只得变更强制措施,导致案件后期的侦查取证难度加大.
对于类案,可通过调研,通过类案罪证标准法引导侦查取证.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呈捕案件证据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有些同类型的案件,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易遗漏一些有共同点证据的提取.如侦查机关在侦办合同诈骗案件时,往往收集了大量的书证,而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主观故意证据上的收集则轻描淡写,或知道要收集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但又不明了究竟要收集证据到何种程度才能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故意显现出来,因此,导致呈捕的合同诈骗案件在审查证据时,很难分清是合同诈骗犯罪还是民事上的欺诈行为.对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座谈会、授课等业务交流形式,对几类难点案件的罪证标准进行全面剖析,使侦查人员在侦查该类案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时有章可循,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规范“案结补证”说理机制,强化“跟踪式”引导侦查
在案件办结后,对侦查机关的补证工作实施跟踪式引导,明确补充证据的目的,规范补充侦查提纲的说理性.\+③
一是坚持全方位监督,根据案件类型确定不同的引导侦查方式.对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案件,附《补充侦查提纲》,并跟踪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补查重报,促使提高侦查效率.对“附条件逮捕”案件,向侦查机关发出《限时补充侦查提纲》,督促侦查机关补充“定罪必需的证据”,及时跟踪补充证据情况.对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仍需侦查机关继续补充证据的,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二是坚持抓立案监督线索,必要时按照立案监督程序附侦查意见书,指明侦查方向.
三是坚持追捕、另案处理、同案犯在逃案件督促机制,定期跟踪案件取证情况.对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并附继续侦查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关注案件中出现的另案处理、在逃人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建立跟踪监督卡,督促侦查机关进一步取证.
(三)依托“行刑衔接”共享平台,推动“链接式”引导侦查
依托行刑衔接共享平台,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动“链接式”引导侦查模式,深挖行政执法案件中的刑事司法案件,向侦查机关移送相关案件线索.
一是坚持案件管辖原则,建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报备、审查、反馈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将刑事犯罪所需证据材料引导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取证.
二是建立案件会商机制、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取证程序合法性.
三是坚持重点领域、行政案件定期派员走访制度,联合执法确保适时取证.例如,针对欠薪案件高发的建筑工程领域、劳动仲裁生效案件但仍未执行、涉烟类、侵犯著作权类重点案件进行实时监控,采用联合走访形式,先期介入,联合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取证.
(四)强化“定罪证据”审查意识,启动“排除式”引导侦查
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强化证据审查意识,重点加强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审查工作,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对非法证据的重新取证和瑕疵证据的补正工作.首先,坚持全面审核,严把证据关口.\+④从案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排他性出发,坚持全面审查和综合评判各项证据材料,对证据有疑问的,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解决,对不符合证据标准的非法证据不予采信,依法予以排除,并引导机关重新调查取证.其次,坚持一证一分析,排除矛盾证据.明确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务必做到一证一分析,重点分析矛盾证据,采信合理证据,排除无理辩解.最后,坚持实质审查和程序审查并重的审查方式.针对程序存在瑕疵的证据,能够予以补证的严格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补正,对违法取得的证据坚持实质审查,坚决予以排除.
(五)疏通“捕诉侦防”信息渠道,实现“一体式”引导侦查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实行“捕诉侦防一体化”,将侦查监督和诉讼监督有机统一,全面实现“一体式”引导侦查模式,提高办案效率.
一是坚持未成年人案件从优从快办理,实现捕诉一体化办案模式.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案件时,强化侦查监督、诉讼监督的联动,实行诉讼引导侦查,从证据收集使用、侦查工作合法性、法律适用等方面积极引导侦查,确保未成年人案件的从优从快办理,切实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完善侦捕诉联动机制,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同步监督.切实从完善侦查机关取证行为和取证程序出发,引导侦查机关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依法适用《关于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细则》、《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的办法》,确保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程序、法律援助机制、调查报告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坚持引导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定罪和量刑证据的补强工作.就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的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与侦查机关协商达成共识,进一步明确量刑事实的范围和证据要求.
[注释]
①周硕鑫:“关于引导侦查取证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
②杨浦区检察院赵罡:“检察机关引导侦查问题研究”,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网,访问日期:2011年11月14日.
③马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④周硕鑫:“关于引导侦查取证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樊崇义:《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与展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马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5]杨浦区检察院赵罡:“检察机关引导侦查问题研究”,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网,访问日期:2011年11月14日.
[6]陈怡、李冰:“论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创新与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1期.
[7]孔璋:“中国检察权配置的方向”,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5期.
[8]周硕鑫:“关于引导侦查取证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
[9]刘爱民、桓守国:“论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权”,载《学术探索》2003年第5期.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