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遭遇的投保促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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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上海电信给我邮寄来了沪上某知名美资保险公司的大礼包,为电信客户免费赠送一年的人身意外险.客户只需要填写等基本情况,签字并寄回该保险单,该公司的保险即可生效.我因嫌填写表格麻烦,故没有填写.本以为这件事就算过去了,想不到两周后的一天晚上,我在家中突然接到一个自称是该保险公司员工的.

遭遇热情促销

这个人在里,首先介绍了自己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然后很热情地问我,是否收到上海电信寄来的免费保单,问我寄回了没有.当我回答没有寄的时候,她热情地告诉我,她可以马上为我填写保险申请单.看她工作那么热情,主动为我服务,我想天上掉下馅饼了,就让它砸中我一次吧.同时男人有先天的弱点,不好意思粗鲁地挂断女性的,我也同样不好意思匆忙挂断她热情的哦,只好把等告诉了她.

然后,她话题一转,开始热情地向我介绍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她说该种保险,包括了白血病在内的多种常见癌症,许多用户都在他们公司购买了该疾病保险,并询问我家中孩子的情况.我从小受到的教育是不撒谎,明知道这样的问答进行下去,话会越说越多,但还是如实地告诉她我有个6岁的儿子.她听了后,非常关心我家孩子的健康,夸奖我是个成功人士,家中有6岁的儿童,非常适合为孩子购买该种保险.她还特意介绍说,上海的购房热、装修热,导致儿童患白血病的发病率大大增加,从目前儿童疾病死亡率看,白血病已经成为中国儿童的第一大疾病等

她积极建议我为儿子购买该保险,并为我计算了投保费用:每年大约3400元,连续支付5年,保障期为15年.如果其间发生了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立即支付15万元的患病理赔;无论是否发生理赔事件,15年保单到期后保险公司归还本金,即把投保人支付的5年保费1.7万元加6%的利息,一起还给投保人.

听她这么一说,我盘算起来,以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估算,发生理赔之后,15万元是无论如何不够支付医疗费的,也不够赔偿家长因医疗发生的误工费.只是巨额医疗费发生后,多了15万元的收入而已.这给我的感觉更像是一个合同,以合同期内是否发生“白血病”等重大疾病为赌注,赔率为10倍左右.

保险合同可以说是众多合同中最为复杂的合同.买卖合同,买卖的是货物;而保险合同的标的,几乎就是合同本身,也就是投保的意外事故的发生概率,因此客户很容易被保险经纪人、业务员误导.如果投保人连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都不知道,就匆忙购买保险,这等于去古玩市场说:“老板,我这里是1万元钱,你挑1万元的古董给我哦.”纯粹是白扔钱.当然,也不排除老板给你一个价值1万元的古董,以后又很快升值的可能.

于是,我向她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白血病的发病率是多少?6岁以上儿童在以后的15年间,白血病的发病率又是多少?二是白血病的医疗费用理赔吗?白血病唯一有效的医疗手段是移植合适的骨髓,骨髓移植的费用理赔吗?

对于第一个问题,她回答大概是10%,我说不可能.她就告诉我说,总之得白血病的概率是非常高的,其他家长都购买了,能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的保障.白血病发生后,保险公司直接支付投保人15万元的理赔费用,不再支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你每年就缴三千多元,每天仅10元,只是你一包的价钱,每天少抽一包烟,给孩子一个保障.我听了她这段分析,感觉很压抑,好像我不买保单,就是一个不顾惜孩子的坏家长.

当时,我接她的约有一个小时,保险业务员非常热情地反复介绍该保单的意义.但是,我周围的人没人得白血病的,本能地感觉该病没有10%这么高的发病率,便以不相信为由拒绝投保.业务员很是失望,挂断了.

隐瞒医疗险发病率

挂断后,由于家有孩子,还是有点担心孩子有得白血病的可能,于是我在“百度知道”网站,查询到了“白血病”的基本常识.

该病俗称“血癌”,是一种恶性程度极高的血液病.根据流行病学的统计,白血病的发病率不到十万分之三,全国每年新增4万名白血病患者,其主要发病年龄在30岁以下,儿童占50%以上,其中大多数需做骨髓移植手术.由于我国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在同胞间寻找供髓者的可能性很小,只能依靠非血缘关系的捐献者提供骨髓.虽然在无关人群中,骨髓的配对相符率只有四百分之一至一万分之一,但它毕竟走出了家庭的小圈子,只要有足够的捐献者,还是能为大多数病人提供治愈机会的.在所有的小儿恶性癌症中,儿童白血病占了三分之一左右,列黑名单榜首.

了解到以上关于白血病的基本常识后,我发现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推销其产品的时候,存在明显的误导倾向.首先,疾病保险的保费依据不透明,即完全没有披露疾病的发生概率.在客户主动询问的时候,才把白血病的发病率含糊其辞地说成“大概是10%,总之得白血病的概率是非常高的,其他家长都购买了”等等.而实际该病的发生率还不到十万分之三,保险公司不披露投保险种的发生概率,我认为是有欺诈消费者之嫌的.

推销癌症等重大疾病险而不披露发病概率,犹如超市卖商品不明码标价,都是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买几百元的商品,商店不明码标价,消费者可以向工商局;而保险合同金额巨大,期限长,价格不透明,怎么能行呢?

保险的误解与暴利

关于对疾病的投保也有误解.那个保险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观点很朴素,她把选择被投保人等同于选择消费者,把买保险比喻上馆子吃饭,家长舍不得自己消费,但舍得用在孩子身上.

但保险不是消费,其理由有二:第一,我可以请邻居吃饭、送礼物给他,但我不可以为邻居买人身意外保险.因为保险公司怕我把邻居害了,还能从保险公司理赔赚钱.所以被投保的邻居,不会因为我为他购买了保险,从而增加消费享受.而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是,我对邻居无可保利益,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第二,为孩子买人身意外险,孩子死亡了,难道我就是为了拿钱再生个孩子?抑或家长意外死亡了,留下一点钱给无依无靠的孩子?所以,保险绝不是消费.对待疾病或人身意外保险,应该考虑谁更有可能得病或出现意外.

因此,如果一个家庭,其主要的财产是不动产,是股票,是否购买人寿保险,其保障的意义不大.因为家庭的财产既然是靠钱生钱的,就与人的关系不大了.相反,如果家庭的财产就靠一位劳动力每月的工资,那么这个劳动力就是家庭的主要财产了,就很有必要为他投保人寿险或人身意外险.

另外,再让我们看看客户购买该保险的效率,即有多少钱是从保险公司以理赔的方式返还消费者的,或者说没有返还的部分(利润)有多大?根据网站发布的资料,目前发达国家的肿瘤年发病率高于万分之三十,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到万分之二十,而我国由于人口老龄化、吸烟、不良生活习惯和环境污染等原因,这个数字已接近万分之二十.所以在投保的15年里,中国人的肿瘤发病率不会高于万分之三十的,或者就算发病概率为万分之三十吧.那么,如果一个保单承保一个人终生的肿瘤疾病,其理赔的可能性也就是千分之三,而理赔的金额从上例看是保费的10倍左右.所以,保险公司只需要向患者理赔其收取保费的3%就可以了.可见其利润之大.

本保单15年后还有还本外加6%的利息,以每年8%的通货膨胀率计算,现在1元的商品,15年后的价格为1.08^15等于3.17元.而15年后返还1.06元,该部分返本的收益是6%,其效率为1.06/3.17等于33%,另加上述疾病理赔的效率3%,合计保单的效率为36%.当然其前提是假设每年8%的通货膨胀率.直观的理解就是,15年后房价是现在的3.17倍.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销售毛利润就是1-36%=64%.

修改漏洞完善立法

那么,如果发觉自己被欺骗而买了保险怎么办呢?根据我的从业经验,如果是保险公司写了虚假的理赔(发病)率,事后被证明欺诈,投保人是可以退保的.但目前的情况是,保险公司为了逃避责任,不太会同意披露疾病的发生概率,也不愿意书面写下本保险的理赔率范围.预计的理赔率对保险公司来说是完全知道的,否则他们如何设计保险费率呢?而已经缴费的、能被证明是被欺诈才投保的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也应该是可以解除的.

《保险法》的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从上述法规我们可以看出:1.保险的费率是和发病的概率紧密联系的,因为投保人隐瞒身体疾病情况,直接影响了“保单保费计算的疾病发病概率基础”,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2.同样道理,既然投保人隐瞒实情,影响了出险的概率,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那么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隐瞒或提出的“出险的概率”欺骗了投保人,投保人也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我们仅从第十七条保险法规看,该条款的立法技术是有所欠缺的.本来《保险法》是平衡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尤其是要保护弱势一方的社会公众.可是,该条款却单方面规定,投保人有欺诈的情况,允许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而忽视了保险公司欺诈投保人,未披露疾病的发生概率,或披露虚假的发生概率,投保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是否应该获得两倍的投保费用赔偿?

《保险法》出现重大遗漏,一边倒地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这是立法的遗憾,既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妨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呼吁,应尽快修改完善《保险法》,保单要强制披露出险概率,还要规定保险公司虚假披露出险概率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保监会应该要求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类保险合同上,写明疾病的发生概率,从根本上杜绝保险“陷阱”的出现.

编辑:韩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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