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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保险市场上新推出了一种作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条款的“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人们习惯上称为“酒后驾车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从发达国家汽车发展的历史来看,汽车增加带来的一个主要社会问题就是,意外交通事故中无辜受害者的赔偿问题.首先,确定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和赔偿数额本身就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其次,即使事故中的责任可以确定,对受害方的判决也不一定公平和可以落实,受害方经常会发现被判负有赔偿责任的一方根本没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制定了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第三方受害人.
需要指出的是,“酒后驾车险”保的是第三方的利益,并不是说驾驶员酒后驾车伤害他人不需要承担责任,肇事的驾驶员仍然要依法受到严厉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酒后驾车险”的推出反映了我国保险业在适应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发展方面所作出的一次积极探索.
是合法的保险产品
从目前来看,“酒后驾车险”没有违反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法规.争论的焦点集中在:酒后驾车伤人是否属于故意行为
对绝大多数酒后驾车肇事者来说,显然不能认为他具有要伤害他人的动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应属于过失性伤害.这种行为所带来的赔偿责任正是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况且责任保险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由于违法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时,可以为被保险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在现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并没有将由于闯红灯、强行变道、逆向行驶等违章行为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列为除外责任,而上述这三种行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所明令禁止的.既然如此,没有理由一定要将酒后驾车列为除外责任.
“酒后驾车险”和道德风险
对“酒后驾车险”持怀疑或否定态度的人普遍担心的一点就是,该险种会纵容甚至是鼓励驾驶员酒后驾车.
事实上,任何一种保险产品都会带来道德风险问题.一方面,投保人由于面临风险,希望得到保险保障;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会担心一旦给予了保险后,投保人的防损减损动机会削弱,而出现较大的保险损失,甚至是保险欺诈.对“酒后驾车险”来说也是如此.
为了降低保险所带来的道德风险,最好的一种方式就是将保险产品设计成为一个部分保险产品,这样,既可以使投保人转移风险,又可以激励他从事安全的活动.“酒后驾车险”在设法降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方面采取了多种做法:第一,在基本险中采取的是经验费率,即投保人未来购买责任险的费率依赖于他以往的驾驶经历.第二,在基本险和附加险中都限制了保险的范围.退一步说,即使真存在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也是保险这种产品在给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带来更多风险保障的同时,所必须付出的必要代价.(摘自2003年8月29日《中国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