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级专科开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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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是一所培养财经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的专科学校,是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前身是1963年成立的山西会计学校,1979年更名为山西省会计学校,1982年更名为山西省财政会计学校,1985年在其基础上成立了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2002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与太原理工大学联合举办太原理工大学财经学院.2016年,山西省财政会计学校成建制划入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挂山西省财政会计学校,山西省财政干部学校的牌子).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简称:山西财专.

英文名称为:Shanxi Finance &, Taxation College.

中文域名为: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英文域名为:sxftc.edu..

第二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25号.

邮政编码为:030024.

学校网址为:sxftc.edu..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科学的办学理念,遵循高等财经类职业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律,全面提升内在品质和社会影响.立足山西,面向全国,为经济管理,服务一线培养素质高,业务精,技能强,适应岗位周期短的财经类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财政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规模,教育形式和专业设置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三年,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者.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条件为基础,与学校整体定位和发展方向相匹配,遵循稳定,优化和适度调整的原则,主要设置财经大类,电子信息大类和旅游大类等专科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书.

第四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照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校党委实行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对重要行政事项做出决策.

第二十条 中国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科学合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教学活动,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相应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等相关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专业带头人组成,主要履行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成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重要学术事项的咨询,评估和审议等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专家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教学工作进行督导,研究,检查,评估,提出教学工作咨询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群众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是由学生社团代表选举产生的学生群众组织,服务,管理,协调和统筹学生社团,社团活动,进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制度.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依规及时公开.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系,是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实行校系两级管理.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任务,

(三)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做好各常规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加强教学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教研室的作用,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

(五)加强教学检查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六)组织开展科研学术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做好干部,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所属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

(八)深入调查研究,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协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教育活动,

(九)做好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国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系党总支,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定, 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二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本系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职级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通过正当途径,按照相关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职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教学,科研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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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申诉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事项,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诉权利.

第八章 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合理有效地使用教育经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产归国家所有,学校对其拥有的财产有占有和使用权.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财务和财产的管理机制,规范经费来源与使用,以及财产的采购,管理,使用,报损,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产的使用效能.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推动作用,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办学资金,提供办学资源.学校接受捐赠要坚持捐赠自愿,专款(物)专用,捐赠账目公开的原则.接受捐赠属学校行为,未经学校同意,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应以学校名义在社会上募捐或接受捐赠.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校训是"至诚,至信,至善,至美".学校校徽的整体外观为"圆"型,中心为古钱币构图,外圈上侧为学校英文名称,下侧为学校手写体简称.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山西省财政厅同意后,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报山西省财政厅同意后,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并发布生效.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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