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选举政治的属性、功能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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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西方国家,选举政治是其资产阶级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研究选举政治是揭开资产阶级政治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之面纱,深刻认识资产阶级政治本质的关键.以普选为核心的选举政治从形式上看,它属于资产阶级“政治”、“代议政治”、“契约政治”和“多数政治”的范畴.然而,从实质上看,它对于被统治阶级(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又是“专制政治”和“少数政治”. 选举政治具有政治精英的合法遴选功能、公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政治授权功能与政治监督功能、政治精英和执政集团的平等竞争与和平更迭功能、公民政治参与和认同的政治社会化功能.选举政治遵守普遍选举规则、平等选举规则、直接选举规则、自由选举规则、秘密选举规则.

〔关 键 词 〕西方国家;选举政治;政治;代议政治;选举

〔中图分类号〕D5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2-0051-06

〔基金项目〕北京师范大学引进人才(学科带头人)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政府管理改革与创新研究”(013-16710321)

〔作者简介〕施雪华,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91.以普选这种形式来影响政治过程的选举政治,是什么性质的政治形式? 西方国家为什么需要并推广以普选为基础的选举政治?换句话说,选举政治在西方资产阶级政治体系中发挥着怎样独特的政治功能?如何使普选为资产阶级政治服务,而不成为极权专制或“平民”的工具?这里涉及选举政治的属性、功能和规则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做一抛砖引玉式的探索,以期引起学界同行的广泛讨论,从而深化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与认识.

一、 西方选举政治的属性

与其他政治形式相比,西方国家的选举政治具有四个基本属性.

第一,选举政治是资产阶级“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盛行的主要政治形式是专制政治.专制政治的基本特征是由君主及其周围的少数宠臣决定大至国家与社会发展,小至百姓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几乎一切事务.社会中的绝大多数成员只是政治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政治的主动参与者.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资产阶级控制了国家政权.资产阶级从一个被统治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从一个领导革命的阶级上升为执掌政权的阶级.资产阶级宣称自己是人民的代表,于是由资产阶级组织政府、掌握国家权力的政治形式就自然而然地被称为“政治”.资产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设计了政治的一个整体系统,它包括确定政治总体规则的立宪政治,确定公民与国家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公民政治,构建表达与综合公民与社会政治利益要求,影响政府政策价值取向的政党政治、利益集团政治,给予资产阶级统治人民以“合法”地位的选举政治,组织政府、推进政府自我管理和治理社会的议会政治、政府政治和司法政治,监督政府过程的传媒政治等等.其中,普选既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公民参与的一种途径和手段.就前者而言,普选实际上是公民政治在选举行为和过程中的体现.根据资产阶级宪法,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均具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而是否实际行使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则完全由公民“自由”决定.在资产阶级代议政治下,普选还是公民参与的一种较为现实的途径和手段.因为,在代议政治下,公民并不直接参与政治决策,而只能选择公民中的某些少数人作为公民的代表来直接行使政治决策权.这样,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公民来说,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成为参与政治的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最直接途径和现实的手段.从这两个角度看,选举政治是资产阶级政治中似乎最能体现“政治”意义的一种政治形式了.如果抛弃选举,资产阶级“政治”中的“”意蕴就难以直接地体现出来.当然,从马克思主义角度去审视,西方选举政治的“政治”特性毕竟有其虚伪性.因为,公民的普选权从来都是有一定限制的,这些限制既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制条件,也包括法律未明文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限制条件,如普通公民限于社会地位、职业性质和文化教育程度等条件,使他们很少有人能真正行使被选举权.普通公民受时间、精力、财力的制约,他们行使选举权的兴趣并不浓,能力也不高,于是选举的“”意蕴并不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完全地表现出来.相反,在一系列限制条件下,资产阶级通过组织和操纵选举,倒能保证公民选出的代表绝大多数成为资产阶级利益的维护者.

第二,选举政治是资产阶级“代议政治”的一个重要环节.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已经夺取政权的资产阶级面临着一个十分两难的政治选择:一方面要防止封建复辟和倒退,要调动包括无产阶级等劳动人民在内的一切被统治阶级的力量以制衡贵族地主等封建旧势力.这就需要给予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广大公民以参与政治的权利,而普选权又是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又非常害怕无产阶级等下层劳动阶级,害怕如给予劳动人民以直接参与政治的权利将导致整个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丧失.在这种“两难”选择中,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家和实践家们选择了一种“两全”选择:一方面给广大公民以基本的参政权——普选权,这种普选权的给予及其行使,使资产阶级获得了由公民选出的“合法代表”的政治资格,使资产阶级对公民的强权统治涂上了一层“政治”的色彩,显得合法又合理.另一方面,实际掌握政权,治理社会的又是资产阶级的代表,这就“合法地”将广大劳动人民挡在了政府权力系统之外,所以,资产阶级选择的是一种间接的政治形式,即代议政治.而选举政治是这种间接的第一个重要环节,也就是说,若没有选举,政府官员就只能由君主任命,这就不是政治,而是专制政治了;若没有选举,又不由君主任命,则官员就只能由公民自己直接来担任了,这显然威胁到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所以,经过选举而产生政府官员——代议制的做法,对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是最有利的.因为它有效地掩盖了政府是资产阶级的代表的实质,从阶级统治来说,这是一种最隐蔽的统治方法.可见,选举政治是资产阶级代议政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第三,选举政治是“契约政治”的一种具体形式.无论是西方古典政治理论家,还是西方现代政治理论家,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罗尔斯、诺齐克,均把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虽然各个政治理论家在阐述契约的具体形式、内容和过程时说法不一,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权力来自社会和公民的程序转让或委托.没有一定的契约程序,国家和政府拥有并行使的任何权力都是非法的,只不过是一种强力,而“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1〕也即国家和政府就没有治理社会和公民的任何合法权力.那么,在西方国家现实政治生活中,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政治契约”是如何体现的呢?从实体上讲,这种“政治契约关系”主要体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宪法中,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被作了较为原则的抽象的规范.从程序上讲,原则的抽象的“政治契约关系”主要借以普选为核心的代议体制来表现.换句话说,公权向政府治权的“合法转换”必须经过普选来完成,宪法上规范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只有借助普选这一中介才能联系起来.选举一旦完成,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政治契约”就从宪法抽象的原则性的规范具体化为政治体制运作中具体的、操作性的规范.双方对权利与义务的行使与控制才演化为现实的运作中的政治行为.如国家和政府只有在选举完成后才能组织合法政府,行使宪法所规范的政府权力,履行向社会和公民所负的责任.而社会和公民也只有在选举完成后才能按宪法所规范的原则与方法去监督、控制具体一届政府的权力的行使和职责的履行.

第四,选举政治是资产阶级“多数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众所周知,专制政治是少数人或个人意志至高无上的政治.在这种政治形式下,作为社会成员中绝大多数的普通臣民并没有任何参与政治的权利.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统治后既然宣称建立的是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政治”,那么,它就必须确定一种政治规则,从而使“政治”得以具体呈现.在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看来,反映“公意”的政治是“政治”,而公意又是什么呢?公意是维护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的意志.公意又可能与反映公民个人利益的个人意志、反映公民团体利益的团体意志及反映公民每个人利益的众意相抵触,甚至矛盾,在此情况下,公意是至高无上的,其他意志必须服从公意:当有公民拒不服从公意时,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种强迫不是对他的专制而是迫使他自由.唯有如此,才能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是使社会契约成为合法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社会契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2〕这样就把政治解释为“多数人的政治”,或“多数”.因为在社会事务上,要社会或国家中的每个人都一致同意是不现实的,多数人的意志只要是旨在维护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就构成具有合法强制力的“公意”.在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政权后,西方政治理论家们的这种政治理论就转化为以普选制为中介的“多数政治”.说选举政治是一种“多数政治”其主要涵义在政治实践中表现为表面看来十分矛盾的两大层面:一是在选举过程中依“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举产生公民的代表.这种“多数”可以是相对多数,也可以是绝对多数.二是在选举结束后,被选出的公民的代表与被代表的公民相比,前者是少数,后者是多数.但此时虽说理论上或法理上少数的代表仍应反映和保护公民多数的利益,也即服从公民多数的意志,但在实际政治过程中常常是大多数公民服从少数公民代表的意志.被违背利益与意志的大多数公民只能在下次选举时才能以提名和选票的多数来再次制约违背公民利益与意志的公民代表.所以,虽然从终极意义上讲,选举政治还是“多数政治”.但从实际政治效能的角度看,选举政治中的这种多数政治已流于形式和虚伪,实质上是“少数政治”.

上述分析告诉我们,以普选为核心的选举政治从形式上看,它属于资产阶级“政治”、“代议政治”、“契约政治”和“多数政治”的范畴,具有这四种形式的政治的一些基本属性,然而,从实质上看,它对于被统治阶级(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又是“专制政治”和“少数政治”.这种形式与内容相分离的特性,正是资产阶级政治本质上的反映.关于这一点我们在资产阶级政治的其他形式中也将或明显或隐晦地观察到.

然而,任何事物的属性常常需通过其功能具体反映出来.政治形式的属性也是如此.

二、西方选举政治的功能

虽然西方选举政治从产生到发展,总体上讲,其功能是在不断扩展和调整,但就现代西方国家的选举政治而言,其功能主要有下列几项:

第一,政治精英的合法遴选功能.自从资产阶级推翻封建政权以后,公民政治取代了君主政治.在君主政治下,政治体系中掌握国家权力制定公共政策的政治精英是由君主按照自己的标准和个人喜好来挑任的.在公民政治下,政治体系中掌握国家权力,制定公共政策的政治精英即政府官员是由公民按照公认的标准和个人喜好来挑任的.在公民政治下,虽然从理论上讲,每个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均有被选举权,然而,一方面,政治体系中掌握公共权力,制定政策的职数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每一个符合一定条件的人都进入政府;另一方面,在政治体系中掌握公共权力,制定政策的政府官员必须具备特定的政治素质、知识水平和政策能力,也即有较高的“治国平天下”的才能.这就不是所有符合被选举权的普通公民都具有的才能.所以,到目前为止,任何政治体系都不得不预设一系列政治精英遴选机制,从大量符合被选举权的公民中合法地、程序地挑选出一部分社会中的精英进入政府系统,由他们代表公民掌握国家权力,制定公共政策,治理国家与社会.这种预设的政治精英遴选机制在政治体系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普选制.普选制是给具有普选权资格的选举人以选举的权利,以得票率的高低、多少为标准而选择政治精英的一种政治精英选择方法和技术.在西方国家,从到地方各级议会议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司法官员等国家和政府官员大多由选举产生,部分由任命产生.虽然这些官员选举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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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和技术各不相同,但相同的是:它们名义上或实际上由公民选举产生,对全体公民负责.这种经特定的选举程序产生的政府官员就拥有了掌握国家权力,制定公共政策,治理社会的合法权力. 第二,公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政治授权功能与政治监督功能.除合法地选择政治精英这一功能外,选举行为还意味着向政府及其官员授予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特定的政治权能.众所周知,宪法规定了政府及其官员的权能,但它是书面的、抽象的,对任何一届合法政府及其官员都是一样的.要使宪法规定的书面的、抽象的权能赋予具体一届政府及其官员必须经过选举这一特定的授权程序.所以,表面上看上去选举只是选择什么人有权力组织政府,什么人能行使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实际上,由于没有选举就没有合法政府及其官员,也就没有政府及其官员政治权力的合法行使,因此,选举也就意味着公民同意或不同意向政府及其官员授予特定的政治权力.此外,选举还有政治监督功能,原因在于,如果现任政府及其官员在行使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力时违背了政治的宗旨,没有遵守政治的规则,则使自己处于非法行使政治权力的状态.根据西方政治理论,对违背公民政治意志,侵害公民权利的政府及其官员,公民有以革命的或和平的方式推翻并更换的权力.其中,以和平的方式来推翻现任政府,更换政府官员,主要途径和方法就是选举.选票的取向意味着公民继续给予或收回授予政府及其官员的特定政治权力.再者,虽然现任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并没有完全违背政治的宗旨,也没有打破政治的规则,但只要经过比较,公民认为,现任政府及其官员的政策和行为与公民的政治意志有偏差,公民就有权在下一次选举时将选票投向另外他们认为较合自己意志的政治集团及其候选人,从而表达公民对现任政府及其官员的政策与行为的满意或不满意程度,也表达公民希望继续贯彻执行还是改变现任政府及其官员的政策与行为的态度.从这样一个角度看,选举行为实际上意味着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政治行为的价值与取向的监督,即政治监督.

第三,政治精英和执政集团的平等竞争与和平更迭功能.如前所述,政府系统中政治职位是有限的,社会中政治精英的人数往往大大超过政府中政治职位的总数.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在大家都有资格和条件担任政治职务的情况下,如何建立一种合法又合理的淘汰机制,自然地把大部分有资格和条件担任政治职务的社会政治精英阻挡在政府系统之外,以作政治人才的社会储备,而使小部分社会政治精英进入政府系统?这就是平等竞争问题.政治精英个人之间存在这个问题,政治集团(主要指政党)之间同样存在这个问题,也即在特定的时间内,执政集团只有一个(单独执政时)或少数几个(联合执政时),然而,社会上觊觎执政地位的政治集团往往远远多于政治体系所能容纳的范围.于是就存在执政问题上各社会政治集团如何平等竞争的问题.在体系中,选举提供了政治精英个人之间和政治集团之间“平等竞争”的一种合法又合理的政治淘汰机制.“平等竞争”这种政治淘汰机制在选举中是这样表现出来的:在的公民面前,每个政治精英及其所代表的政治集团均可以公开宣布自己的政治信仰和政策取向,由公民即或选举人自己来判断谁优谁劣,并在不同的政治信仰和政策取向中作出候选人及其所代表的政治集团的选择.由于只要符合选举人条件的公民均可平等地参与,且公民在时至少形式上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在候选人及其所代表的政治集团之间作出自由选择,每个公民的又是等值的(具有相同的法定效力),因此,由公民选举来完成政治精英及其所代表的政治集团之间的政治竞争,被看作是一种平等的政治竞争.另外,选举还提供了一种经平等的政治竞争而安排的执政精英及其所代表的执政集团之间的和平更迭机制.由于在体系中一切非和平的权力更迭已被宪法与社会视作非的方式,而非的方式在体系中是被视为非法的,因此,必须有一种既和平的,又体现的合法的权力更迭机制.选举本身刚好内含上述两项必要条件(即既和平又).所以,西方政治体系中的一些重要政治职位之所以要通过选举这一中介机制,原因就在于选举是公民权利的体现,经选举而作出的执政精英与集团的更迭理论上是公民作出的“”选择,而只有经这一“”机制而实现的权力的和平更迭才是合法的,是一种为社会和公民都共认的正常的权力更迭现象.


第四,公民政治参与和认同的政治社会化功能.时至今日,在西方国家,各种选举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选举的功能可谓不少,然而,最实际、最有效的功能是公民政治参与和认同的政治社会化功能.虽然从西方古典政治理论到现代政治理论,无不主张政治,即政治决策应当反映公民的公共意志.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至今公民还无法真正做到这一点,西方的“”意蕴较多地体现在政治参与和政治认同上.而政治参与和政治认同是现代社会政治社会化的主要途径和手段.首先,就公民政治参与而言,虽然从法理上讲,西方国家的公民有许许多多政治参与权,然而,涉及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政治参与活动是选举.通过参与,公民周期性地体验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应拥有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存在,选举的结果,又使社会和公民似乎感到自己的行为(政治参与行为)是有效能的,因为候选人必须多数当选,哪怕只多一票,也使公民体验到公民行为对权力转移和执政精英与集团的更替起到的“关键”作用,加上选举前后一段时期里候选人的到处演说,反映候选人政策主张的书面材料的到处分发,新闻媒介的大肆喧染等所谓“选举政治气氛”,都让公民体验到“政治”的氛围.这种“政治”的社会化将有效地促进每个公民对政治和政府的认同.因此,选举后,公民大多也仍然尊重、认同并支持政府及其精英作出的法律和政策选择.这就形成了一种十分有利于政治体系稳定发展的良好的公民选举政治文化氛围.这种选举政治文化氛围一旦为全体公民和整个社会所公认,则它就形成为一种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人人都会体验到它的存在,能深刻影响公民政治心理和行为的价值取向的政治社会化力量.这种政治社会化力量一旦形成又会影响一代又一代的公民的政治态度(心理和行为),成为一定的政治体系赖于稳定持久存在的重要的深层的历史因素.后代虽然可以根据现实的需要而改变这种公民政治文化,但要完全改变并不容易. 三、西方选举政治的规则

在西方,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西方,在体现选举政治的属性、贯彻选举政治的功能时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任何选民、候选人、政治团体、政府组织和政府官员均需遵守西方国家通行的选举政治规则.这些规则往往由宪法和选举法等法律所确认并规范.它们包括:

第一,普遍选举(Universal Suffrage)规则.众所周知,西方国家在起初推行选举政治时大多实行有限选举制(Limited Suffrage),即对选举人和候选人设以严格的财产、年龄、家庭、种族、性别、文化教育程度等方面的限制.使那些无或少有财产的普通百姓、那些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年轻人、家庭成员中无收入的人、少数民族、土著民族、外来移民和黑人、妇女等社会大多数成员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少数富裕的、地位较高、拥有良好教育的男性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选举制度当然不能说是普遍选举.普遍选举规则虽早在1793年法国雅各宾宪法中已提出,但由于该宪法未能真正实施,因此,法国的普遍选举是1848年二月革命以后才采用的,不过当时规定普选年龄是21岁以上,在各个地方居住期限为6个月.英国的普选制是20世纪初(1918年)开始推行的,不过当时只有男性公民拥有普选权,妇女是1948年《人民代表选举法》修改后才拥有普选权的.美国直到1964年宪法第24条修正案通过之后,才在法律上真正给予了所有公民普遍的选举权.当然在本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各国的普选权年龄资格大多在21岁以上,而70年代以后就逐渐将普选权年龄资格降至18岁,且基本取消了财产、年龄、家庭、种族、性别、文化教育程度等方面的限制,真正实现了普遍选举规则.战后第三世界发展中西方国家也纷纷仿效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给予公民普选权,在选举政治中推行普遍选举规则.当然,说目前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普遍选举规则并不等于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已毫无限制.相反,还有一定的年龄资格和居住期限等限制.只不过这些限制已不妨碍社会中绝大多数公民已拥有普遍的选举权.普遍选举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给予所有符合最低限制条件规定的公民以普选权,使之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政治过程,影响政治精英的遴选、政治权力的合法授予和执政集团的和平更迭,加强政治过程的监督.总之,普遍选举规则的根本目的在于体现资产阶级政权的“”特性.事实上,由于现实生活中种种条件的限制,公民真正使用普选权的人数和效能均非常有限.所以,资产阶级政权的“性”主要是形式上的、法理上的,而不是内容上的,实质上的.

第二,平等选举(Equal Suffrage)规则.在西方国家推行选举政治的早期,大多实行不平等选举规则.不平等选举规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复数规则.这种规则允许有较多财产者、有较高文化程度者、有较高社会地位者等拥有多次权.如,1893年比利时宪法规定,凡年满25岁以上的男子,在某一地区居住一年以上,均有一票的权,但年满35岁,有子女,每年纳税5法郎;年满25岁,不动产价值在2000法郎以上,或其公债、储金年利100法郎以上,有2票的权.凡年满25岁,已经毕业于高等学校,或在公私机关服务而能证明其有高等学校之同等学力者,有三票的权.〔3〕除比利时外,其他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则.另一种是等级规则.按纳税数量多少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等级,不同等级的人数各不相同,但权相等.这样,较高等级的少数人的价值实际上超过了纳税数少的低等级的多数所的价值.不平等选举规则在二战后大多已废除.目前西方各国均实行平等选举规则.平等选举规则主要体现为三个原则:一是一人一票原则.不管什么人,凡符合选举权限制的选民每人只能投一票,不能重复.二是各票等值原则.无论是什么人投的票,每一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三是相同数量的公民选出相同数量的代表,也即按人口多少划分选区,每区选出相同数量的代表.实行平等选举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普选制建立在政治的基础上,从而建构起现代的选举政治,即体现的选举政治.而的前提是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平等选举规则就是力图达成公民之间在行使普选这一基本的政治权利与义务时真正实现平等和.

第三,直接(Direct Suffrage)选举规则.在西方国家的早期选举政治中较流行的是间接选举规则.这种选举先由选民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出国家元首或议员等国家公职人员.如1791年法国宪法就规定以间接选举选出议员,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由选举人选举产生;1947年荷兰宪法也规定以间接选举方法,选民先选出各省议会议员,再由各省议会议员选出议会第二院议员.〔4〕西方国家早期采用间接选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公民直接选举对政治体制带来直接的冲击,能使资产阶级更加稳固地控制政权.时至今日,还有一些西方国家的国家公职人员选举采用间接选举规则.然而,间接选举毕竟是一种中间环节较多、较复杂,公民无法直接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作出直接的价值选择的选举方法,因此,此种方法目前已越来越少在选举中使用.而采用较多的是直接选举规则.在直接选举规则下,国家公职人员直接由选民选举产生.这种选举方法的好处在于:一方面,更能体现公民的“”权利,由公民直接选出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形式上更接近人民代表的要求.另一方面,更便于公民以选票取向的方式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言行实行政治监督,使国家公职人员更有向选民负责的态度.正因为如此,现在一些西方国家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虽然形式上仍保留间接选举的形式,但实际上已与直接选举无实质区别.

第四,自由选举(Free Suffrage)规则.在西方国家,对公民参加选举是一种自由的行为,还是一种强制的行为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公民参加选举是一种权利,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悉听尊便.有人认为,公民参加选票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体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如果公民可以随便不参加选举,则整个体系就有可能失去合法性和运作的动力源泉.所以,要维护体系的存在与发展,必须强制公民履行参加选举的义务.〔5〕正因为理论上存在争议,所以,在实践中也就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少数西方国家(如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西班牙等国)的宪法或选举法规定,公民参加选举是义务,对不履行义务者,实行道德的、物质的或政治上的制裁.如,在比利时,法律规定,凡无故不参加选举者,第一次罚金1至3法郎(物质制裁),第二次于6年之内复犯者罚金3-25法郎;第三次于10年内又犯者,除科以同一数量罚金外,还公布犯者姓名于市镇公所门前(道德制裁);第四次于15年内再犯者,除科以同一数量罚金外,还剥夺公民权利10年(政治制裁).〔6〕但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把公民参加选举既看成是一种权利,一种自由参与的权利,又是一种义务,但不是强制性义务.这样就使公民在是否参加选举问题上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的余地,而不必害怕有任何制裁的惩罚措施.从理论上讲,实行自由选举后,公民在选择国家公职人员时有较大自由,但由于选举保证金和上届选票得票率的限制能进入候选人行列的人大多是资产阶级的代理人,因此,广大劳动人民只有在资产阶级的代理人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而无法真正将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代表选入政治体系中.可见,西方国家的“自由选举”也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在资产阶级统治允许的范围内的“有限自由”. 第五,秘密选举(Secret Suffrage)规则.西方国家在推行选举政治的早期,大多实行公开选举规则,公开选举有举手表决、欢呼表决、双记名表决所谓“双记名表决”是指选民必须在选举时在选票上同时写上候选人和选举人的姓名.等方式.公开选举的好处在于便于资产阶级对选民政治取向的控制,保证资产阶级的代理人能顺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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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27;入政治体系,从而牢固地维持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地位.公开选举的弊端在于使选民的政治态度完全暴露在别人面前,这就很容易遭受候选人及其支持者在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或人身上的报复.在公开选举规则下,大多数公民不可能真正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政治意志.因此,选举政治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名存实亡.广大劳动人民一直反对实行公开选举规则,强烈要求实行秘密选举规则.早在19世纪30年始的英国“宪章运动”中,英国工人阶级就明确提出了实行秘密选举的要求.英国政府在强大的工人运动压力下,于1872年将公开选举改为秘密选举.随后,西方其他国家也纷纷仿效英国的做法实行秘密选举规则.在秘密选举规则下,选民在时只表明自己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政治态度,而不记下任何有可能暴露人姓名的其他痕迹.从理论上讲,实行秘密选举规则后,选民在表达自己的政治意志时确实更加自由了,然而,如前所述,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情况下选民只能在资产阶级候选人之间进行选择,因此,选举技术上的秘密性,并不能真正影响或改变西方选举政治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根本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现代西方国家选举政治的规则虽然已有了很大程度的化、现代化,但这种化和现代化仍限于资产阶级所允许的范围内,任何超越资产阶级的选举政治规则还不可能在西方国家推行,更不可能成为这些国家选举政治的主要规则.这当然是由资产阶级选举政治的本质决定的.

〔参考文献〕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14,29.

〔3〕〔5〕〔6〕K·Braunias,Das Parlamentarische Wahlrecht,Bd.Ⅰ,1932.p.34,p.34.

〔4〕R·Redslob,Die Staats theorien der Franz:osischen Nationalversacmmlung von 1789,1912,p.121.

(责任编辑:石本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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