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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医发[2007]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经研究决定: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疼痛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
二,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执业医师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申请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类别医疗机构暂不设立此项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院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五,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应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疼痛学分册)》,《临床诊疗指南(疼痛学分册)》等为指导,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