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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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

政策问答

目录

一、就业创业培训篇(1)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篇三,社会保障篇四,劳动维权篇

就业创业培训篇

一、就业方面1.劳动者可享受哪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

答:城镇户籍的劳动者,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分别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享受免费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市人力资源市场每周三,周六上午定期举办招聘会,全年不定期举办大型专场招聘会.2.企业用工服务有哪些补贴政策

答:(1)给企业新招用人员补贴.具体分为新招用人员补贴,输送毕业生生源补贴,外来劳务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等三大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本市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失地农民,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办理用工备案,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每人200元的新招用人员补贴.

(2)给院校输送毕业生生源补贴.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关系,以定单式培训或定向培训等方式,向单个企业输送20名以上学生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院校每人200元一次性输送毕业生生源补贴.

(3)外来劳务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各类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介绍,培训和乡镇就业与社会保障机构,劳务协作基地组织外来劳动力来铜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单次组织10名以上,职业介绍,培训和乡镇就业与社会保障机构,劳务协作基地单次组织20名以上初次来铜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铜务工三个月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一次性的外来劳务人员职业介绍补贴.

3.灵活就业人员能享受多长时间社保补贴目前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享受对象:本市已灵活就业,个人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并承担全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就业援助对象"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期限:

(1)下列人员可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

①原持《再就业优惠证》并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男性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目前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

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援助对象"(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2)下列女性可享受至55周岁.

①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年满50周岁但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女性城镇失业人员(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可至55周岁.

②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的年满50~55周岁的女性(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

(3)下列人员只享受3年.

①经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家庭困难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残疾人等5类人员).

②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或"城市低保家庭成员"的失业人员.

③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后继续缴费的人员.

补贴标准:①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②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50元.

申报地点:户口所在地社区,每半年申报一次.

4.哪些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享受社保补贴

答: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给以补贴.

享受对象包括: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方式: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市就业局申报,按季度返还.

5.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可享受什么补贴

答: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年24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一次性2000元就业奖励.

6.零就业家庭自谋职业可享受多少奖励

答: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就业奖励.

7.哪些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享受岗位补贴

答:享受对象:企业安排的经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及政府指定安置的特定就业援助对象,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期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就业援助类岗位补贴:企业200元/月/人,其中非正规组织就业300元/月/人.

8.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如何办理

答:所学专业为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与省内各类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稳定就业1年后,可向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补助,提供《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等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毕业生本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于每年4月份公布紧缺专业(工种)目录,各市可结合当地产业需要自行确定2-3个本地紧缺专业(工种).

二、创业方面

1.哪些人员可享受自主创业免税标准是多少

答:4类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申请享受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2.哪些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可享受免税

答:4类企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4类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3.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是如何界定的

答: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服务性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

4.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哪些免费

答: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哪些人员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能申请几次

答:5类人员(本市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大学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自主创业的,视其规模最高可以提供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贷款期限内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逾期和展期不贴息.

6.组织起来就业可申请多少担保贷款期限多长

答:合伙创办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最高可以提供50万元的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贷款期限内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逾期和展期不贴息.

7.哪些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

答: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主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较低的产业,一般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商贸餐饮业,文教卫及其他服务业等相关产业.

8.劳密小企业能享受多少担保贷款

答: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企业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达不到上述比例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吸纳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以及经营规模,给予人均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免费创业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10.在创业园区内创办企业可享受哪些政策

答: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并按每安置一名登记失业人员,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水电费补贴.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出园时,根据资产和带动就业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在创业园区外创办企业可享受多少房租补贴期限多长

答:《2016年铜陵市创业园区外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试行办法》明确: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士兵在本市创业园区外注册登记的各类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创业企业实际租赁的创业场地面积(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5元/月的标准,给予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创业企业实际支付的年房租租金的50%.

房租补贴期限:自创业企业初次享受房租补贴起,最长不超过36个月.

12.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除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以外,还有哪些就业创业扶持措施

答:(1)支持校企培训就业对接.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积极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给予培训院校或机构人均100元就业补助.

(2)加大创业培训扶持力度.免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其中:个人自主创业的按5000元标准补助,合伙经营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助,合伙经营补助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补助资金用于抵缴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水电,场租等生产经营成本性支出.

(4)支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认定的民营企业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创业人员在孵化基地创业并落实统一孵化政策的,按照吸纳企业户数(带动3人以上就业)和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5)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对小型微型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对其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给予人均500元岗前培训补贴.

对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时与省内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毕业生一次性补助(不含免费学生).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到省内民营企业就业的,在现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人均200元介绍补贴.

三、培训方面

1.什么是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培训哪些对象

答:就业技能培训是政府出资购买培训成果,帮助城乡劳动者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增加居民收入,更好地让其在社会立足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具有范围广,实用性强,影响力大的特点.

培训对象为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未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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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岗位人员.

2.就业技能培训有哪些工种补贴标准是多少一年可享受几次培训

答: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分10个行业161个工种(项目),补贴标准200~1200元不等.

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详细的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请查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3.我市城乡劳动者个人如何申请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答:城乡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3个月内到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经办窗口,按有关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4.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新录用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不低于人均300元.

5.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接受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可享受多少补贴

答:就读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的初高中毕业生,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与省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含免费学生),由学校集中申请直补个人.

6.什么是免费创业培训培训补助标准多少培训多长时间

答:免费创业培训是对有创业愿望,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微型小型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创业能力的培训.主要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和提高企业培训,创业基地实训,补助标准分别为1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800元.

培训时间一般为10天.

7.什么叫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原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工等各类登记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政府补贴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200~1000元.

8.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能享受多少补贴

答: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经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补贴.其中中级工500元,高级工10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

四、住房保障方面

1.在创业就业人才个人购房后可享受多少补贴

答:(1)对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与本市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政府相关住房政策的,市财政按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大学毕业生,与本市中小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政府相关住房政策的,市财政按每套80平方米标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县,区财政和所在企业按市级补助标准1:0.5:0.5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企业补助部分向所在企业申请.

2.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铜陵市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积分制审核暂行办法》主要针对两类人员:一类是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主要指在我市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另一类是来铜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主要指在我市就业的农民工.

保障性住房申请,实行积分制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篇

1.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高校毕业生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的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在县城(含城关镇)工作的,工资可在所定级别内高定1档,在县城以下工作的,工资高定2档.

(2)高校毕业生履行一定服务期限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享受规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自2016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岗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国家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主要用于招收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

2.高校毕业生义务服兵役享受哪些优待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且单列一定比例定向招收退役毕业生,省级以下机关招考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大学生士兵.

3.政府部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哪些服务

答:一是开展实名登记,为其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

二是提供就业指导,通过宣讲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帮助未就业毕业生了解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树立正确的求职就业观念.

三是提供就业信息,对有求职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至少提供三个合适的就业信息,并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

四是提供创业服务,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职业,创业等培训,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

五是组织就业见习,将有就业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服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

六是开展重点就业帮扶,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得相应的服务

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到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基本就业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就业实名制管理,并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5.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就业帮扶政策

答: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政府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求职补贴,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安置就业见习,实施"一对一","一柜式"就业帮扶.

6.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享受什么待遇

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541号)中明确: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培养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基本生活,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参加就业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的生活补助,由财政和见习单位各承担50%.

7.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目前待遇是多少

答:省人社厅《关于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公益性岗位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213号)明确:自2016年起连续3年,每年开发4000个公益性岗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从事街道(乡镇),社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2016年9月1日起,工资待遇每年不低于19800元.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另设绩效考核奖每人每月350元,由各区财政承担,市直部门用人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有待市政府同意后执行.铜陵县由其自行确定.

8.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求职补贴,目前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541号)中明确:2016年起,对毕业年度认定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给予重点帮扶就业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给予一次性800元求职补贴.

9.什么类型创业项目可享受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政策

答: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10.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可享受多少社保补贴

答: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灵活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11.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执行到何时

答: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年底.

12.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任职有哪些项目计划

答:(1)大学生村官.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16〕18号)明确:计划每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等职务.工资待遇由各地决定,三年服务期满不入编.

(2)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人社部《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7号),明确从2016年起,每年选拔2万名,五年内选拔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工作(即"三支一扶"计划).工资享受当地乡镇见习期满公务员待遇,三年服务期满如当地乡镇事业编空缺可入编.

(3)特岗教师.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师〔2016〕41号)明确: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特岗教师聘期3年.

13.见习生被用人单位录用一次性奖励多少

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铜人社〔2016〕321号)明确:见习基地(单位)吸纳见习生就业,按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市,县财政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奖励.

14.企业新增人员招录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多少

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铜办〔2016〕16号)明确:对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录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按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15.市大学生创业园入园企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大学生创业园入园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铜人社〔2016〕357号)明确,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入园区可享受:(1)三年内按规定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免交物业管理费,卫生费,(3)场地租赁费第一年免缴,后两年减半缴纳,(4)免费接受创业培训,免费接受专家创业辅导,(5)三年内实交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按50%比例(最高10万元),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

16.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铜人社〔2016〕482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属于我市"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可享受每人4000元创业补贴.

(2)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又能带动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按所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给与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2000元/人.

(3)科技项目资助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项目资助评审办法》的通知(铜人社〔2016〕92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项目资助,经专家评审后,享受2~5万元不等的科技项目补贴.

(4)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经营项目和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逾期及展期不贴息.

(5)高校毕业生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认定证明》,给予4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其中:2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基准税率的25%给予贴息.

(6)免税政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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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氧吧等除外),可享受每年8000元期限3年的税收减免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的,吸纳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可享受每安置1人减免4800元税收的政策.

(7)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创业培训政策.高校毕业生想创业的,可参加各类免费的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和提高企业培训,创业基地实训.

(9)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每年享受一次政府补贴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补贴培训的程序:先选择工种,再选择定点培训机构,自行缴费,学习结束时参加鉴定考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缴费,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能力证书,等,到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服务大厅登记报销.

社会保障篇

一、养老保险方面

1.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涵盖些人员

答:我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仍可在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

4.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如何确认

答:参保人员出生认定实行居民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办法,本人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以延期退休,延期退休时间以周岁计算,延期不超过5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5.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年

答: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以上.

6.如何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答: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向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退休.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委托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退休.

7.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如何鉴定审查

答:本人提出申请,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参保的人员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8.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如何认定

答: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特殊工种按国家公布的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确认,企业不得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

9.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0.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11.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包括哪些

答: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12.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由谁支付

答: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的,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遗属抚恤待遇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13.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及养老统筹基金如何确定转移额咨询征缴

答:参保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额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累计额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转移.

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向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统筹基金.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14.哪些情况可以办理个人账户清退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13号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参保个人领取养老金前出境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凭居住地大使馆证明等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

15.符合申请遗属抚恤金条件的,应向哪个部门申请领取待遇

答:应按照市人社部门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16.申请抚恤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抚恤金需要提供下述材料:

(1)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供养亲属无收入来源证明,户口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等,

(2)死亡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遗属抚恤金的函,

(3)死亡参保人员遗属抚恤金申领汇总表,

(4)死亡参保人员遗属抚恤金基本情况表,

(5)死亡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审查表,

(6)市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7.申请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答: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应在离退休人员或在职职工死亡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资格确认后,从次月享受待遇.

二、失业保险方面

1.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失业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答: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3.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答:(1)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金和住院分娩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费,

(6)用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支出.

4.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之内申领的.

5.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1)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失业人员持本人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市公共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和个人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4)失业人员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6.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应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缴费截止)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

7.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8.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原则上为65%,但应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9.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10.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答:(1)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中须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是什么

答:(1)失业人员申请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地点,

(3)失业人员申领保险金的标准,

(4)其他应该公示的事项.

12.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何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本市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缴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失业人员申请,填写失业保险迁转单,注明缴费时间,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月数等信息,向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标准和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14.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和待遇如何接续

答: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相关明,以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在转出地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转出地未申领失业代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核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条件,程序和标准,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15.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2)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与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16.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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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辞职重新就业不足一年再次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前次因不符合申领条件而未折算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期限与再次就业期限合并计算满一年,并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期限予以保留.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不满一年,但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其前次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17.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医保和享受医保待遇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医疗救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期限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1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有何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1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哪些补偿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20.哪些失业人员可享受生活补助金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医疗,生育保险方面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我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果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2)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3)新建单位当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补缴至规定年限.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来源有些

答:(1)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职工个人年龄,按一定比例划入.

(3)个人帐户利息收入.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随同转移.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包括些

答:(1)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及体检费用,

(3)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外的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国药准字B字号药品的费用,

(4)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健器械(血糖检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的费用.

(5)可用于支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学,中学和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新生儿,其他非从业城乡居民以及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7.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主要由个人(家庭)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两部分构成.2016年,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20元.农村居民,中小学生和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60元,城镇劳动年龄段内未从业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劳动年龄段以上至70周岁每人每年200元,7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不缴费.

8.城乡居民在哪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城乡居民,在其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大,中,小学及幼托机构的在校学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幼托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9.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兜底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在本市住院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低于40%的按40%兜底报销.市外住院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低于35%的按35%兜底报销.

1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些

答:(1)参保职工和居民生病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职工和居民患特殊慢性病(冠心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经申请,鉴定确认后,可以在门诊治疗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11.在校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统一规定,在校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5元.

12.大学生医保结算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学生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13.参保大学生享受待遇的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大学生自办理入学,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4.大学生休学期间,是否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答: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大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了参保缴费的,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5.异地就医结算有哪些流程

答:(1)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在居住地选择2-3家具备异地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的,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2)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在已开通异地结算的医疗机构,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在未开通异地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出院后三个月内持医院,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16.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答: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

17.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答: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也就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

18.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如何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市统筹地区流动,在新就业地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新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就业地的政策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职业,收入等情况,选择参加新定居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新定居地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或重新参保登记手续.

流动人员参保后,由新就业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

19.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覆盖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雇)工.

20.我市生育保险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费率为0.8%.

21.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2.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些支出

答:(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2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4.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如何规定的

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25.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

26.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时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1)职工本人,(2)计划生育有关证明,(3)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

四、工伤保险方面

1.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什么义务

答:(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本市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

(3)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5)用人单位应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支付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用人单位和职工有义务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2.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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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多长时间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因特殊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2)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6)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7.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多长时间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8.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9.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0.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哪些等级

答: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1.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哪些等级

答: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2.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的时限为多长时间

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13.对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或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到本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一至四级伤残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

等级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伤残

津贴完全

护理费大部分

护理费部分

护理费标准本人缴费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级27个月90%50%40%30%二级25个月85%23个月80%四级21个月75%

16.五至十级伤残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伤残

等级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伤残

津贴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标准本人缴费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18个月70%24个月40个月六级16个月60%18个月34个月七级13个月无10个月20个月八级11个月无8个月15个月九级9个月无6个月10个月十级7个月无4个月5个月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2)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3)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4)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5)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17.丧葬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8.供养亲属抚恤金怎么计算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

1.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的合称.

2.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相关登记表.如果属于缴费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计生对象等特殊群体,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700,800,900,1000,1500,2000十二个档次.城乡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多久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6.政府如何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贴

答: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光荣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和符合计生政策的农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参保的,在现行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每人每年30元补贴标准.

7.集体如何对参保人进行补助

答:鼓励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8.对缴费困难群体是否予以政策倾斜照顾

答: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父母参保.

9.对低保,五保,优抚人员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10.如果某年缴费中断,是否允许补缴补缴是否享有补贴

答:允许补缴,但不享有政府补贴.

11.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计息

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12.如何领取养老金

答: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应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1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目前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政府配套每人每月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参保人各年度缴费达到或超过600元,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的补足15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加4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14.城乡居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不能重复享受

答:每一个参保人只能领取一份养老金待遇,不能重复领取.

15.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发放完以后,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会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至本人终老,从而实现终身保障.

16.城乡居保参保人死亡时如何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答: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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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怎样查询参保信息

答:可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在线办事一栏中有"城乡居保查询",输入号,和验证码可进行查询,原始为后六位.

18.如果户籍关系发生变动,城乡居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参保缴费人员跨县(市,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继续参保缴费.对已经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户籍发生变动的,关系不允许转移,养老金在原户籍地发放.劳动维权篇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哪些方面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应何时签订劳动合同

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什么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5.劳动合同中明确的试用期有多长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6.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多长时间告之用人单位

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有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同时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得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应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因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0.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1.劳动合同其它应注意的事项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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