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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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族贸易即是民族地区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又是最富发展潜力的主要第三产业部门.民族贸易优惠政策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繁荣了民族地区经济,增进了民族团结,为保持边疆稳出了经济的贡献.通过描述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发展历程,分析了现行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关 键 词 】 民族贸易,经济,发展,民族地区

一、民族贸易政策发展历程

中国民族贸易政策是体现国家对少数民族特殊照顾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民贸工作,始于建国初期人民解放军进军大西北、大西南时期.当时的主要措施是派出随军贸易小组,发动少数民族群众,组织商品生产和供应,解决买难卖难的问题,实现公平交易,以取民心,巩固政权.党和国家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来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

20世纪50年代初,面对少数民族农牧区居民点比较分散、交通极为困难的现实,国家所实行的民族贸易政策是:根据各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况,有计划地积极建立与发展国营贸易机构,并采取一揽子公司、专业公司、流动小组、代销店等多种形式,扩大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网,帮助推销土特产品,帮助少数民族人民经营商业,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恢复与建立定期集市,在这些市场上建立国营贸易机构或流动小组,加强市场管理,保证公平交易,贯彻公私兼顾、公开合理的价格政策,采取经济领导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坚决反对任何对少数民族的欺骗与掠夺,根据需要与可能,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有前途的手工业,减少因交通不便造成的日用必需品供应困难,对某些有特殊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发展贸易上应予以特殊照顾,对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亏损,国家财政应列入预算,予以补贴.

20世纪60年代、70至80年代初,国家对民族贸易和企业逐步形成了“价格补贴、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提高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为主要内容的民贸“三项照顾”政策,即对在购销中出现政策性亏损的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价格补贴,对部分主要农牧土特产品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对部分主要工业品供应实行最高限价,产生亏损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的价格补贴照顾政策,民族贸易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80%由国家财政拨款(一般地区为30%),其余20 %由银行贷款解决,民贸批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50 %由国家财政拨款(一般地区为7%左右),其余50%由人民银行贷款解决的自有资金照顾政策,民族贸易企业由赔钱补贴、赚钱补赔、利润留成比例为50 %(一般地区为19.3%)的利润留成照顾政策,对实行民族贸易三照顾地区的供销社减征所得税,在所得税率39%的基础上减征10%~20 %,对民族贸易三照顾地区的民族用品手工业企业所得税实行定期减征.

20 世纪80年代末特别是90 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民族贸易政策基本上全部失去功用.以“三项照顾”为主要内容的民贸优惠政策,逐渐失去了继续执行的体制基础.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困难.为尽快改变这一被动局面,80年代末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优惠贷款,将优惠贷款利率由80 年代初的3.3‰(一般商业企业为6.6‰)上调为80年代末的4.2‰(一般商业企业为6.6‰)、后又调为9.45‰(一般商业为11.85‰),并将贷款利率差返还民族贸易企业,作为财政部门对民贸企业不再拨补自有流动资金的一种补充.

20世纪90年代初,每年由农业银行总行安排4000 万元贷款(和地方财政各补贴一半利息),其中有一半用于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对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中药材(医药公司)、供销社、新华书店及国家确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年利率5.7‰(一般企业为8.64 ‰),利差按季返还企业的优惠政策(民族地区特殊政策调研组1997),对民族贸易三照顾县商业(含供销社)企业自筹商业设施建设投资,免征建设税3年,对其应交缴的能源交通建设资金,由省、自治区政府酌情减免,对实行民族贸易三照顾地区的医药商业比照民贸商业,免征建筑税和能源税,对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民族用品,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及减半征收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的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审批.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进一步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低息税、税收减免和专项投资政策(1997),对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税额先征后返50 %增值税,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47号函,进一步明确我国“九五”期间,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实现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民贸网点建设、定点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通常称之为“新的三项照顾政策”.2001年,又经国务院批准“十五” 期间继续执行民贸“新的三项照顾政策”主要内容是:(1)继续对民贸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予以支持.贴息贷款规模由“十五”期间的每年1亿元增加到每年5亿元,利息补贴由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财政安排适量资金,支持低氟砖茶等特需商品生产,(2)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低2.4厘的优惠政策,(3)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l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二、民族地区现行贸易优惠政策遇到困难和问题

(1)许多民族优惠政策尤其是经贸方面的政策随时势发展正日益萎缩和消失,使政策对民族贸易和经济的推动作用难以实现.(2)从民族地区市场供需的总体情况来看,当地综合商品率低.这样本地供需不旺,且由于流通领域中收购、仓储、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问题,造成外销困难,使得民族地区的贸易缺乏发展动力.(3)民族地区贸易企业的组织结构不合理,而且其经营管理和软硬件建设普遍存在水平低下、观念落后、现代化程度不高的问题.(4)资本自我形成能力差和外部连带资本不足,造成民贸发展资金匮乏,使其发展后劲不足.(5)与贸易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近年来的网络建设、信息建设严重滞后.民族地区无铁路和航运设施,邮电业务总量、投递里程等指标值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民贸信息网络建设基本上处于空白阶段.

三、针对现阶段民族地区贸易优惠政策发展中所产生问题的一些建议

(1)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事特办”的原则,急需制定出更为优惠的政策来推动民贸的发展,国家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的时候,应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尤其是应改变目前资源性产品价格偏低,而输出的工业制成品价格偏高的“漏斗型”的产业政策.另外,对民贸企业的相关税率优惠也应落到实处.(2)大力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贸业的宏观管理,对其组织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以民族商业中心城镇为中心,以高效信息网络为依托,努力构建起外向型、高层次的商贸流通体系.(3)扩大融资渠道,加快民贸企业硬件建设尤其是信息化建设.建议国家建立西部少数民族投资发展银行,其资金来源除了的专项拨款和地方配套资金,还可在国债中设立少数民族地区基本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现在由各自治地方的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的资金等也可划归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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