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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工来信法律与生活杂志社:
我们是某大型国有企业在工.1998年3月,企业给我们办理提前退休,由于所办退休手续违反政策规定被国家认定为无效.
1998年3月,我们所在企业在没有任何和地方政策文件精神的情况下,突击办理了一大批工的提前退休手续.
1998年8月6日,国务院下发国发【1998】28号文件;1999年2月3日,国务院下发[1999110号文件;接着,劳动社会保障部又下发【1999】8号通知,明令制止企业提前办理退休.指出“要严肃纪律,不能搞提前退休”,“要严格控制企业工提前退休”,要“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理,分别妥善处理,1999年年底仍末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已办理提前退休、退的工要清退回企业”,“企业要开展自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按照这些文件精神,企业应当安排我们回岗继续工作.但企业既不执行也不履行告知的责任义务.
2000年1月16日,企业通知我们中的少部分工进行体检,既不告知体检目的也未通报体检结果.因不符合病退条件,省劳动厅未予接收.后瞒着我们,将我们414人全部装入河南省劳动厅提供的“数据库”里挂起来长期搁置,逐批按特殊工种处理.并由省厅生活费,制造发退休金的假象,对外声称我们已正式退休.
13年来,企业未给我们缴纳一分钱的养老保险费,工龄也没有接续,企业内涨工资、工龄补贴以及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完全处于停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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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我们这些工就靠1000多元的“生活费”维持生活.我们与同工龄、同岗位、同等条件的工相比,收入相差一倍之多.更重要的是,由于企业拒缴社保费,我们的工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少了一大块,正式退休后养老金会比同等条件的工少很多.
,请问:企业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98退休”工:张金华、蔡大明、葛积成、马治国、苌仕军、付时栋、吴延友等414名工
2011年4月30日律师回复:
我国退休政策一直沿用国务院1978年颁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的暂行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同时,我国的退休政策采用劳动行政机关审批的方式.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劳动行政部门才会批准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后,劳动者才开始享受养老待遇.因此,案例中的劳动者是否确为退休,是否真正开始享受养老待遇,可以通过劳动行政机关进行了解确认.
如果事实真如案例中说述,用人单位实际未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而以虚假发放“养老金”的方式欺骗劳动者,那么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至今.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者被迫脱离土作岗位,长时间处于“待岗”状态.
法律赋予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的合法方式,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今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到岗工作,并享受与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相符的工资报酬;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年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以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造成养老金差额等损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由于劳动者在“待岗”期间未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从公平角度讲,案例中的劳动者要求与在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恐难得到支持.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真颖
(编辑/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