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助力广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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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年一号文件提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文章论述了金融推动新型农业主体快速发展的作用,并介绍了目前广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及金融需求特点,接着分析了制约金融支持广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因素,最后就如何发挥金融的作用,助力广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西;金融

一、前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年一号文件提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它不仅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更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为我国新阶段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实现农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指引了具体方向.就广西来说,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代社会需要,要加快我区的现代农业发展,与全国同步或提前实现农民收入倍增计划战略目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极其重要.金融是经济的发展的核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效发展,金融的支持是关键.在下文中,本文就金融如何发挥作用,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助力广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作一些阐述.

二、广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及金融需求特点

(一)广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广西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农业资源不断表现出集约化经营特点,通过土地、生产资料、农业机械等生产要素逐步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表现出经营规模化,主体多样化,生产资金需求大等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截止2011年底,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有988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成员近40万人,成员户均纯收入约24万元.主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产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涵盖粮食、水果、食用菌、桑蚕、茶叶、养殖、农机等行业及信息技术服务.到2011年底,广西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1371家,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31家、自治区级186家、市级824家,共带动订单农户307万户,订单总额368亿元,辐射带动农户400多万户.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相互扶持,相互融合,不断衍生出“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等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特点的组织形式,多样化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正在高速发展.广西种养业发展到今天,家庭农场也在各地不断涌现.截至2013年4月15日,全区工商系统共核发家庭农场营业执照154份.尽管目前广西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离现代农业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存在如下不足之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多,质量不高,经营规模还不够大,经济实力不够强,仍然处于探索之中,急需培育发展壮大.

(二)当前广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的新特点

一是随着农户个体金融需求向组织实体金融需求转变,农业信贷需求从小额向大额化演进.当前,广西特色农业及农业龙头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对农业信贷资金的需求已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5万的范围,大额资金需求显著增加.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等实体经济发展迅猛,一些种养大户、养殖大户逐步转变为家庭农场,成为法人企业,农村实体经济类的资金需求凸显.以广西家庭农场金融需求为例,融资需求额度普遍较大,大部分的家庭农场融资需求在10~100万元.

二是信用需求向多样化的抵押需求转变.以往在广西农村领域农户贷款多局限于信用保证类,但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抵押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农业龙头企业希望以其应收帐款、经营收益权、订单和存货质押、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质押物.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则希望种养预期收益、房屋、多户联保、龙头企业担保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质押贷款.

三是短期化资金需求向中长期化转变.目前,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仍处于发展阶段,融入资金多用于扩大生产规模,资金投入期也相对较长,相比农户主要以短期融资需求为主,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融资期限以中长期为主,需要银行提供中长期的信贷支持.

三、制约金融支持广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因素

(一)缺少有效的抵质押物,融资困难

广西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生产规模较小,流动资金需求较大,缺少有效的固定资产作为抵质押品.而农村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本身及使用权都不能用于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在全国仍处于试点摸索之中,还不成熟,大部分银行金融机构仍持观望态度,还未开展这项业务.另外,广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多数为农业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少,即使作为抵押,也难以满足对大量资金的需求.同时,一些担保机构的门槛较高,多数新型农业主体很难满足担保要求.这些问题都导致新型农业主体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困难重重,双方形成了“借贷两难”的尴尬局面.

(二)新型农业主体自身组织和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加大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由于发展阶段、历史因素和经营环境等原因,广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存在诸多发展中的不足.一是自身管理欠规范,管理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缺少长远发展规划.二是财务管理和市场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会计制度不健全,缺少正规的财务报表,使得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较差,金融机构很难准确的掌握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经营不全.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门槛较低,有的仅办理了工商登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法人登记等必要手续,缺少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未申领贷款卡.这些经营管理的不规范的问题,加大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限制了金融支持,导致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以及监督难度较大,成为了金融支持新型农业主体的阻碍. (三)金融服务创新落后,难以满足新型农业主体的需要

随着广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特色化金融需求将增多,这些多元化经营主体有别于传统的单一农户,具有不同的经营特点和金融需求,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准入标准、信贷政策、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特色化的设计和安排.应针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适合其金融服务需求的专属产品,满足不同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及用途等方面的需求.但部分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和研究不足,创新明显不足,缺乏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阻碍了金融信贷的投入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相对滞后,仅有个别地区农信社零星建立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缺乏有效整合,导致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信用信息支撑.难以全面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销、成本、市场、盈利及风险等全面信息.另外,缺乏社会化中介服务.由于目前农村土地、财产等流转所需的评估、登记、交易等配套中介服务不健全,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双重约束,农村依法可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面临抵押、处置及变现难,严重阻碍了金融信贷的投入.

四、政策建议


(一)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担保方式,融资担保难题

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担保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银行金融机构协调配合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一是政府部门应积极搭建土地流转抵押平台,由政府设立土地转包、抵押的管理机构,积极推动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颁证、登记、流转等基础性工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相关信息.二是政府部门积极依托市、县财政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资本参与下的多种形式县域担保公司和组织,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成立农民贷款担保协会等互助性担保组织并给予财政扶持,为家庭农场以及广大农户等提供担保.三是银行金融机构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扩大抵质押担保范围,加快将林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和农业机器设备、农用车、农产品等动产引入农村信贷业务,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农机具所有权和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四是银行金融机构还应积极探索推进以活物动产(生猪、家禽)和经济作物等为抵押物的灵活融资方式.

(二)新型农业主体自身要加强内控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新型农业主体自身稳健发展,有利于银行机构降低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机构积极性.为此,新型农业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应重视并改进自身的管理方式,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构建符合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增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以提高自身经营情况的透明度和金融机构的认可度.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加强管理和生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对政策导向、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关注度,增强自身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逐步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以自身良好的发展状态,给予金融机构更多的投资信心.

(三)加强金融服务,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

根据新型农业主体的金融需求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最大限度的提升涉农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一是涉农金融机构应积极研发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在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审批程序等实行优化和适当放宽,简化办贷程序和手续,延长贷款期限,提高家庭农场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款范围和规模,突破小额农贷不能满足家庭农场生产发展资金需求的瓶颈.二是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资金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深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切实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满足其合理的信贷需求.三是要创新农业产业链金融信贷服务模式.结合农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新需求,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发挥龙头企业的主导作用,提高农业金融服务集约化水平.

(四)建立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机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对于金融机构发放信贷防范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应不断完善补充广西新出现的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将新形成的农业经营主体及时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对于获得县级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提高信用资

质评级档次,给予信贷额度和利率优惠.

(五)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健全中介服务,为新型农业主体获取金融支持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积极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作.加大农户和农业企业信息数据库建设的力度,探索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拓宽信用信息来源渠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的处罚力度,完善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成立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健全中介服务,为目前农村土地、财产等流转所需的评估、登记、交易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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