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司警诫跟进服务与上海考察教育工作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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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者作为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第二批赴港考察成员之一,在香港青年协会及其下属机构人员的帮助下,重点考察了香港未成年人警司警诫跟进服务的有关情况.在专程拜访了解和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对香港的警司警诫跟进服务与上海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未成年人考察教育工作进行了初步比较.

[关 键 词]警司警诫;跟进服务;成年人;考察教育

[中图分类号]D913.5 [文献标识码]A

2005年10月16日至29日,笔者作为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第二批赴港考察成员之一,在香港青年协会及其下属机构人员的帮助下,重点考察了香港未成年人警司警诫跟进服务的有关情况.在专程拜访了解和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笔者对此课题作了专门思考与研究,现将香港的警司警诫跟进服务与上海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未成年人考察教育工作作一个初步的比较.

一、警司警诫的概念及其先决条件

所谓警司警诫,是指由警司或警司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施行警诫,免予向其提出刑事检控.它是旨在教育挽救有轻微罪错的未成年人,给予其改过自新机会的一种非刑事处罚制度.被处以警司警诫的未成年人,一般不留案底.但如果以后其重新犯罪,并且被送上法庭接受刑事审判的,则本次警司警诫的记录将被引用,即作为适当从重处罚的参考依据.

凡被处以警司警诫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2)当事人的年龄在10周岁以上,但在对其宣布警司警诫处罚决定的当日仍不满18周岁的;(3)当事人自愿及明确认罪的;(4)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对警司警诫处罚不持异议的.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譬司警诫后的跟进辅导方式及其期限

犯轻微罪错的未成年人被处以警司警诫后,有多种跟进辅导服务方式.主要有家长跟进辅导、社工跟进辅导、跟进辅导.此外,还有以“家庭会议”形式开展的跟进辅导.在香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警司警诫最多不能超过二次.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被处以警司警诫的未成年人,其本人和家长可以就家长跟进辅导、社工跟进辅导、跟进辅导等三种不同的跟进辅导方式作出选择.

1.家长跟进辅导,是指被警司警诫者由其家长进跟进辅导教育.对于被警司警诫对象中年龄较小的(已满10周岁未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家长提供跟进辅导教育.对于已满13周岁未满18周岁的警司警诫对象,家长如果不同意由社工对其子女进行跟进辅导服务而提出由其本人自行对子女进行辅导教育的,须向警方出示其本人有关的书面凭证,如学历证明、收入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及社区表现证明等.家长如果拿不出上述证明或者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低、收入不高而忙于生计、有刑事犯罪记录、社区表现不佳等,不符合辅导教育者本身素质要求的,或者被警司警诫者的罪行相对较重,不适宜由家长进行跟进辅导教育的,将由对警司警诫对象予以跟进辅导教育.

2.社工跟进辅导,指由专职从事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机构的社工对被警司警诫对象实施专业的跟进辅导服务.被警司警诫对象本人及其家长同意接受社工提供的跟进辅导服务计划的,须当场与相关社工签订《接受警司警诫辅导服务承诺书》和《家长同意书》,并由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填写有关的《行为进度评估问卷》和《子女行为进度评估问卷》.

3.跟进辅导,是指由对警司警诫对象提供跟进辅导教育.此类对象一般是罪行相对较为严重的,或经社工评估建议的,或者家长不同意由社工对其子女进行跟进辅导服务的而家长自身又不符合开展跟进辅导教育要求的.一般情况下,为被警司警诫对象提供跟进辅导服务的是青少年保护科的警务人员.

对于第二次被处以警司警诫的对象,则由社区以“家庭会议”的方式开展跟进辅导.“家庭会议”至少由三个以上的单位或部门参与:(1);(2)教育学家或心理学家;(3)专职从事跟进辅导服务的社工或学校社工或提供综合服务(如青年空间)的社工.“家庭会议”一般每月进行一次活动,定期分析被警司警诫对象的表现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修改或提出新的辅导服务计划内容,并作好跟进辅导服务的记录.

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的期限,从理论上讲是一天以上二年以内.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在六个月至一年左右,最长不超过二年.对每一个警司警诫对象跟进辅导服务的期限确定,主要取决于被警诫者罪行的轻重程度以及宣布处罚时的年龄.如果犯案者在接受警司警诫当天距离其18周岁生日不满半年的,则辅导服务的期限到其18周岁生日那天即告终止.以后的辅导服务方式将得到改变,由综合性的青少年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三、警司警诚及其跟进服务的操作流程

1.当警司对某位未成年人作出予以警司警诫处罚决定之后,即委派警民关系组的联络员通知社工,告知宣布处罚决定的具体日期及其时间.

2.犯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在家长的陪同下到警署接受警司警诫.

3.社工接到通知后按时到达警署,向被处以警司警诫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介绍本社团的跟进辅导服务计划内容,并征询他们的意见.

4.如果被警司警诫的对象及其监护人不接受社工的跟进辅导服务计划,则由社工马上通知警署.如果接受服务计划的,由当事人及其家长当场与社工签订《接受警司警诫辅导服务承诺书》和《家长同意书》,并分别填写有关的《行为进度评估问卷》和《子女行为进度评估问卷》(以下简称为问卷).

5.社工在对上述两份问卷内容进行仔细分析的基础上,填写《危机评估环节接案报告》.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选择:一是直接由社工开立个案,提供跟进辅导服务;二是转介其他机构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跟进辅导服务;三是由青少年保护科的进行跟进辅导教育.

6.接受辅导服务计划的警司警诫对象,参与社工组织的各项活动.

7.对于在接受辅导服务及参与小组活动中表现较好的警司警诫对象,以嘉许礼的形式进行表彰.

8.辅导服务期限届满以后,对达成目标的,可以结案.如效果不理想,可以延长跟进服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四、社工跟进辅导服务的机构及其服务的具体内容

在香港,为警司警诫的未成年人提供跟进辅导服务的机构共有5个,这5个机构分别负责不同的区域.服务区域的划分是由香港社会福利署决定的.提供警司警诫辅导服务机构的名称一般称为“青年(社区)支援服务计划”,有的在此名称前面再冠以“青锋纲”、“火凤凰”之类的名词.笔者本次赴港考察期间走访了两个支援服务计划机构.一个是青年协会辖下的“青年支援服务计划”,在新界屯门蝴蝶村蝴蝶湾,其主要负责新界的屯门、荃湾、葵涌、青衣及东涌区域的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工作.另一个是小童群益会的“青锋纲社区支援服务计划”,他们主要负责西九龙城区的深水(土步)、九龙城、旺角、油麻地、尖沙嘴等地的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工作.

社工为警司警诫者提供的辅导服务因不同的机构而有不同的内容设置.但大体上主要有以下
几个方面的内容:

1.进行个案或小组辅导.即采用专业化的手段开立个案或让案主参加合适的小组活动.关注案主需要,挖掘其潜能,帮助其重塑新的自我,防止其再度犯罪.

2.制定个人发展计划.主要是帮助案主提升就学、就业的投入感,开阔其生活空间,发掘其兴趣,改进其学习、工作态度,促进案主的全面发展.

3.参加法律工作坊.通过探访监狱或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使案主感受到犯罪的后果.同时,通过学习法律常识,使案主懂法守法,明辨是非.如“一传十、十传百”街头防骗宣传活动等.作为社工的义工,协助社工对案主开展法治教育和体能训练等.

4.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先让案主参加义工训练活动,然后到香港本地或大陆内地偏僻的农村、山区参加义工服务,其目的是为了培养案主服务社会的精神,重建个人价值和自信.通过服务,让案主学会关心别人,贡献自己.

5.举办自我挑战活动.让案主参加一些历奇训练活动,目的是通过这些挑战游戏或活动,训练和提高案主的独立思考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参加小组活动,培养案主的群体意识及进取精神,促使其发生正向的思想转变.

6.开展嘉许典礼.对于在参加小组活动中完成主要活动、达到训练要求、表现较好的案主,为认同其进步与付出的努力,利用嘉许典礼的形式,勉励其强化新的自我.

五、对跟进辅导服务与考察教育的比较和思考

从2005年4月份起,在上海市政法委的倡议下,上海的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了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考察教育工作的探索.下面,笔者将香港由社工跟进的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与上海的考察教育工作做一个初步的分析比较.

考察教育,是指对于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由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分别作出缓处考察、诉前考察、判前考察之决定,然后由青少年事务社工会同社区民警、社区干部、考察教育对象的家长等组成考察小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考察对象予以考察教育的一种制度.笔者认为,香港的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与上海的未成年人考察教育工作在某些方面既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差异.

首先,对象的年龄规定不同.香港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对象的年龄是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上海考察教育对象的年龄则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这主要是因为两地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同所致.

其次,对象的身份规定不同.尽管两地都规定必须是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但香港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的对象,均是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未成年人.而上海考察教育的对象,既有涉嫌犯罪的(指诉前考察对象及其判前考察对象),也有还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少年(指缓处考察对象).

第三,跟进辅导的期限规定不同.香港的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的时间规定跨度较大,从几天到二年.而且,被跟进辅导服务的对象一旦年满18周岁,则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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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对其的跟进辅导服务.上海的考察教育期限为三个月至半年,最多不超过半年.而月考察教育计划一旦启动,即使对象在其考察期内已经年满18周岁,仍然不能终止对其的考察,直至考察期限届满为止.以笔者之见,从有利于辅导教育起见,期限规定不宜太长,半年较为适宜.否则时间太短对对象起不到警诫教育的作用.但是时间如果规定得太长的话,也容易导致后期的拖沓.

第四,跟进次数的规定不同.香港的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最多可以有二次机会,而上海的考察教育给予当事人只有一次机会,即已经接受过一次考察教育的对象,不能再给予其第二次考察教育的机会.

第五,对口的机构不同.在香港,社工在开展跟进辅导服务工作中对口的机构只有一个,那就是警署.而上海社工在开展考察教育工作中所对口的机构既有机关,又有检察院和法院.在合作伙伴中还有社区干部.相对来说,香港的操作比较简单,而上海考察教育的操作则比较复杂.这与两地司法机构的职责设置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六,跟进的形式有所不同.香港对于第一次被警司警诫的对象,在跟进辅导时采取“一对一”的形式,即由一名社工对一名警司警诫对象提供跟进服务.对于第二次接受警司警诫跟进服务的对象,则采用“家庭会议”的形式开展跟进服务.尽管香港的第二次跟进服务方式与上海建立考察小组的方式有些接近,但在人员的组成上毕竟还是有所不同的.香港的“家庭会议”组成人员是由、教育学家或心理学家、专事跟进服务计划的社工或学校社工或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工等三方面人员组成.而上海的考察教育小组则一律由青少年事务社工、、社区干部及其考察教育对象的监护人等四方人员组成.两者相比,笔者认为,香港的“家庭会议”组成方式更具灵活性和科学性,尤其是未将对象家长列入辅导小组成员之中,对开展工作更为有利.第七,跟进的阶段及结果不同.香港的警司警诫跟进服务是在警方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作出了非刑事化处罚以后进行的,而上海的考察教育则是在处罚以前进行的.两者相比较,上海的考察教育对考察对象更具有约束力.如果表现好的,、司法机关就有可能会取消对考察对象的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反之,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笔者认为,上海应当认真分析香港警司警诫跟进辅导服务的做法,借鉴其合理部分,不断完善本地的考察教育工作,把青少年犯罪减少到最低限度.

[责任编辑:双 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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