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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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古代在诉讼领域中除了官吏,还有一类与当代律师相同角色的讼师,南宋官员判词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专章列举了部分案例.从中可窥视当时讼师的多种名称和出身,以及招揽诉讼、教唆诉讼、贿赂官吏等行为.案例展现出官员与讼师猫鼠一样的对立角色,但讼师仍旧在政治、经济、教育等大环境的作用下生存发展起来,由此引发对古代中国诉讼文化的思考.

关 键 词:清明集讼师哗徒健讼

此表反映出宋代对助讼之人的多种称谓,有直呼"讼师"、"把持人";有些读书人被称作"假儒衣冠";有叫"茶食人","其名称由来及其确定含义均无详细史料以资申说等'茶食人'是宋代民间机构--书铺里专门负责开雕诉状的人员之一,由于其出身寒微,生活无计,便也经常以本身职业的方便而从事诉讼活动,且从中收取费用以充生活之资."③有称"珥笔",即脑后插笔的意思."原本指古代史官、谏官上朝,常插笔冠侧,以便记录,谓之'研笔'.到了宋代,"珥笔之民"成了词状、招揽诉讼的代名词,这在当时的江南甚为流行."④

此表也可看出部分讼师的出身.第一,仕途不济的士人."士人",即有功名或读书之人,在宋代也成为"朝奉".这些生员没能顺利通过科举成为举人、进士,而依靠私塾之微薄工资又无法满足需求,就利用拥有的相关知识为人写诉状,出主意.第二,干人、吏人、衙役宗室子弟,多称为"哗徒".他们利用自己家庭关系的优势勾结官吏.两者有些不同,士人因受儒家正统思想教育,自我约束较强,危害性较弱,而哗徒并非是游刃于法之间,他们更多是买通官吏进行诉讼活动,其劣迹危害难以预料.另外,士人身份是一种默认的减刑考量情节,官员通常尊重士人,对其酌情从轻,从表中的处罚可看出,士人改用"竹篦",即可不脱衣服打,减轻痛苦又保留脸面.

二、讼师的行为

讼师发展之始就是诉状,但除此之外,从《清名集》中还可总结出另外几种行为.第一,招揽诉讼,教唆诉讼.招揽诉讼的方式多种多样,有提供食宿的,比如:案例10中,张梦高"始则招诱诸县投词人户,停泊在家,撰造公事",为招揽乡民到县诉讼,将他们安排在家中停留.有制造有利条件的,比如案例2中,郑应龙,"身居县侧"就住在县衙旁边,方便对诉讼的人、官吏情况等进行打听和沟通.教唆也有的诱惑,有的胁迫.比如案例5中,成百四诱骗人诉讼,再用"大棒"胁迫其进行行贿等各种活动.第二,贿赂官吏,计嘱公事.为了打通关系,方便按自己的意图处理案件,讼师少不了要买通官吏.案例1中项元明通过借钱给公吏,控制他们;前述郑应龙"凡有追呼,则用钱买嘱承人,收藏文引",对送达之人也用钱财买通来获得文书;前述张梦高更是"中则行赇公吏,请嘱官员,或打话倡楼,或过度茶肆,一罅可人,百计经营,白书攫金,略无忌惮."贿赂的方式更加丰富,扩大到茶楼、妓院等地方.第三,教习讼学,广收门徒.案例中有多次提到"讼师之徒",如前述成百四"带领儿徒,自称朝奉,狐踪鬼迹,百尽纵横."案例6中刘涛"专以教唆词讼为生业,同恶相济,实繁有徒."等.基本都是在个人成就之后,广收门徒,形成羽翼,扩大势力.但案件中未说教习之事,从"门徒"可见其是有教人讼学存在的.


三、百姓视角中的讼师

不论判例集、官箴书还是民间的文学书籍,当中记载的讼师多是反面角色.《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案例没有直接涉及百姓对讼师的评价,但从中仍可窥探出些许.一方面,百姓有需要也会找到讼师,依靠他们进行诉讼活动.案例4中载:"愚民无知,以为果可凭藉,遂争趋之,以抗衡官府,其来非一日矣."案例7中也有:"愚民无知,见其口大舌长,说条念贯,将谓其果可凭藉,遂倾身以听之,竭力以奉之.";另一方面,由于讼师多诱讼、骗讼,骗取或胁取钱财,又歪曲是非曲直,帮助豪强侵害他人,张梦高案中"捉获之时,两廊下状四五百人,欢声如雷,于此可见其积恶之深."可见百姓对他们持憎恨之心.

四、官员视角中的讼师

1.从判词中看官员对讼师的评价

从这些官员做出的判词中,清晰可见官员对讼师的否定态度.首先,对讼师的称呼多为"垄断小人""无赖宗室""城狐社鼠""奸猾之徒"等,足见官员眼中的讼师是无赖小人,奸猾作恶之辈;其次,判词中的语言如"何等讼师官鬼,乃敢如此.""其冒法欺公有如此者"这种言语和口气,是极为愤怒的体现;"当职疾恶此曹,如恶盗贼,常欲屏之远方,以御魑魅.""当职起身中间,民之情伪,知之颇热,故深恶此曹,如恶恶臭.""不黥其面,无以惩恶,不窜其人,无疑安众."将这些教唆诉讼之徒视如盗贼、鬼怪、恶臭,官员欲使他们远离百姓,要黥其面以惩罚;最后是对讼师活动的评价."以曲为直,以是为非,骗取财物,殆以万计."无事事实真相,歪曲是非曲直;"使讼者欲去不得去,欲休不得休.有钱则弄之掌故之间,无钱则挥之门墙之外."官员眼中讼师都是唯利是图,不管正义与否,只为有钱之人出力,对没钱之人挥之墙外.

2.官员与讼师--两种对立角色

官员与讼师对立的角色有如猫和老鼠的关系.《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的这些案例就是猫鼠大战的实录,更准确说是猫抓老鼠的记录.还有很多官箴书有记载官员在这方面的经验,比如据说是陈襄之作的《州县提纲》有"健讼者独匣",提醒官员对健讼之人要限制其与其他犯人的交流以免其教唆他人翻案.

而他们的对立有几方面原因.首先,他们的身份地位不同.官员虽然可能出身寒门,但通过科举考试一跃成为士大夫阶层,成为管理层,他们具有司法主体的资格,正大光明地在高堂上审案.而讼师没有主体资格,没有的正式认可,只能暗地里活动,往往就是通过贿赂等手段打通官吏,以联系有正当资格的人.

其次,他们的目标不同.讼师以诉讼为生,他的目标自然是尽量多揽案件以获得收益,维持生计;而官员作为士大夫阶层,其目标是尽量减少诉讼,百姓最好能和谐相处而达到无讼.

另外,他们在价值观上有所不同.讼师将诉讼看做是挣钱手段,自然以"利"为出发点,而官员士大夫,认为诉讼中"幸而胜,则利归己,不幸而负,则害归他人.故与讼者胜亦负,负亦负;故教唆者胜固胜,负亦胜."对教唆者只有胜而对被教唆之百姓只有败.他们更看重"义",认为士人应有"义".官员胡石壁在"刘涛案"中说:"孟子以往救乡邻之斗者为惑,而涛以干预他人讼为义乎?"认为干预他人之事的行为并非是"义".高宗和孝宗的几条禁止诉不干己之事的诏令也能印证这种主流思想.官员往往从人伦道德的角度,指责讼师的教讼行为,认为讼师是导致邻里失和、道德沦丧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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